精神卫生法征意见结束 “被精神病”仍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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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卫生法征意见结束精神卫生法征意见结束 “被精神病被精神病” 仍防不胜防仍防不胜防2011 年 07 月 11 日 02:58 京华时报李秋萌我要评论(7) 字号:T|T 6 月 10 日,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历经 26 年漫长孕育终艰 难面世,国务院法制办就草案向社会开展的首次意见征集昨日截止,社会各界 通过不同方式参与讨论,另有多家专业机构递交了修改建议书。 除了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社会各界关注焦点还包括如何 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如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等问题。 在此期间,本报记者多方采访精神卫生障碍患者及其家属、精神科医生、 法律界人士和草案起草人,

2、听取他们对上述焦点问题的看法。同时,我们选取 华中地区一家精神病专科医院为样本,调查解析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现状及存在 的问题,探索解决之道。编者如何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是精神卫生立法的重中之重,也是难点中 的难点。 究竟什么样的人应该强制收治?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有病没病谁 说了算?强制收治属于医学范畴还是司法范畴?相关各方暗战犹酣。 在递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修改建议书中,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 察”和“衡平机构”提出,作为强制收治的适用条件,“扰乱公共秩序”容易 被滥用,应予删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则认为,这个概 念过于宽泛,应予细化;来自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

3、分会的专家则认为,草 案确定的强制收治适用条件过窄,可能导致很多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治 疗。什么样的患者应该强制收治?什么样的患者应该强制收治?争议争议 1 1草案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 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 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公共秩序”容易被滥用容易被滥用著名公益律师、深圳“衡平机构”负责人、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 析报告主笔人黄雪涛表示,“扰乱公共秩序”内容相当宽泛,刑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包含“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等 28 个罪名,治

4、安管理处罚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则包含“破坏选举”“追逐拦截 他人”等 20 种行为。如果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使用 条件,无疑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国际标准无国际标准无“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公共秩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 院长李轩表示,由于“扰乱公共秩序”词义的开放性和模糊性,常常被滥用为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给予治安、刑事处罚的借口,如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 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应对这一概念予以细化。在有关精神障碍患 者强制收治的国际标准中,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的危险” 这样的条款。采用采用“危险性标准

5、危险性标准”存在隐患存在隐患曾经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的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认为,草 案对非自愿住院患者采用的完全是“危险性标准”,即只有当患者有伤害自身、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时,才能强制收治。其 实精神病患者中有极端行为的并不多,我国现有 1600 多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只 有 10%左右有“危险行为”,大部分是胡言乱语、不吃不喝、裸露、妄想等。 现在的规定有可能导致这些实际上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争议争议 2 2草案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 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

6、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将其送往医 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监护人权力过大易出现恶果监护人权力过大易出现恶果黄雪涛认为,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设计了监护人主导的原则,导致 监护人权力过大。一旦进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亲属就自动被视为监护人行使 监护权。 这种亲权对成年公民自决权的侵犯,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严重漏洞,现实中 也出现恶劣的社会后果。“深圳邹宜均案”“广州何锦荣案”“南通朱金红案” 和“福建陈国明案”都因家庭财产纠纷,当事人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 病院。黄雪涛建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有权委托监护人以外的代理人, 行使诉讼及异议权利。医生有时候无法认定监护人医生有时候无

7、法认定监护人唐宏宇表示,虽然监护人在民法中的定义已经非常明确,但在操作上确实 存在一些问题,这也是此次草案中的难点。“患者被送过来,我们作为医生, 有时无法确认送他来的就是监护人。”唐宏宇说,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的监 护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但如果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 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法律没有提供必要的解决手段。一旦争议出现,就需要医 生做出选择,这存在一定困难。强制收治归属医疗还是司法?强制收治归属医疗还是司法?争议争议 3 3目前,我国立法将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治归于医学范畴,没有把它归于社会 或是司法范畴,这与欧美一些国家的法律有区别。对于这一点,各方争议非常 大。强制收

8、治应当获得法院准许强制收治应当获得法院准许黄雪涛认为,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由精神科医生诊断确 定,且在确定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设定 监护人的环节上,采取去司法程序化的制度设计,“由医生肩负社会伦理判断 和司法判断,这是一个结构性错误。”黄雪涛说,这在事实上形成了由医生替 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限制。 黄雪涛建议建立异议审查机制,即住院患者就非自愿住院治疗问题,可委 托代表人向第三方机构获得司法授权。医院对患者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应当 在非自愿住院后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精 神科医生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参加庭审。 卫生部

9、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邱仁宗认为,草案能否从根本上保护精神 障碍患者权利并杜绝收治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值得思考,精神科医生只能提供专 业的诊断和建议,至于当事人是不是应该被强制收治,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进行 程序上的规定。建议设立独立的审核委员会建议设立独立的审核委员会唐宏宇认为,精神病作为一种疾病,不论是自愿收治还是非自愿收治,其 鉴定结果都是由精神科医生做出的。从目前草案可以看出,对非自愿住院患者 实行的是司法后置,即先治疗,但有三道防止“被精神病”的关卡:如果经过 医院诊断不是精神病的,任何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原来是谁送谁接,这是最大 的亮点;如果是,经过治疗无需继续在院内进行治疗的,任何人也不得

10、限制其 离开;患者或者家属本人对诊断结果提出异议,经过司法鉴定,是则继续治, 不是就放人。 唐宏宇建议设立独立的审核委员会专门处理异议,这个审核委员会应由法 律界人士、患者及家属、一般公众、专业人士等组成,其重点任务是审查执行 收治的程序。案例案例金店老板被妻强送精神病院金店老板被妻强送精神病院45 岁的福建人陈国明(化名)在南平经营一家金店,今年 2 月 10 日晚, 他被妻子及岳父等四人强行捆绑,送往当地一家精神病院。其妻向值班医生表 示,陈国明“已经失眠两年了,总是怀疑有人要害他,很冲动,还伤过人,毁 过物”。 4 天后,姐姐打听到陈国明被送往精神病院,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 方介入后

11、,妻子才允许给陈国明做精神病鉴定。但直到 56 天后,陈国明才从精 神病院离开,“出院小结”上写着:“患者目前无精神病症状。”陈国明出院 后发现,不仅金店里价值 400 多万的珠宝不翼而飞,自己股票账户上近 80 万元 也都被人套了现。 昨天,陈国明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他目前已离开南平前往深 圳,和妻子的离婚官司正在进行中,对于自己住院期间数百万元财产不翼而飞 一事,当地警方至今没有立案。 陈国明说,和自己有利害冲突的妻子被认定为“监护人”、明明没病却被 医院强行收治、事发后索赔无门,现行精神病患者收治制度中的种种问题,在 他身上都有体现。 精神卫生法(草案)出台后,陈国明花了两周时

12、间潜心研究,准备结 合自身经历提出修改意见。在“非自愿收治标准”“监护人判定”等内容受到各界争议的同时,“列 入财政预算”的条文被医学和法学专家认为“形同虚设”。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的医学专家、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称 “政府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财政投入来支持法规的实施”,也有专家认为“必须 明确财政投入的比例和金额”。财政投入财政投入焦点一焦点一“列入财政预算列入财政预算”被指无执行力被指无执行力“草案中的亮点很多,但财政保障这一基础问题却没提及。”唐宏宇说。作为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的医学专家之一,在 1999 年至 2007 年间, 他共参与研究论证了第 11 稿至第 17 稿。“与发达国家

13、的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康复经费多由政府埋单不同,我国 精神疾患的治疗费用则主要由患者、家属和单位三方承担。”唐宏宇说,由于 精神疾病须长期服药和治疗、反复发作且丧失了一定劳动能力,所以因病致贫 和因病返贫的情况并不鲜见。一项统计数据显示,精神病人的贫困率是一般人 口贫困率的 20 倍。此次公布的草案,并未将精神疾病列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这意味着“无 底洞”般的支出仍由患方自己扛。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费问题,公益律师黄雪涛认为,与高发病率形成鲜 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 20%, 而我国仅有 1%。这有限的投入却要负担起占所有疾病 20%的精神疾病。财政投

14、入严重不足使我国目前仍有 70%左右的精神病患者没有接受有效治疗。此次草案中,除第 55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 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外,再无具体说明。对此,医学和法学专 家均认为,如无相关配套细则明确财政投入的比例和金额,则此条款基本“形 同虚设,无执行力”。观点观点精神疾病的治疗是成体系的,度过急性期的患者本来可以回到社区进行康 复治疗,但目前由于国家财政投入不足,从社区确诊到医院治疗再回到社区的 完整救治体系并不健全,现在是发病后直接送医院,出院后又回到家,这无疑 导致了患者病情易反复发作。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重性精神病患者的药物治疗急需纳入政

15、府的财政保障中,因为重性精神病 患者大多需要终生服药,但他们基本丧失了工作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如果这 部分人不能按时吃药和坚持治疗,肇事肇祸的风险也会加大。回龙观医院 院长杨甫德患者权益患者权益焦点二焦点二应按比例安排患者就业应按比例安排患者就业草案第 51 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其从 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为精神障碍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 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但当下出于被歧视、病耻感等原因,精神病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多难以启齿, 甚至宁愿自己支付药费,也不愿走公费报销,以免被他人取笑,因此对于草案 中的该条文,不论是精神病患者、医

16、务人员还是法律界人士都对其是否具有保 障患者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保证正当就业权等功效表示质疑。“残疾人保障法中有一条是各单位要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据此, 精神卫生法应加入按比例安排精神病人就业内容,如不安排的话就缴纳保 证金,精神病人也属于残疾人的一种,为什么在权利保障上不能同等对待呢? ”唐宏宇说,每个单位应按照总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需要精神 卫生法的配套细则进行明确要求。观点观点一般精神障碍患者只要经过治疗,且坚持服药一段时间,即可回归到正常 的工作、学习中,即使是处于康复期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中,除了 1/3 很难治愈 外,另 2/3 也可以回归到社会中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但实际只有 1/5 能回到 社会的工作岗位中。回归社会将大大降低其病情的反复发作性,但需要社会广 泛的尊重、接纳和理解,法律中应有明确的引导性和可行性规定。北京大 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精神病人养活了精神病医院,弱势群体养活了弱势医院精神病人养活了精神病医院,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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