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支持政策对我国农民增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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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农业支持政策对我国农民增收的启示国外农业支持政策对我国农民增收的启示摘要:农民增收是国家经济问题的重中之重,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关键。现阶段农民增收政策的制定难度远远大于以往,不仅受到国内经济落后的影响,同时受到来自世贸组织的种种规定限制。通过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巴西、印度等国家的农业支持政策的分析,总结国际经验并借鉴,可以为我国制定农民增收政策提供很好的启示。一、农业支持政策的国际经验 (一)各国的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政策支持 通过对世界各国的农民收入进行分析,无论是美国、欧盟还是 OECD 其他成员国,在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农业支持政策都有了显著改善,逐步向削减贸易

2、壁垒、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增强对农业支持的方向转变。美国和欧盟的农民收入来自政策支持的比例较低,美国农民 19861988 年为 25,19982000 年为 23,欧盟农民 19861988 年为 44。19982000 年下降到 40 ,但仍然占有较大的份额。日本和韩国的PSE 水平较高, 日本 19861988 年为 67, 19982000 年为 63。韩国 1986年为 71,19982000 年为 66 。都在 23 左右。(二) 多数国家仍使用“黄箱” 措施支持农民收入 世界多数国家依然使用“黄箱” 政策,而且有的国家“黄箱” 政策支持占承诺水平的比例很高。比例最高的是阿根廷,在

3、1996 年“黄箱”使用水平占承诺水平的 144,19971999 年比例也在 99 以上; 比例较高的国家还有:韩国、日本、泰国、欧盟;比例较低的国家有墨西哥。1995 年仅为 48。加拿大一直也在 17以下;使用居中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巴西等,不过近年来,美国的使用水平由 1996 年的 26%上升到1998 年的 50。(三)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立法化 世界各国的农业支持政策一般采取立法形式,并采用项目计划管理。其中尤其以美国农业政策体系最为完善。纵观美国各个时期的农业法,可以看出,美国依靠完备详尽的法律体系,确保了农业支持政策体系的顺利运转。美国政府将各种农业政策规定成法律条款,从而

4、使支持与保护政策有了法律保障。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农业法在时期上规定各自的有效期限,时间上有很强的连续性,既不会出现政策的真空阶段,亦不会出现重复现象。农业法详细说明了各个政策的过渡期,对具体政策项目、预算规模、政府职能范围做出了具体的明确规定。行政机构只能在被授权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四)各国都大力发展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 世界各国农民组织不仅具体实施了政府的多项计划,还通过对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产品收购计划、农业技术推广、低息贷款等,实现国家及地方对农民收入的支持;而且农协经营产生的利益,以指导事业费的形式返还给农民合作组织或农民社员,强有力地支持了农民收入。此外,各国农协还在市场

5、和政府之间扮演了重要角色。不仅为农民提供了包括信息在内的各种服务,如价格协调,在国内协调本行业产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上保护本国农产品的合理价格,减少贸易摩擦;而且介绍和引进了国际上先进的生产技术,发展深加工项目,进行技术推广。 (五)通过农业保险稳定农民收入 美国、欧盟、日本及其他许多国家政府,实施农业保险制度,有效地稳定了农民收入。农作物保险是美国、欧盟等国实施农业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它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造成的风险损失提供了重要保障。农作物保险通过一系列的私营保险公司进行,向农民销售和提供具体的保险服务。但政府为这些私营保险机构提供大规模保费补贴。包括:经营、推销费用和理赔费用补贴,从而使

6、农民以较低的保费率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同时又使私人保险公司从中获利。二、对增加我国农民收入的启示 (一)适当增加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持是农民增收的稳定来源 根据国情、财力,我国不可能像美国、欧盟、日本及其他 OECD 成员国那样,在农业预算中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但我们可以借鉴韩国农业支持政策的经验。韩国农业增加值占 GDP 的比重在 2000 年已经下降到 46,然而该年农业预算仍占国家总预算的75 ,且 2002 年的农业预算比重仍维持在 71 。我国则不同,2000 年第一产业占 GDP 比重仍在 20左右,但国家财政支农比重只有 8左右,如果剔除水利费用、气象费用;农业投入只占财政支出的

7、 3左右。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尽管不可能像韩国 60 年代末 70 年代初的几年那样,将 1/2的投资投向农业,但可模仿韩国,在近期加大对农业的投资,至少可以把农业预算提高至10,集中投资于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二)合理利用“黄箱” 并逐步转为“绿箱”支持是农民增收的大势 具体的实施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将现有补贴由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2现阶段我国的收入支持政策可考虑间接收入支持,通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科研和推广等措施,来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竞争能力;3尽量启动“绿箱”政策下的措施,如病虫害控制、卫生检疫措施、食品安全保障、提供市场信息等;4开发“绿箱”政策中允许不刺激生产的对农

8、民的直接支付,资助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三)建立完备详尽的农业法规是农民增收的法律保障 我国农业政策缺乏法律基础,很多以文件的形式出现。同时,许多农业政策政出多门,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甚至相互抵触和矛盾,从而减少了政策应有的效能。更为严重的是不管以何种形式出台的政策大都只有指导性,可操作性亟待加强。针对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在于:一是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具有量化规定的、容易操作的、用法律条文规定的农业政策,用法律手段支持与保护农业(特别是农民收入)的农业法,制定相互配合的系统政策。二是我国农民收入同样需要实行支持政策的项目化管理,以便克服我国目前农业支持政策政出多门、决策长官意识化、分散性

9、强、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四)农民的合作组织是农民增收的绝佳载体 中国加入 WTO 后,最大的竞争就是经营体制的竞争,短期内国家的财力、物力无法对规模巨大的农民实施强有力的保护,只能通过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才可以弥补这项缺陷。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的农民组织经验。建立能有效地稳定并增加农民收入的农民组织。培养和加强农民的自身内部力量。(五)农业保险制度是农民增收的坚强后盾具体可以采用如下做法:1从每年农村社会救济金中拿出一部分或每年乡镇企业的新增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补贴;2允许保费列入到农业生产成本,通过降低价格机制将农民交纳保费的一部分转移为消费支出,以增强农民对保费的支付能力,鼓励农民积极投保:3过去一些对农业生产和贸易有扭曲作用的国内支持措施应停止,并将退出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农业保险,列入农业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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