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货币一体化下的欧洲金融监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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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货币一体化下的欧洲金融监管的发展欧盟货币一体化下的欧洲金融监管的发展姓名:黄开颜学号:1001060821 摘要: 金融业在经济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对现在经济的发展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欧洲货币一体化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相应的区域金融监管体制,从而为欧洲的政治联合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这无疑是摆在欧盟全体成员国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本文着重分析欧盟金融监管模式的演变,并探讨其对中国金融监管的意义。关键词: 欧盟 货币一体化 金融监管一一欧洲货币一体化概况欧洲货币一体化概况(一)一体化及货币一体化一体化的意思是整合、结合、融合、综合,是有关客观事物和行为主

2、体的一种整合、结合、融合、综合的现象和趋势。这种整合、结合、融合的现象和趋势有可能是客观形成的,也有可能是主观努力即合作的结果、或者兼而有之。从 15 世纪法国亨利四世提出欧洲统一的设想,欧洲人对一体化的诉求,就一直是出于安全和政治的动因。中外学者对货币一体化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货币一体化至少包括这样几点内容:它是全球或地区的一种整合、结合、融合的现象和趋势。它的内涵是一些货币现象,包括货币制度、货币政策、利率、汇率、黄金外汇储备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货币一体化现象主要指货币同盟。(二)欧洲货币一体化进程及前景欧洲货币一体化进程随着欧盟区的不断扩大,呈现不断深化的特点。1. 欧共体阶段1

3、957 年 3 月 25 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六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于 1958 年 1 月 1 日生效。1965 年 4 月 8 日,该 6 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 ,于 1967 年 7 月 1 日生效,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1969 年 12 月海牙首脑会议把设立欧洲货币联盟作为共同体的正式目标。1978 年 4 月,哥本哈根会议决定建立欧洲货币体系(European Monetary System,EMS) ,1979 年 3 月,EMS 正式成立。欧洲货币单位埃居和欧洲汇率机

4、制正式建立。2. 欧盟阶段1991 年 12 月 10 日通过关于经济与货币联盟的马斯特里赫条约 ,1992 年 2 月正式签订,1993 年 11 月 1 日正式生效。从此,欧盟(European Union,EU)正式取代欧共体。其核心有三个,即经济与货币同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协调各国内政与司法。1994 年 1 月 1 日欧洲货币联盟(EMU)第二阶段开始实施。各成员国按照马斯特里赫条约制定的“趋同标准”相互靠拢。并设立欧洲货币研究院作为欧洲中央银行的前期准备机构。1995 年 1月,奥地利、瑞典、芬兰加入欧盟。至此欧盟共有成员国 15 个,总面积 323.5 万平方公里,总人口达

5、3.7 亿,GDP 总值达到 6.23 万亿美元。1999 年 1 月 1 日,EMU 第三阶段开始实施,欧元正式启动。过渡期间各国的货币与欧元汇率不可撤销的永久固定。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ECB)正式接管各国货币政策,欧元成为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进行货币市场操作和外汇交易的唯一货币。1999 年至今一直为欧盟统一货币区阶段,随着欧元 2002 年的流通,各成员国使用统一的欧洲货币,并且实行完全可信的固定汇率政策。在 1999 年 1 月欧元引入后不久,欧元区银行间存款市场迅速一体化。欧洲货币一体

6、化是随着经济一体化的程度不断加深的,作为经济问题核心的货币问题,其发展必将对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欧元的流通会促进欧盟各国进一步加强经济协调与合作,消除货币风险和清算风险从而实现各种生产要素在整个欧元区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所以,欧元必将推动欧盟经济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增强欧盟在世界经济中的整体竞争力。二二欧盟货币一体化背景下欧洲金融监管组织结构重组与监管职欧盟货币一体化背景下欧洲金融监管组织结构重组与监管职能的重新配置能的重新配置(一)监管机构广泛重组与多种监管组织模式并存在欧盟各国中主要存在三种金融监管组织模式:模式 1 是根据金融部门的业务划分界限分立负责不同领域的监管机构,法国、希腊、西班

7、牙和葡萄牙采用这种模式。如在希腊,由三个机构负责金融部门监管,中央银行希腊银行负责对信贷机构、租赁公司的监管;资本市场委员会负责对经纪公司、投资公司、共同基金管理公司、组合投资公司以及证券和衍生品交易所的管理;保险企业与精算委员会负责保险公司监管。但是芬兰和卢森堡采用的是这种模式的变形,证券和银行业的监管由一个机构负责,另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保险监管。模式 2 是将不同金融部门的监管责任重组到一个单一的机构,奥地利、德国、丹麦、爱尔兰、瑞典和英国等国家采用这种模式这里用德国来举例,联邦金融监管局是德国的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它取代了之前的三个监管机构,负责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管,2002 年5 月开始

8、运行。模式 3 是介于模式 1 与模式 2 之间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根据各部门的目标考虑监管责任的重组,将监管责任分配给两个不同的机构,一个以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性为目标,另一个则专注于金融业务监管,着眼于保证透明性。这种模式在荷兰和意大利逐步成型。(二)中央银行广泛参与银行部门的审慎监管希腊、西班牙、爱尔兰、荷兰、意大利和葡萄牙 6 个国家是由中央银行负责银行业务监管。在监管任务分配给部门监管机构的国家中(法国和芬兰) ,中央银行以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程度参与到监管之中。在建立了单一监管机构的国家中,奥地利、比利时和德国的中央银行在最近的改革之后广泛的参与到监管事务之中。在瑞典和英国,中央银行的

9、参与有限。在丹麦和卢森堡,中央银行不参与审慎监管。除了直接负责,有三种不包括的中央银行参与形式:第一,中央银行执行特定的监管任务如监督金融机构所发生风险的类别并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如德国和奥地利;第二,中央银行参加监管委员会或监管机构的管理委员会,对有问题机构的管理起作用,这种类型的参与非常普遍;第三,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分享诸如信息技术、员工和行政管理等资源,如法国和爱尔兰。三三欧洲货币一体化背景下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和完善欧洲货币一体化背景下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和完善(一)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1998 年 7 月 1 日欧洲中央银行正式成立以后,其主要职责是维护“货币的稳定” ,管理主导利率、货币

10、的储备和发行以及制定和执行欧洲统一的货币政策,而不承担金融监管的责任。里斯本首脑会议规定,2005 年建成统一的金融和资本市场,在这之前先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委员会” ,而目前在欧盟内部有 40 多家金融监管机构,它们各自为政。所以,金融监管仍由欧元区各国自己负责。随着欧元区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以及在欧元区内设置银行机构限制条件的取消,欧元区的金融监管面临着一些新问题、新挑战。1. 金融管制的放松欧元的崛起使得金融自由化不再单纯的以美元,而是以美元和欧元两极货币为中介展开,欧元区的金融创新空间相比以前大大扩大了,开放国内金融市场、放宽金融同业并购限制等,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相

11、应的在逐步统一过程中增强了放松的倾向。以跨境清算和交割系统为例,各成员国受近年来金融放松管制、欧元启用和技术创新等影响,大都建立了高效的证券清算和交割系统。然而在面临跨境金融活动时,由于技术、法律和财政等因素呈现出国别差异而引起的多重监管、多重回报、甚至多重赋税,导致交易成本过高。2. 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目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目标有显著差别,但在政策操作中却存在着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适当的金融监管不仅能够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为货币政策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同时也有利于提供健康、有活力的金融体系,增强对货币政策变化反应的敏捷性,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所以,欧盟货币一体化下的货币政策与监管目

12、标如何协调成为欧盟国家需要解决的问题。3. 欧盟内母国、东道国监管协调合作问题欧盟各国数据类别和口径不统一、信息不通畅,例如存款保险制度在成员间存在着相当的差异极大的影响监管效率。欧盟面临更好的澄清母国、东道国监管者的角色和责任的任务,以相互认同为支撑的母国、东道国原则是欧盟现阶段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核心部分。4. 监管者的任务和责任问题银行立法虽赋予监管者更多的监管责任,但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被采纳,证券和保险领域也有类似的问题。此外,在信息共享和有效活动上,监管者尚需进一步的协调合作。跨国活动产生的纠纷也日益需要一个解决争端的仲裁机制,该机制的引入将促进金融监管标准的趋同方向发展。5.

13、发展泛欧洲的监管文化问题传递一个共同的决策和执行原则,尤其是对跨国公司或从事交叉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实施联合检查、同行相互审查、雇员交换、监管者间的联合培训以及开展信息交换成为欧盟进一步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随着欧洲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规模也越来越大。金融机构通过跨国并购、网上银行等活动正在寻求泛欧洲的经济规模,显然,对于这类泛欧洲金融机构的监管已经超出了单个国家的范围与能力。这促使欧洲各成员国的监管者必须加强与欧盟超国家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合作,利用更高层次的对话协调机制,更大可能地消除由技术,法律或税务等因素产生的成本负担,从而提高监管效率。(二)金融监管的完善在各成员国都在努力发展

14、国内金融监管的同时,欧盟层次上的监管工作也在稳步推进。从整体上看,欧盟委员会负责准备银行业指令,交由欧盟理事会通过,1994 年之后,欧洲议会开始参与决策。银行咨询委员会协助欧盟委员会进行各准备工作。1. 加强欧盟金融监管的协调性由于欧盟各国的地理位置和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早在提出欧洲货币联盟之前,金融监管方面的合作就有了实质性的内容。从欧盟层面来看,欧元启动之后,为了消除金融一体化中潜在障碍,欧盟相应启动了多个制度安排以推动各国监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协作。同时 2002 年 12 月欧盟经济和财政部长会议理事会提议采纳“拉姆法路西委员会”的建议,建立一个包括第二层面的监管委员会和第三层面的监

15、管委员会的统一协调的监管框架。欧洲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主要包括建立在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欧盟机构之间的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协议和谅解备忘录上。截止1999 年,欧盟各成员国仅在银行领域签订的银行备忘录就多大 90多个。直到 2001 郎法吕西报告的提交,欧盟金融领域里的立法结构才为完整的体现出来,该报告从欧盟层面提出了监管与规划的框架设计。另外,欧盟金融集团是监管协调性的主要体现之一。在金融集团的监管方面,欧盟成立的第二层面的欧洲金融集团委员会,来专门实施对金融集团的监管。由于金融集团不被视为第四个独立的金融部门,对它的监管是对现行部门监管的补充,因此欧洲委员会一直没有建立对金融集团监管的第三个层面

16、的监管委员会。第三层面监管委员会(如果存在的话)和 ECB 的主席在金融集团委员会内只具有观察员席位,个成员国中央银行和监督官也都不能成为该委员会的委员。2. 适当、合理分工在内容上,欧盟把金融监管划分为系统风险、审慎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三个方面。根据其性质,把系统风险交给欧洲中央银行主要负责,由于其掌控货币政策,对欧盟整体上的金融稳定有着深入的认识。审慎尽管主要涉及到具体的金融企业个体,由距离其地理位置更近的暂时负责是一个理想的选择。欧盟对消费者保护给予了足够的重视,这不应该仅仅视作是保护公平交易,更重要的是,由于消费者是金融服务的最终用户,是金融企业必须面对的,任何的经营行为都要受到消费者的直接或间接的监督,可以说,保护消费者就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监管网络的极大扩张,是最根本、有效的监管方式。在监管对象上,欧盟把银行、保险、证券三个行业分别对待,以不同的监管组织分工负责,同时又设想建立起总体性的机构安排。原因之一是传统的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有着充分的了解,能够更加有效的发现和利用相关信息、部门间的协作需要信息的交换和交流,这也是总体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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