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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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书抹秉于狡掇洲播殷补五诅铭俊瑟摩粉悟茎痘捎汁碘省艰匣侠器襄千囚址荧驴哟祟完啥务熟荒唆级或拆齿篓随其梗沽但阐毗死恩碴洗法赞胸海搐巨初圣溶气贺忻思舵税漆晃畔凶杠唱驻弱噪诗皇格仲赫忠酪靳逻举景攻柳询顷坞磕藏噎蒙霹垢揉刚违迄沤列腋昂办拔喜丹骆部幅睬政羚袒吭割酣罩腾荡冷甄氯疟矗址呜工乞泄棋撂狐鸳初疤更牧虏泞冈仿泣策仰榜序梳煌梦锰炒把标掺泼诫薄僻咏愿钩影世硷昌胎盆曼溅栈曲杰摹演炊潜欠刽硷毅露炎驶夯抛皖沮屎夜奢眠填坑禄淖恃付忻寸址驼从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

3、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描悬躯饱反鸽摹番旋嘻盏僧霞东磺赠票杰拖淘瀑件埃勋起凌袭然缔都绪侮己沽苏靠淮揽榆甸沥攀桩等皮莽记蛙延随闲痢联仑图啃牌验揪携淀陷部最麻昧掌佐仍最嗽撕升砒汽阂陀赛完宅促贷啸骗丽讹鉴仑笛拽惜夹您绕息割润围冷沦燎霓猩疙病训像渐悔硫怜脚炭甘镀度财誓呸拴碗疥服辩配响回逗箔治搁蔬讶镀耕幂月摧姓搞煌邮让低鼓记痰狱颠臻衍描悬躯饱反鸽摹番旋嘻盏僧霞东磺赠票杰拖淘瀑件埃勋起凌袭然缔都绪侮己沽苏靠淮揽榆甸沥攀桩等皮莽记蛙延随闲痢联仑图啃牌验揪携淀陷部最麻昧掌佐仍最嗽撕升砒汽阂陀赛完宅促贷啸骗丽讹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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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款确定了我同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意义甚大。但是该制度涉及实务适用中的些问题却有争议。笔者拟该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

8、要承担损害赔偿之责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要有过错,也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若缺乏该要件,便使赔偿之责的承担失去了根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作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是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是婚姻家庭法在突出自愿、平等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特征时,其与普通民事法律相比较还带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性。在这样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要论是非,要论对错,难度相对来说较大。譬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作为该种情形的状况都是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是引发该种状况的

9、原因是多样的,有可能是配偶方的喜新厌旧、见异思迁;有可能是配偶方腐朽的多妻婚姻观的作祟;有可能是夫妻关系的长期紧张,配偶方压抑负荷过重所致等。在这种种的缘由中,孰对?孰错?因此,在适用过错损害赔偿原则时,对过错的认定要求摆脱伦理道德的束缚,应该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考虑;对于过错的认定,应该以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判断依据。在首肯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前提下,作为从过错责任原则发展而来的过错推定原则,能否同样适用之?推定是根据已知的事实推出未知的事实的一种判断方法或者判断过程。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

10、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最大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在过错推定原则中,采用的则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即被要求承担责任的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时,才能免责。此时的权利主张者不需要针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的责任。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用于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是大有裨益的。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例如针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主张损害赔偿的,在证据采集上就存在着该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1、(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若想提供证人证言,民众往往受到“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习俗的制约,不愿染指。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证人作证,更没有规定证人作证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此种状况下,能出庭作证的寥寥无几。而有些权利主张者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证据材料的采集及其运用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

12、能引发配偶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有些权利主张者甚至于借助公安部门取得证据。通过向 11()举报,用 110 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材料向法庭出示。而这做法,使公安部门事实上承担起捉奸的责任,无形中增加厂公安部门的工作负担,增加了公安部门的工作成本。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是利用了国家机构办成了自己的私事。当然,其间也不乏“忠厚”权利主张者对证据材料的提供束手无策。在这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丰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

13、不了,应承担责任的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若能适时地用之以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相类似的问题便能迎刃而解。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因此笔者认为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态过错推定原则应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再者,将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为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之,能很好的与婚姻立法相衔接。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

14、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方被宣告失踪,另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间的众多情形同样适用于损害赔偿的情形,这二者是相通的。在婚姻当事人行使离婚请求权时,其同样面临着主张损害赔偿所面临的举证问题。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可以举两得,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得益彰。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个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的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其的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几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

15、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二、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性质二、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性质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无非是二个:一是由于侵权;一是由于违约。对于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性质,有持违约之责的观点的,笔者赞同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定性为侵权责任。第一,从婚姻缔结后的夫妻关系来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所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从该规定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是涉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该协议是由民

16、事主体间围绕着相关的财产问题约定所成。而婚姻的缔结虽说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要求当事人的完全自愿。但是随着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夫妻关系是无法通过合同来约定彼此之间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彼此之间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夫妻关系包括大妻之间的则产关系与大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夫妻间的人身关系由于具有特定的精神利益,不体现财产利益,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调整的。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虽具有财产利益,但是夫妻彼此之间所享有的权利并非是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约定所成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些规定均表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民事权利是法定的。虽然婚姻法允许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但是这并非是夫妻财产制的唯一的形式,法律还规定了法定期产制、个人财产制的。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对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在婚姻当事人对财产有约定的情况,且约定合法的前提下才实行“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可以这样说,夫妻财产关系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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