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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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都区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新都区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试 行)行)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强化对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加大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力度,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我局履行房地产管理行政职能的工作人员,因行政管理行为过错,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行政管理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备案、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第四条 追究行政管理人员过错,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

2、、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过错责任应当依照以下原则区分:(一)应当经过领导审批、核审而未经审批、核审做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二)承办人员处理意见正确,但未被领导采纳,造成过错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导致领导决策错误,造成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四)领导和承办人均有过错的,由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2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五)领导不采纳承办部门、核审部门意见,强行做出错误决定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房屋权属管理房屋权属管理第六条 对房屋权属管理中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

3、登记、他项权登记、预告登记、权属档案管理等环节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一)依法不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二)不按规定出具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收据、“补正告知单”等房屋权属管理文书以及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三)受理房屋权属登记、权属档案查询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四)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登记发证错误的;(五)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有关房屋权属的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

4、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3(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颁发有关房屋权属证书的;(二)收取房屋权属登记有关费用,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专用发票的;(三)年内书面检查 2 次的。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 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一)违规改变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二)违规增减登记要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三)因房屋权属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四)不按规定标准收取房地产登记相关费用的;(五)因房屋权属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六)年内通报批评 2 次的。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 个月,

5、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办法予以解聘:(一)不按法定程序擅自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二)弄虚作假,滥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三)因房屋权属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四)年内下岗培训 2 次的。4第三章第三章 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第十一条 对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管理等环节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一)受理商品房许预售许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初审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

6、并经查实的;(二)不出具或不按规定使用、填写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定文书,以及未出具“补正告知单”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三)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中介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二)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现场查勘时,因过错造成查勘结果与事实不符的;(三)因过错造成商品房销售备案系统数据被改动的;5(四)年内书面检查 2 次的。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 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违规

7、改变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程序的;(二)违规更改商品房销售备案系统数据的;(三)因房地产市场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四)因房地产市场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五)年内通报批评 2 次的。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 3 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办法予以解聘:(一)未经领导审核擅自出具有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二)弄虚作假,出具有关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三)因房地产市场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四)年内下岗培训 2 次的。第四章第四章 房屋租赁、装修管

8、理房屋租赁、装修管理第十六条 对房屋管理中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审批等环节中的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6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一)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审批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二)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审批时,未出具“补正告知单”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三)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审批的法定文书的;(四)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房屋安全和使用、房屋租赁违规行为,未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

9、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审批的;(二)对违法拆改房屋结构的行为经核实后不依法处理的;(三)收费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四)年内书面检查 2 次的。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 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一)违规改变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装修结构安全7审批办理程序的;(二)违规增减要件,出具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审批证明的;(三)因房屋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四)因房屋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10、五)年内通报批评 2 次的。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 3 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办法予以解聘: (一)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出具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审批登记证明的;(二)弄虚作假,出具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审批证明的;(三)因房屋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四)年内下岗培训 2 次的。第五章第五章 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拆迁管理第二十一条 对房屋拆迁管理中的房屋拆迁许可、拆迁单位资格核准、拆迁行政裁决等环节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8第二十二条

11、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一)依法不受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二)受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三)对有关拆迁管理事项申请资料不全的,未出具“补正告知书”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四)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拆迁管理法定文书的;(五)房屋拆迁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的;(六)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房屋拆迁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期限

12、内完成审核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二)按规定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30 日内未做出房屋拆迁裁决书或送达裁决书超过了规定时限的;(三)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专用发票的;(四) 年内书面检查 2 次的。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9训 2 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违规更改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等办理程序的;(二)违规增减要件,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三)因房屋拆迁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四)调处房屋拆迁裁决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裁决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撤销的;(五)因房屋拆迁过错行为

13、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六)不按规定标准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的;(七)年内通报批评 2 次的。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 3 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办法予以解聘: (一)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二)弄虚作假办理拆迁许可证的。(三)因房屋拆迁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四)年内下岗培训 2 次的。第六章第六章 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性住房管理10第二十六条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管理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4、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审核或复核的; (二)未按规定对确定的廉租住房、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的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和享受政府救助类型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 (三)未按规定对廉租住房配租结果或享受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公布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通知廉租住房配租对象办理签约手续的;(五)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为申请人开具补贴资格证明或购房证明的;(六)对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的家庭情况应定期进行核实而未进行核实的;(七)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最低收

15、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的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11(一)对受理申请部门送交的申请人相关材料,未办理交接手续、开具凭证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廉租住房摇号、排序、选房的;(三)未按规定要求建立享受廉租住房、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家庭管理档案的;(四)未建立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管理台帐的;(五)年内书面检查 2 次的。第二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 2 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因审核或复核工作失误,造成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享受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

16、、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的; (二)由于失误造成申请人申请要件丢失的;(三)因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廉租住房摇号、排序、选房,造成配租申请人利益损害的;(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让配租对象入住廉租住房的;(五)对入住廉租住房后不再具备配租条件的家庭,未按规定期限提高租金标准、责令退房或提起诉讼的;(六)对申请人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住房变化或不再享受低保、优抚待遇的,未及时调整或按时停发补贴的;(八)因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经12济适用房、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九)因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十)年内通报批评 2 次的。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 3 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办法予以解聘: (一)因弄虚作假造成不符合条件申请人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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