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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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一)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为鼓励发展软件生产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 号文件规定,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二)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为支持鼓励软件企业扩大再生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软件生

2、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三)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的扣除(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的扣除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但考虑软

3、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 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生产线宽或投资额大小规定了不同期限和幅度的优惠: 1.对生产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从开

4、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优惠(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优惠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其他企业投资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软(七)其他企业投资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的退税政策件生产企业的退税政策 自 2008 年 1

5、月 1 日起至 2010 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加速折旧政策(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加速折旧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 (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十)鼓励高

6、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被有权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十一)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 2008 年前已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原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年度从 2008 年度起算。享受至期满后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08172 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7、十二)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政策(十二)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政策 为进一步强化税收政策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的力度,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十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十四)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十四)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

8、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五)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得税优惠(十五)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事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作为免税收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

9、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十六)科技型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十六)科技型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七)加速折旧政策(十七)加速折旧政策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

10、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十八)捐赠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的扣除(十八)捐赠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的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九)转制科研机构减免税过渡政策(十九)转制科研机构减免税过渡政策原税法下,对经国家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 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

11、 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延长 2 年。对此项减免税 08 年前未执行到期的,新税法实施后可执行到期满。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上述优惠政策,转制科研机构的名单由省政府确定和公布。(二十)企事业单位购入软件的折旧摊销政策(二十)企事业单位购入软件的折旧摊销政策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二十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的(二十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

12、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十二)对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减税政策(二十二)对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减税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十三)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二十三)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对国家核定的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

13、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十四)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二十四)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

14、知 -财关税201050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9-30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55 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 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 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 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

15、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一、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 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 (见附件 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 2)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财关税200955 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 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 3 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 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三、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 1 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

16、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在 2010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201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 口税收政策的,分别应在 2010 年 10 月 15 日至 11 月 15 日、2011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 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财关税200955 号文件规定审查 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证明文件。 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 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 2010 年 10-11 月和 2011 年 3 月期间受理的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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