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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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示范单位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示范单位 滨海旅游示范景区评定标准(试行)滨海旅游示范景区评定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广东旅游业改革与发展 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促进滨海旅游业发展,创建国民旅游休闲示范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示范单位滨海旅游示范景区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滨海旅游示范景区”)。第二条第二条 滨海旅游示范景区是指广东省境内,依托海洋、海岛资源,实施旅游度假、科普、文化娱乐服务,海洋、海岛资源建设与保护成绩显著,景区文化内涵丰富,

2、旅游服务设施完善,社会、经济效益较好、辐射作用强的滨海旅游景区。第三条第三条 省旅游局将“滨海旅游示范景区”纳入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及各项旅游促销计划,滨海旅游示范景区享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第四条第四条 滨海旅游示范景区的评定,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公平、公开、公正,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滨海旅游示范景区要积极支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支持并承认国民旅游休闲卡,制订相应配套措施和方案,为持卡人提供特殊优惠和便利服务。2第二章第二章 滨滨海旅游示范景区海旅游示范景区评评定定标标准准第六条第六条 滨海旅游示范景区须符合下列标准:(一)滨海资源开发与利用1.通过前期合理开发,已有一定规模或

3、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适宜开展滨海旅游活动。2.滨海旅游资源丰富,景点数量较多,有较好的开发前景。3.海洋海岛自然资源保护良好、历史古迹保存完整,人为破坏较小。4.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较高的开发利用价值。5.能够较完整、真实地体现滨海旅游特色和风貌。(二)接待能力1.年接待游客能力达到 10 万人次以上。2.具有 20 艘旅游观光或休闲渔船,船龄 5 年以下的不少于80%,可提供海上游乐、观光休闲项目 8 项以上。3.在 50 公里或 1 小时车程内,有一星级以上酒店接待床位500 个以上,有同时用餐餐位 500 个以上,并能采用标准化服务。4.有本景区持证导游讲解员。5.有一定规模的

4、规范购物场所,提供当地土特产供应。6.安全措施健全、落实。(三)景区基本建设1. 道路畅通;能同时停放 20 台旅游大巴,100 台中小型车辆;供电、通讯设备齐全。2. 具有一定数量的船只进行海上运输。33. 有较多的海上游乐项目。4. 船舶码头布局合理,海滩通道畅通,景观环境协调,标志、标示规范、醒目。5. 海上旅游项目所用船只应环保节能,海面海滩整洁卫生,无污染环境现象。6. 景区内有船舶油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设施。7. 景区内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优雅,有健康的文化娱乐场所。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开展滨海旅游的总结材料;(二)填写滨海旅游示范景区申请表(

5、见附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滨海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复印件;(五)如有银行贷款,出具信用证明;(六)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七)上年度职工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的证明;(八)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九)已获环保、科技成果、文明单位等奖项的提供证书或有关材料复印件;(十)滨海旅游资源质量等级评定证书复印件。第八条第八条 滨海旅游示范景区,按以下程序逐级申报:4(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对材料初审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二)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级

6、旅游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复核后,上报滨海旅游示范景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组织审核评定,并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三)省属企业可按要求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第九条第九条 被评定为“滨海旅游示范景区”的单位,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和广东省旅游局联合颁发“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示范单位滨海旅游示范景区”牌匾。牌匾须置于示范景区入口醒目处,便于旅客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注明。第三章第三章 后后续续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第十条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扶持政策,给予各景区相应的扶持。(一)列入广东旅游海内外宣传促销重点推介景区;1. 南方都市报国民旅游休闲专版宣传。2. 国民旅游休闲卡专刊(月刊、周刊)放

7、至各酒店,飞机客舱;3. 上国民旅游休闲网(网址:);4. 咨询服务呼叫中心(10100011);5.“电子卷库”宣传推广。(二)根据国家政策,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列入国家或政府财政专项投资项目。(三)遇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特别严重的,可获部分恢复生产5性资金。 (四)休闲渔船不受“双控”(船数、主机功率数)指标限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滨海旅游示范景区实行三年一次复核制度。每年3 月底前,向滨海旅游示范景区评审小组报送上一年度示范景区经营总结。三年届期满后,各单位要按照本标准要求,向省滨海旅游示范景区评审小组报送相关材料。经评审小组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示范景区资格,收回牌匾。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8、 滨海旅游示范景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滨海旅游示范景区”资格,收回牌匾,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一)保护海滨资源环境不力,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毁损事件,在省内外造成重大影响;(二)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三)擅自违反安全规范措施,造成经济重大损失;(四)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总结材料;(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六)经税务部门查实,存在严重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附件:滨海旅游示范景区申请表附件滨滨海海旅旅游游示示范范景景区区申申请请表表机构代码申请单位名称(盖章)年 月 日1滨海旅游

9、示范景区申请滨海旅游示范景区申请表表企业名称:企业性质: 企业地址: 创办时间: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企业网址: 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上年度经营收入(万元):注册资金(万元): 总负债(万元):上年度净利润(万元): 年接待旅游人数(人):景区质量等级: 提供当地渔民就业(人):科普设施数(个): 重要获奖情况: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可另附页)2为国民旅游休闲卡持卡人提供的优惠和便利服务措施:县 市 区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审 核 意 见(盖 章) 年 月 日县 市 区 旅 游 局 审 核 意 见(盖 章) 年 月 日地 级 市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审 核 意 见(盖 章) 年 月 日地 级 市 旅 游 局 审 核 意 见(盖 章) 年 月 日3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认 定 意 见(盖 章) 年 月 日省 旅 游 局 认 定 意 见(盖 章) 年 月 日备注:1、本表上交一式四份;2、以上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 A4 纸打印(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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