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竞争——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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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力竞争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新探土生阿耿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知识产权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知识产权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总括性原理。现有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普遍存在的一个缺陷是:研究成果不多且缺乏规范性与科学性。本文的核心思想是:提出了“智力竞争”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智力竞争原则与法关注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相吻合。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已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这一原则。但要全面贯彻智力竞争原则,需要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中进一步强化“智力竞争”意识,真正以关注人的智力竞争为切入点而促进经济竞争与综合国力竞争。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基本原则 智力竞争 人的发展知识产权法教材、论着在阐

2、述知识产权法总论时,一般都会涉及知识产权概念、特征、分类、作用,也会涉及知识产权法定义、调整对象、历史发展等,但对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却鲜有论述。然而,正如其他部门法一样,知识产权法也应当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注重对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对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智力成果的创造和利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般说来,原则一词有各种各样的意义。1但在现代汉语中的公共含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2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就知

3、识产权法而言,其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知识产权实践运作过程中,作为知识产权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总括性原理。这就要求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应具有普遍性。它必须贯穿于知识产权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司法,保障和促进知识产权守法以及智力成果的创造和利用;其次,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应具有法律性。不具有法律性的原则不能成为法律的原则。这就要求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应含有规范性功能。即能够体现知识产权法权利义务运作特性或要求;另一方面,它能够作为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依据,即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法主体的行为确认为无效。不会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

4、,不应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再次,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应具有知识产权法特有性。即它是知识产权法所特有的,要鲜明反映知识产权法这一部门法独具之特色。需要指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是知识产权法规则所欲实现或达到的目标,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具体体现,它反映知识产权法价值。知识产权法价值体现和昭示了知识产权法的内在精神和宗旨,相对于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它更抽象和一般。此外,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也不同于知识产权的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知识产权的主要原则或具体原则。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本身无所谓有没有原则;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它

5、的基本原则也不同于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主要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即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贯彻的保护准则,它是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具体体现。知识产权的主要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法具体原则中对知识产权运作实践起重要作用的一些原则,但它不具有总括性,即它不属于总括性原理或准则,因此不同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二、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研究概览及反思涉及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民法教材、着作很少去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专门的知识产权法教材、着作,也对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轻描淡写,甚至避而不谈,或者根本就没有打算去研究。3这种状况反映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6、至少可以说,并没有像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一样在各自学科领域受到足够的重视。无论属于一级部门法的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还是属于子部门法的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它们的基本原则都是各自学科研究的重要内容,有着显着的研究地位。而这又是知识产权法研究所不能不自惭形秽的。笔者发现,在论及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着述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缺陷是: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 “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名称混乱长期以来,研究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学术意识一直相当薄弱,研究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学术习惯也迟迟没有养成。因此,在触及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时,首先在名称上遇

7、到了麻烦,如有的称为“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有的称为“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有的称为“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原则” ,等等。如此以来,原本研究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着述就十分罕见,而在这如此可怜的研究数量中又出现了上述名称上的不统一,从而导致了混乱。(二)将非法律原则表述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法律原则必须反映法律上权利义务运作要求或特点,不反映法律上权利义务运作要求或特点的原则不是法律原则。如,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原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原则等。(三)将法律的一般原则表述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法律的一般原则即为贯穿于所有部门法的总括性准则。将法律的一般原则表述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不能反映出

8、知识产权法特色,因此,不能称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立足国内、兼顾国际惯例原则等。(四)将知识产权子部门法原则错位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也各自有自身的原则,如促进智力成果推广应用原则是专利法原则,促进作品传播原则是着作权法原则。4但这些原则却不宜被看作整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五)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或价值作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就是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法的宗旨和精神不能作为法的基本原则。同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也不能作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如,保护知识产权(智力成果)创造者合法权益原则,鼓励和保护智力成果创造活动原

9、则等。总之,从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来看,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真正从规范意义上和科学意义上揭示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着述,几乎没有。因而认真探讨这一问题就显得更为必要了。三、智力竞争: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笔者认为,从反映知识产权法的本质属性来看, “智力竞争原则”应成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一)智力竞争作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内涵知识产权中的“知识”源于拉丁语(intellectus) ,原意为理性认识、思维能力或聪明才智。指人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5知识产权又名智力成果权或智慧财产权。智力成果或智慧财产是权利人脑力劳动即智力创造活动的结果。属于广义上“物”的范畴。物尽其用原则要求必须开发

10、和利用智力成果的最大价值。能够满足这一要求的就是知识产权贸易。知识产权贸易涉及到智力成果的归属与利用。具体说来包括智力成果占有、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其实就是在智力成果的占有、分配、交换与消费活动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上述各种活动中,都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系列竞争。智力成果的归属是这一系列竞争的基点。而智力成果的归属又源于创造性的智力活动。这种以智力投入或智慧投入为代价,以智力成果的创造与利用为核心而展开的竞争就是智力竞争。尽管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垄断的性质,或者说它本身就是一种限制竞争的手段和形式,6但此处的“竞争”是从经济竞争意义上说的。而力竞争不同于经济竞争。前者主

11、要存在于以无形财产为竞争客体的智力成果的创造与利用领域;后者则主要存在于以有形财产为竞争客体的经济领域。前者主要从智力的角度强调“智力产品”包括文学作品、科技成果等的开发利用,即人的创新活动,它鼓励人的创新能力7。 “创新是由个人的智慧和努力结晶而成,将创新视为创造者个人所拥有的所有物,给予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自然是法治社会的当然结果。 ”8反对智力垄断;后者则重点在维护和追求一种经济秩序,反对经济垄断。前者使用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后者适用的主体则较为广泛,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存在经济竞争。前者适用的法律主要是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后者则主要适用以竞争法

12、为主的经济法律。但无论是经济竞争还是智力竞争,在规范意义上都追求自由性与合理性。由此决定了作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智力竞争原则包括自由智力竞争与合理智力竞争两层含义,并且各自都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法意义。1、自由智力竞争自由智力竞争是智力竞争原则的第一层含义。它旨在调动人们从事智力创造活动的积极性,激发人们从事智力创造活动的热情,为智力成果的及时产出、合理支配、有效转让以及充分利用提供自由的竞争舞台。智力竞争的自由性具体要求知识产权法律对智力竞争进行鼓励和保护。一方面,知识产权法要发挥鼓励功能,通过赋予权利的方式,开启智慧的钥匙,挖掘创造的源泉;通过商品化的途径带动无形财产的转让,促进智力成果的利

13、用。这种鼓励的功能是自由智力竞争的应有含义。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又要发挥保护功能,通过设置私法责任的形式,预防纠纷的发生,弥补侵权的损失;通过课以公法责任的手段,处理违法行为,惩罚刑事犯罪。这种保护的初衷又是自由智力竞争的原因使然。2、合理智力竞争合理智力竞争是智力竞争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智力竞争不仅包括智力劳动者在智力成果创造与利用方面的自由智力竞争,而且还包括智力劳动者在取得智力成果权以及传播、推广智力成果方面的合理智力竞争。如果说,自由智力竞争主要在于追求智力成果产出与运用的效率,而体现为一种“知识产权自由” ,那么,合理智力竞争则主要在于追求智力成果传播与推广的公正,而体现为一种“知识产

14、权法定” 。即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科学规则与合理限制达到智力竞争的合理性。知识产权类型、取得、内容、转让、利用都被法定化,使智力竞争的规则有条不紊,力求智力竞争的公平性;为避免自由智力竞争带来的权利人滥用权利的弊端,法律又必须通过适度的限制智力竞争的规则趋向合理,力求智力竞争的正当性。(二)智力竞争作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价值所在1、智力竞争原则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精神相映成趣,可作为知识产权立法的思想准则。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宗旨、立法目的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保护智力成果,鼓励智力创造,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推广与应用。这些立法精神与智力竞争的内涵相映成趣。即: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精神就是合理规

15、制智力竞争。智力竞争原则能够担当知识产权法立法思想准则的功能。2、智力竞争原则与知识产权主体的权利义务息息相关,可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行为指南。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权利限制以及相关义务都与智力竞争密不可分,或者说都体现了智力竞争。把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引导权利主体积极、正当地行使权利,自主、合理地负担义务,从而使智力竞争原则成为知识产权主体的行为指南。3、智力竞争原则与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旨意异曲同工,可作为知识产权法实施的重要参考。知识产权法实施包括知识产权法的行政执法、司法以及守法。三者的共同旨意就是为了贯彻知识产权立法精神,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功能。而智力竞争原则又是从基本原则的角

16、度抽象出知识产权法精神的,因此,它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法实施的重要参考。(三)智力竞争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贯彻与体现智力竞争原则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它体现着知识产权法最基本的价值,即知识产权法精神。可以说,它是知识产权法存在之根本。但基本原则又不同于具体原则或主要原则,因而是否表现为一定的法律规范无关紧要。从这个意义上说,智力竞争原则具有在知识产权法中贯彻的应然性。即:在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修改活动中,要贯彻智力竞争原则。具体说来,为贯彻自由智力竞争原则,体现知识产权自由,要在立法中适当减少对权利取得与转让的限制,充分保证知识产权的交易自由与利用效率。如,修改后的新着作权法允许着作权转让,放松合理使用的范围,承认汇编作品的着作权等;为贯彻合理智力竞争原则,体现知识产权法定,在新着作权法中逐渐将知识产权类型化,限制权利滥用,把智力成果的商品化纳入科学合理的轨道,如,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9、建筑模型、杂技作品10等予以保护,都已法定化。同时,智力竞争原则尽管属于反映知识产权法本质属性的抽象概念,但又不是虚拟或凭空产生的,而是能够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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