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与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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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与缺陷的作用与缺陷学院:法学院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律专业:法律 (独立本科段)(独立本科段)准考证号:准考证号: 910410321720 作者姓名:陈学群作者姓名:陈学群指导教师:指导教师: 陈玉霞陈玉霞 职称:讲师职称:讲师提交时间:提交时间: 2011 年年 8 月月 30 日日我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与缺陷的作用与缺陷法学院法学院 法律专业法律专业910410321720 陈学群陈学群 陈玉霞陈玉霞摘要摘要 我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为保护消

2、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及其缺陷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及其缺陷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 ,并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关键词 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 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 月被

3、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 WTO 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 国有更长足的发展。上海市在2004年初率先将消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好地 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趋势,彰显其本质和职能,从形式上更加贴近了消费者。随着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 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11号公布。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我们明显的 感觉市场的力量那只看不

4、见的手使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我们同样不得不 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的现实, 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我国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积极作用的积极作用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 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 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 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 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

5、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 种义务,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 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 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 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2 2、我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缺陷存在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

6、发展和营销模式的变化,以及新近出现的网络经济,消费者受到的 损害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方面需要细化和不断拓展, 保护的范围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存在的不足主 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不明、基本概念模糊容易引起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 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 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首先是“消费者”的概念中没有规定单位团

7、体、外国人是否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当今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的主流观念强调消费者仅指公民个人,而 不包括法人。理论界也普遍认为“把消费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 其次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却明显属于消费行为的医疗服务以及供电供水等国家垄断行业的 经营是否适用该法?本法却没有具体的体现。二、行政保护体制存在漏洞,职责分工不明的问题;解决消费者争议效率低下。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存在着两方面的矛盾,一是各行政部门分工 不够明确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 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对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

8、者合法权益 的力度都有负面影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解决途径有:与经营者 协商和解、请求消协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 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问题的方法空间,但在实践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不法经营 者可以不配合协商;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第一没有强制措施,第二对调解结果也缺乏约束 力;行政执法部门众多,分工不清,造成最终消费者都处于弱势的状态。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权利保护范围过于狭窄和抽象,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 权的明确规定。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3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 项权利,抽象笼统,但是随着

9、客观情况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普及, 消费者受损害的权利早已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如,消费者的安全权和隐私权无法得到 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样的法律规定容易使消 费者认为如果所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赔偿主体只能选择商品的销售者,而不能向商品 的生产者要求赔偿,这样就缩小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可选择范围,容易使瑕疵商品的生产 者借机逃避法律责任。四、对民事责任的落实没有有效的法律条款进行约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0、和行 政责任,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和赔偿时间,一但是经营者对应承担的责任故意 拖延或无理拒绝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无能为力,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能有效 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大大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作 用。五、缺乏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 目前的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消费者协会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在消费纠纷 中,无论是涉及商品质量、格式合同、商品房,还是涉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价格、旅游 等服务,侵权的对象往往都是群体消费者,在消费群体诉讼中,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为实 力强大的企业、集团或社会组织,另一方是力量弱小的平民、消费者、受害人等等,双

11、方 在经济实力、联合程度、消费认知能力、诉讼能力等各方面都有巨大差距,这种差距让双 方当事人诉讼难以实现权利平等,因此很难有效、切实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六、有关行政部门缺乏行政裁决权,消费者保护协会权力受限。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通常会找到消协调解或到工商部门进行申诉,但是消费者保 护协会只是个社团组织,并没有强制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消费者协会挂靠在同 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排,使得消费者保护协会的活动受制于 政府部门,缺乏独立性与灵活性,无法真正做到为消费者服务;另外,由于消费者保护协 会权力有限,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的处理缺乏约束力

12、,导致消费者保护协会在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显得软弱无力。且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消 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权力,行政机关也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办法解决消费纠纷,而且即 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有关行政机关却没有 任何办法可以强制执行,使消费者的维权工作处境很被动。三、完善我国三、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的建议(一)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从法条第二条中可以看出该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生活消费,即仅限于为生活需要购 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围。 “生活消费需要”外延模糊,通常只被理解为为吃饭穿衣的 需要而进行的消

13、费,而且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纠纷的产生, 绝非“生活需要”能够概括。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既具有公益性也具备有偿性,出 了事故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民上网下载软件供自己娱乐又可否适用该法? 某人买奔驰车被骗是否属于消费纠纷?种种问题都不能给出明确的答案。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迫切需要明确和进一步拓宽,是广大消费者的强烈呼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不仅要包括生存型消费,还要包括发展型的消费、享受 型的消费,要囊括文化生活、精神生活、教育生活、体育生活,甚至卫生生活方面的消费 品,比如旅游、教育、就医等。4从法条第三条的“经营性”应该得到更充分,更全

14、面的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完 全经营性目的的法人也应该纳入该法的调控范围,因为它毕竟从性质上看某种程度上是经 营性的。综上所述,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都属 于消费者,都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2)应该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应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消费者、经营者都有密切的联系,赋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 可发挥其优势,能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对及时制止和打击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行为都有很大的作用。1、赋予消协调解结果强制力。该项权力的设置能够树立消协权威,提高调解效率,是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2、完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体系。行政

15、保护是政府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 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国情决定了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较司法等途径更为方便且易于 被广大消费者接受,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 行政保护构架。3、法院设立专门的消费纠纷审判庭。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法,我 国还没有建立适合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 消费纠纷审判庭,专门审理小额的消费纠纷,对其设置简便、灵活、高效和低成本的程序, 提高消费者参加诉讼的积极性,打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4、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信息的不对称使消费者难以就经营者的过 错承担举证

16、责任。在科技进步、促销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 产出的商品的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因而消费者对商品的信 息知之甚少或存在认识错误。同时,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 自己的力量去追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的责任。5(三)拓展消费者的权利1、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对消费者的隐私权作出 细致规定,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从制度上明确赋予消费者隐私权。6第一,要 求经营者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有合法合理的理由,不得以非法理由、莫须有的理由 或通过非法途收集个人信息;第二,经营者必须在能够实现既定目的的前提下,最低限度 地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收集与目的无关的信息,所以就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告知消费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和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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