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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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一审判决书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一审判决书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4)(2004)雨刑初字第雨刑初字第 6 6 号号公诉机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女,1951 年 6 月 27 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大专文化,湘潭县教育局响水联校教师,住湘潭锰矿五福楼二楼,系被害人黄静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国华,男,1951 年 2 月 6 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汽车司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黄静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吴革、杨作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两附带

2、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 被告人姜俊武,男,1978 年 1 月 22 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大专文化,湘潭市国税局雨湖分局管理三科副科长,住湘潭市云塘街道金凤巷 4 号市国税局宿舍 3 栋 3 单元 2 楼。因涉嫌犯强奸罪,2003 年 6 月 2 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8 日被逮捕,2004 年 3 月 5 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成戊平、晏军,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字(2003)第 21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俊武犯强奸罪,于 2003 年 12 月 22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

3、、黄国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黄静的死因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范建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清溪、周新民参加的合议庭,于 2004 年 12 月 7 日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甘佩担任记录。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春岳、代理检察员杨文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及其诉讼代理人吴革、杨作福,被告人姜俊武及其辩护人成戊平、晏军,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指派鉴定人何颂跃、刘良、官大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 年 5 月,

4、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 年 2 月 24 日凌晨3 时许,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被告人姜俊武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姜金有

5、、刘蒲英、袁金莲、耿韬、戴云峰、甘伯谦、肖沐峰、谭健、刘年和、戴灿荣、彭君山、姜铁云、叶健、黄国华、黄淑华、黄惠芳、袁志军、古建闽、李初福、谭平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黄静的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诉称:被告人姜俊武强奸并致死黄静,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姜俊武强奸罪并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姜俊武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

6、、复印打字费、电话费等 373 975 元;殡仪馆遗体保管费 100 560 元,安葬费 57 000 元,调查取证误工费 396 240 元,培养教育费 273 000 元,赡养费 200 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 000 元,死亡补偿费 250 000 元,共计 2 150 775 元。并提供了 2003 年 2 月 24 日至 2004 年 12 月 5 日所支出的各类发票凭证,市殡仪馆证明,误工费证明等证据。为证明黄静不是因病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提供了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书证审查意见书,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被告人姜俊武当庭陈述没有强行扳黄

7、静的大腿,与黄静进行性活动没有违背黄静的意愿,没有犯罪。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未作答辩。其辩护人成戊平、晏军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首先,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系恋爱关系。2003 年 2月 24 日凌晨 2 时许,被告人姜俊武在黄静的宿舍,与黄静发生了亲热行为后,希望与黄静发生性关系,这是恋人之间感情发展的自然要求,是人性的本能表现,这与强奸罪有奸淫的主观故意是有区别的;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姜俊武使用了暴力手段。腘窝内的伤痕,是否姜俊武扳黄静大腿时形成的,并没有确定的排他性结论,仍然存在着对该结论的合理性怀疑;即便采用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姜俊武采用了扳双腿的行为,也只能说明

8、他想与黄静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当黄静说“不要”,被告人姜俊武尊重了黄静的意愿,停止了进一步的行为。对这一行为不能片面地认定为强奸的暴力和使其不能反抗的手段,这充分表明姜俊武的行为不是违背妇女的意志。辩护人为证明被告人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很好,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谭健、甘伯谦、耿韬的证言。 经审理查明:2002 年 5 月,被告人姜俊武经人介绍与湘潭市临丰学校的音乐教师黄静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2 年 8 月至 2003 年 1 月,两人曾在海南、长沙游玩,并多次同宿一室。2003 年 2 月 23 日,姜俊武到湘潭锰矿黄静娘家吃中饭,并将黄静及其姐姐随车接至湘潭市

9、区。当天,姜俊武与黄静一起吃完晚饭后到姜俊武的朋友家中打牌至次日凌晨 2 时许,随后两人回到湘潭市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同宿。姜俊武与黄静亲吻、抚摸后,提出与黄性交时,黄将双腿夹紧,姜即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处,黄不依,表示等结婚时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较特殊方式骑跨在黄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之后两人入睡。熟睡中黄静吐气、喷唾液、四肢抽搐,姜惊醒便问黄静“哪里不舒服”,黄未作答,姜便又睡。早上 6 时许,姜俊武起床离开黄静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约一小时后,姜俊武多次拨打黄静的手机无人接听,后回到临丰学校敲黄的宿舍门没有应答,且发现黄静又未在学校上班,姜便将此情况向校领导反映。校方派人从楼顶坠绳由窗户进入

10、黄静的宿舍,9 时 30 分许发现黄静裸体躺在床上,已经死亡。经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 3 849 元;治丧误工费 1 530 元;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打字、复印、交通及住宿费 2 500 元;死亡补偿费 11O 920 元,合计损失为 118 799 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证人姜金有、刘蒲英证明:他们是姜俊武的父母。姜俊武与黄静是戴灿荣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的,且两人关系好;2003 年 2 月

11、 23 日中午姜俊武在黄静娘家吃饭,当晚姜母打姜的手机,知道两人一起在朋友家打牌;24 日早晨 7 时许姜俊武到家,未见有何异常;姜俊武在家打黄静电话无人接听,至 7 时 50 分离家上班,上午 9 时多经人告知黄静死亡。 2、证人袁金莲证明:2002 年 5 月,她与戴灿荣介绍姜俊武与黄静见面相识。 3、证人耿韬证明:2003 年 1 月的一天,他和姜俊武均带女友在长沙玩过两天,住在日银大酒店,姜与黄同居一室。 4、长沙市日银大酒店住宿结帐单,证明姜俊武、黄静与耿韬、谭明丽于 2003 年 1 月10 日入住该酒店的事实。 5、证人戴云峰、甘伯谦证明:2003 年 2 月 23 日晚 7 时

12、许,他们与姜俊武、黄静在饭店吃晚饭。饭后四个男的在谭健家打牌至次日 2 时左右,黄静看了一阵牌后在客厅看电视,打磕睡,回去时是姜俊武背着黄静下楼的。姜与黄的关系好。 6、证人肖沐峰证明:2003 年 2 月 23 日他和姜俊武等人在谭健家打牌至 24 日凌晨 2时 10 分,是姜背黄下的楼。 7、证人谭健证明:2003 年 2 月 23 日下午他和姜俊武等四人在家里打牌至晚上 7 时,后去了长沙,将家里的门钥匙交戴云峰。24 日上午 8 时许,姜俊武打电话向他咨询“如果一个人抽筋,吐白沫会不会有问题。”同时证明,姜俊武与黄静关系好。 8、证人刘年和证明:她是住黄静楼下的退休教师。2003 年

13、2 月 24 日凌晨 2 时左右,听到楼上黄静房内有人走动。 9、证人戴灿荣证明:她是黄静所在学校的校长。2003 年 2 月 24 日上午 8 时许听姜俊武反映情况后便找人开门。9 时 30 分进入黄静的房间发现黄已死亡。 1O、11O 报警信息单,出警记录,分别证明申请求助开锁以及黄静死亡的情况。 11、证人彭君山、姜铁云、叶健证明:24 日上午他们接戴校长的电话赶到临丰学校,从楼顶坠绳进入黄静宿舍开门的过程。 12、证人黄国华、黄淑华、黄惠芳证明:他们是黄静的家人。黄静与姜俊武于 2002年 5 月相识,是恋爱关系,同年 8 月两人一起到海南旅游。2003 年 2 月 23 日姜在湘锰的

14、黄静娘家吃中饭,下午 3 时黄静及黄惠芳坐姜的车回市区。黄静告诉了黄母当晚住在学校。24 日上午 1O 时许,黄母接到黄静出事的电话,看到黄静左右手腕有指头印,手上臂有红紫色印子及划伤,后颈部有皮肤擦伤。黄静无病史。 13、证人袁志军、古建闽证明:2003 年 2 月 24 日上午 8 时,姜俊武在单位报到后对古讲,早上 7 时 30 分打电话叫女友起床上班无人接听,很担心。 14、市中心医院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李初福、谭平证明,2003 年 2 月 24 日上午 9 时20 分,受指派赶到临丰学校对黄静进行了检查,发现其瞳孔散大,呼吸、心跳停止,作心脏按压时发现其赤身裸体,手伸进被子摸其左小腿

15、,感觉皮肤还有温度。 1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房屋结构平面图载明:勘查时间为 2003 年 2 月 24 日 9 时50 分,地点为湘潭市临丰学校南栋宿舍西头单元 6 楼右户,门窗完好,死者黄静全身赤裸于卧室双人席梦思床上,头朝东、脚朝西,呈仰卧状态,尸体右腰北侧毛巾线毯床单上有白色女式三角内裤及乳罩各一条。现场提取物品有一卷拆散过的卷筒纸及 3 小团卷筒纸。 16、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提取死者黄静阴道口擦拭纸一团及现场床边地上卫生纸 7 团,提取死者男朋友姜俊武血痕一份,提取死者黄静胃组织一份进行 DNA 检验。鉴定结论:从现场提取的 7 团卫生纸中,有 4 团检出人精斑,精子的

16、基因型与姜俊武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上述精斑为姜俊武所留。 17、刑事技术鉴定:(1)、长沙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死者黄静胃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氯化物、有机磷农药。(2)、湖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检验报告,死者黄静的胃组织、胃内容物及肝组织中未检出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 18、法医鉴定:(1)湘潭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书,死者黄静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死者体表除双下肢腘窝部有小片状挫擦伤外,全身其他部位无损伤痕迹,无机械性窒息征象。据此,分析认为可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勘验中未见明显中毒征象,病理切片检验除心肺有明显病理改变外,其他各器官组织无明显中毒性病理改变的特征,且经提取胃内容物进行毒物化验未检出毒鼠强。据此,认为可排除毒物中毒死亡。死者生前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和冠心病,此可发生心肌缺血而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解剖见双肺水肿,有明显捻发感,切面见泡沫液体流出,上述征象符合急性肺水肿特证。结论:死者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湘潭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湘潭市公安局委托湖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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