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合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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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附件:院合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根据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我院合同工一直没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为解决合同工就医问题,经院研究,决定为合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并根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象院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合同工。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我院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单位按其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6%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 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每年 7 月 1 日调整。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及使用范围1、个人缴纳 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

2、纳 6%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的 30%依据个人的不同年龄段按其缴费工资的 0.7%0.9%比例划入个人帐户。2、个人帐户的使用范围A、定点医院门诊费用(不含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病3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B、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C、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帐户支付上述医疗费用不足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帐户的资金积累部分可以冲抵本人进入统筹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四、统筹基金的建立及使用范围1、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剂。2、统筹基金的使用范围A、个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B、

3、个人患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C、个人转外地就诊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 10%);D、探亲和出差人员因急诊在外地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 10%);E、常驻外地的个人住院医疗费用;F、其他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3、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三级医院起付标准 700 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 600 元,一级医院起付标准 500 元。低于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超出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依照下表个人承担比例支付4医疗费用。见表:级别医院费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起付标准1000018%15%12%100002000012%10%8%20000300006%5%4%特殊检查、

4、特殊治疗、特殊用药以及转外地医院就诊费用支付标准详见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五、大病医疗救助保险个人在一个年度内,属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及家庭病床费用以及其他医疗费用累计不得超过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超过部分进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每人每年 36 元的标准共同缴纳。个人在一个统计年度内所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现为 30000 元)以上至十二万以下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支付 90%,个人担负 10%。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就医程序:院参保职工应按规定凭 IC 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具体程序为:1、门诊就诊程序:挂号时出示医保卡,在相应科室就诊后到医保窗口刷卡结算。普通门诊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5付,超出个人帐户部分的费用自理。2、住院就医程序:住院就医,需在第一时间出示医保卡,缴纳医保门槛费及部分押金,出院时到医保刷卡结算处办出院手续,支付个人自付部分。3、申办特殊病门诊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七、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院即开始办理合同工参加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院赣水规设200241 号文件合同工医疗费报销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院不再另行报销合同工医药费。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现行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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