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VC 写上位机软件实现单片机串口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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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签证操作程序(中译本节选)智利自由贸易区签证操作程序(中译本节选)第五章第五章 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程序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程序第三十条 原产地证书一、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在进口时应当提交附件四规定的原产地证书。二、原产地证书应当由签证机构应出口商的书面申请签发,即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附件五所指的智利政府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必须以英文填具并署名,可涵括一项或多项同一批次进口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必须向进口方海关提交。三、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出口商应当根据签证机构的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有关产品原产资格的相关文件,并必须履行本章中的其他规定。四、签证机构应当

2、有权在货物出口前,采取任何适当的措施审核产品是否具有原产资格以及是否符合本章其他规定。为此,签证机构应当有权要求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审查出口商账目或开展任何其它适当的检查。五、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原产地证书应当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必须在上述期限内向进口方海关提交。中国方面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在向智利海关提交时,应当不加盖“正本”字样;智利方面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在向中国海关提交时,应当仅有一份加盖“正本” 2 字样。六、缔约双方应当按照附件六的规定,在本协定签署后两年内实施原产地证书签证核查联网系统(CVNSCO)。第三十一条 关税或保证金的退还各缔约方应当规定,如果符合原

3、产地标准的货物在进口到一缔约方境内时无法提供本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证书,进口方海关可以视情况对该货物征收适用的普通关税或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以在货物进口之日起,在关税征收一年内或保证金收取三个月内,申请退还由于该货物未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而多付的关税或保证金,但需提交:(一)关于货物符合原产资格的进口书面声明;(二)在出口前或出口后 30 天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以及(三)进口方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提交原产地证书的例外情况一、各缔约方应当对以下情况作出无需提交原产地证书的规定:(一)商业进口货物价值不超过 600 美元或以缔约方货币表示的同等金额的,但可

4、以作出规定,进口发票中应当包括该货物符合原产条件的声明; 3 (二)非商业进口货物价值不超过 600 美元或以缔约方货币表示的同等金额的;或(三)货物进口方作出对进口货物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规定的情形。如一缔约方决定采用此规定,该方应当通知出口方。二、如果有理由认为该进口确属为规避第三十条规定而实施或安排的一次或多次进口者,则上述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例外情况不予适用。 第三十三条 相关文件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文件,其用途在于证明原产地证书所涵括产品具有原产资格并满足本章其它要求,可包括但不限于:(一)记录出口商或供应商获得有关货物过程的直接证据,如其帐目或内部帐册;(二)用于证明所用原料原产资格

5、的文件,但该文件需依照国内法律的规定使用;(三)用于证明原料生产和加工的文件,但该文件需依照国内法律的规定使用;(四)证明所用原料原产资格的原产地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与进口相关的义务一、各缔约方海关应当规定,进口商在申请优惠关税待 4 遇时应当:(一)基于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在提交法律规定的进口文件中书面申报货物的原产资格;(二)在依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进口申报时,持有原产地证书;(三)应海关的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及(四) 在其有理由确信申报所依据的原产地证书含有不准确信息时,立即更正申报并缴纳应付税款。二、各缔约方应当作出规定,如其进口商未遵守第三章、第四章和本章的规定,该方应当拒绝给

6、予自对方进口货物以优惠关税待遇。第三十五条 非缔约方发票当交易货物由非缔约方开具发票时,货物原产国的出口商应当在相应原产地证书“备注”栏内注明原产国生产商的下列信息:名称、地址和国家。原产地证书中的收货人必须为中国或智利境内的人。 第三十六条 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文件的保存一、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出口商应当对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四条所列的文件至少保存三年。二、出口方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应当对原产地证书副本至少保存三年。 5 第三十七条 合作与互助一、出口方的签证机构应当向进口方海关提交签发原产地证书所使用的印章式样、智利一方使用的“正本”印章式样,以及签证机构的地址。二、为确保本章规定的准确

7、实施,缔约双方应当相互协助核查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证书所列内容的正确性,以及第三十条第三款中规定文件所列信息的正确性,并可以使用电子方式。三、缔约双方海关应当就涉及有关海关议题的双边海关行政互助协定进行磋商。第三十八条 原产地核查一、进口方海关应当在怀疑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产品原产资格或是否满足本章其他要求时,核查其原产地。二、在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时,进口方海关应当将原产地证书复印件送交出口方签证机构,并说明核查理由。所有用于确定原产地证书内容不实的文件及信息,也应当作为核查请求的证明材料一并送交。三、原产地核查应当由出口方签证机构承担。因此,该机构有权要求出口商提供任何证据,并对其帐目进行审

8、查或其他适当的检查。四、核查结果应当尽快告知提出核查请求的海关。该结 6 果必须确认文件是否真实,相关产品是否可以视为原产产品并满足本章的其他要求,包括对事实的裁定,以及做出判定的法律依据。五、如果自核查请求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收到答复或答复结果未包含足够的信息以确定有关文件真实性或产品的真实原产地,提出核查请求的海关应当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六、经进口方海关认定,同一进口商进口的相同货物不止一次使用不真实的原产地证书或该货物原产资格缺乏充分证据,该海关可以暂缓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直至本协定规定得以遵守为止。七、与本条有关的所有要求提供的信息、相关文件和进口方海关与签证机构之间交流的其他信息均

9、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交换。 第三十九条 处罚对于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各缔约方国内法律处罚。 第四十条 保密一、缔约双方应当对根据本章规定获得的机密商业信息予以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各方应当依照国内法律处理。 7 二、上述信息只能向海关和税务机构披露或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披露。 第四十一条 预确定一、应一缔约方境内的进口商或另一缔约方境内的出口商3在货物进口前提出的书面申请,各缔约方海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情况说明,包括需要的详细信息说明,就下列事项做出书面预确定: (一)税则归类;或(二)根据本协定的规定,货物是否具有原产资格。二、如果申请人已提交所有必需的信息,海关应当在收到书面

10、申请后作出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预确定应当在 150天内作出。三、各缔约方应当规定,如果作出预确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未改变,预确定自作出之日起或预确定中所确定的其他日期起至少一年内有效。 四、如果事实或情况证明预确定所依据的信息是虚假或错误的,作出预确定的海关可以修改或废除该预确定。五、如果进口商依据已有预确定提出进口货物享受相应待遇的要求,海关可就进口的事实和情况与预确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是否一致做出判定。六、为了促进其他货物适用预确定时的一致性,各缔约3在中国,预归类的申请人应当在中国海关注册。 8 方应当在不违反各自国内法律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公布其预确定。七、申请人在申请预确定时,如果提

11、供虚假信息,或遗漏相关事实或情况,或未遵守申请预确定的规定,进口方可以按照其国内法律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措施、处罚或其他制裁。 第四十二条 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其他海关议题各缔约方:一、依照各自的国内法律,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海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程序,指定一个或多个咨询点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处理与原产地事务相关的咨询。二、应当在每年 2 月底之前尽早交换本协定项下自另一缔约方进口的统计数据。三、应当在双方海关指定联络人,以保证本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有效实施。第四十三条 关于运输途中或存储货物的过渡性规定本协定的规定可以适用于符合本章规定的、在本协定生效时已自中国或智利启运在途中的、或在海关仓库或保税区暂存的货物。进口商应当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的 4 个月内,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以及能够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 9 各项文件。签证机构可以在上述过渡期内补发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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