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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制表时间:2014.04.16 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但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客观方面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出自刑法学第五版 主编高铭暄 马克昌主体个人/单位已满 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构成要件主观方面故意(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客观方面 基本要件(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不特定
2、对象吸收资金。依据 2011 年 1 月 4 日实 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一条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 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 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 资金的;
3、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实践具体 表现形式(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依据 2011 年 1 月 4 日实 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条“视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吸收存款的数额20 万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对象30 人 个人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10 万
4、吸收存款的数额100 万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对象150 人起刑标准单位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 万依据 2011 年 1 月 4 日实 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三条定罪量刑 标准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 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