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土地私有化和终结二元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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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解决“三农三农”问题就必须土地私有化和终结二元体制问题就必须土地私有化和终结二元体制中国“三农”问题是长期历史积累的结果,“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需要有一个历史过程。立足国情,长期看,解决“三农”问题最终依靠农民素质的提高;中期看要靠各方面改革发展的协调推进;眼前看就是要聚精会神、一心一意地把当前看得见、摸得着,我们又有能力办而且一办就显效果的、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做实做好。眼前做不好,今后就靠不住。(一)必须给农民公平的经济待遇和公正的政治待遇,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一)必须给农民公平的经济待遇和公正的政治待遇,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体。简言之,就是还农民以公平公正。这

2、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必须的、基本的政治条件。能否使中国农民真正享有公平的经济权利和公正的政治权利,是解决“三农”问题关键的关键。对中国农民而言,穷一点苦一点,是伤脑筋长志气;无公平失公正,是伤感情长怨气。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劳动者个体能力差异的客观存在,贫富差别总是存在的。解决包括既失利益阶层在内的弱势群体问题的标准尺度,是机会和过程公平。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是人为地提高其经济地位,也不主要是同情和施舍,而是给予他们公平的机会和维护这个公平的保证,使他们的“弱”不会成为被他人侵占的条件,进而使他们因弱而更弱,雪上加霜。用福利经济学大师帕累托的话讲,一个社会,只有部分人的财富增长不以另一部

3、分人利益的牺牲为条件,社会福利才是最优化的。也只有这样,才谈得上公平。公平之下,农民才有机会形成自身的造血机制即财富创造积累机制,进而生成自我发展机制。不要小瞧了伟大的中国农民,历史锤炼了他们两大自然历史优势,一是勤劳,一是忍耐,只要给他们公平的机会,他们的创造性就会无时不有、无所不在,不仅能自我解放,而且一定会大有作为。基于此,我们应紧紧围绕还农民以公平公正这个中心,检查、修正我们既有的一切涉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加大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力度。加入后,我国政府商贸政策以规则为标准,对现行与之相矛盾和不适应的政策法规进行了系统的清理,该废的废,该改的改。对涉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应采取相应

4、的办法来办。为使这一过程不流于形式,必须使其在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下进行,将舆论公开与还农公平公正一起抓。在中国,离开了社会舆论的监督,再好的政策也没有用。眼下还农公平公正的突破点,是把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农民的劳动就业权、同工同酬权、平等受教育权、自由迁徙权、人格尊严权、农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等等,纳入司法程序。使任何对农民的侵权,都能在法庭上解决。现实生活告诉我们,弱者的权利在办公室里良难得到。还农民以公平公正,农民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也就确立了。农民真正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以后,农民的利益将主要在市场规则下实现,所谓“既得利益”“既失利益”将在统一市场中消失。因此,还农民以公平公正,是解决“三农

5、”问题的关键和突破口。这条做好了,就成功了一半。问题在于想不想做,能不能做到。(二)进一步调整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从根本上理顺政府和农民的分配关系,从制进一步调整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从根本上理顺政府和农民的分配关系,从制度上给农民减负。度上给农民减负。减负的关键,是针对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具体实际,进一步调整税费改革方向:东部地区调整农业税收方式,即取消现行农业税及其附加,开征农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并将此举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协调推进;西部地区取消农业税35 年,给农民一个修养生息的机会,35 年后再跟进东部地区的改革,完善农业增值税、所得税及社会保障税等体系建设。当前占总人口 7

6、0的农村人口,购买力只有整个市场购买力的 38,而城市却充斥着数百亿的日用商品和耐用品库存。不是农民不想过得好一点,而是兜里没钱。不是商家看不好农民,而是农民购买力的确上不来。他们本来可以多有一些钱来消费,但沉重的税费负担压得透不过气来。2000 年上半年以前,我国农村与政府的经济关系是,政府把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给政府交纳农业税、特产税、屠宰税以及村提留、乡统筹,以及名目繁多各种费用及“三乱”筹等形式税费。税费不分明。正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合法不合法的加起来约有 200 来个税费项目,农民大致将其人均年收入的 11.8上交。全中国农民一年大致要上交 2400 亿元。2000 年 4 月,政府

7、推行税费改革试点。试点面很大,大致覆盖了 60的农民。核心内容有三:一是只收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农业税按承包地常年产量的 7征收,上交国家。农业税附加各地视情按照农业税正税的 2040征收(但农业税及其附加之和,不能超过土地常年产量的 8.4),由地方支配,主要用于基层费用。二是取消“三提五统”等收费。三是对村里的公益事业所需村民出工出力出钱时,采取“一事一议”的制度,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出资出力(最高费用限额为村民年收入的 0.8)。税费改革的试点工作,很受农民欢迎。与税费改革前相比较,农民负担明显减轻。2002 年,开展试点工作的安徽、黑龙江、山东、四川和湖北等省份试点县(市)和乡镇的典

8、型调查显示,平均减负幅度在16.844.8。但也有农民反映,负担并没有减下来。这次改革力度很大,但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仍有问题,改革仍有不彻底的地方,亟待深化。我们现在的农业税是根据农民承包土地上的粮食常年产量的 7课征的。只要你承包了土地,无论种不种,收多收少,赚了亏了,都必须交核定常年产量(而不是实际收成)的 7,再加上相当于正税 2050的农业税附加。这实际上是对“承包关系”征税,显然不合理,带有绝对地租的性质,与当前的土地制度相悖。当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本质,应是集体代表农民行使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农民承包土地,逻辑上是自己种自己的地,本身是没有税可言的。我们现在对承包地首先收 7农业税

9、,逻辑上是认为土地不是农民的而是集体的,农民承包了集体的地,就要交税。7,无条件拿来。这样的税就不是税,而是针对“承包”的“租”-绝对地租,是一种超经济强制。这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相矛盾。农业税的设立没有道理,农业税附加就更谈不上合理了。进一步讲,农民如果在承包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必须要交税的。但这个税收多少,应以经营的“实际增值”情况作为课税对象,该收的税就属于增值税范畴,是收“增值”的几分之几的问题,既与承包土地的数量无关,也与“人为核定的”常年产量无关,更与“7”无关。而对于“一事一议”制度,其实质是村民自治问题,与政府的征税收费没有多少关系,没有必要硬要生拉活扯纳入税费改革范畴。在欧

10、美等发达国家,由于土地是农户或公司所有,大都是采取收增值税、所得税、社保税的办法对农业进行课税,其要害是税金从农业增加值和利润里分出来的,比较合理。而且农业方面的税率比其他行业要低得多,充分体现了农业税收的倾斜政策。现在全世界只有很少几个国家有类似我国这样的农业税了。西部地区取消农业税 35 年,是可行的。一是大致只影响国家财政总收的 2,财政承担得起。因整个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只有 3.14(2001 年,农业税481 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收入 15300 亿元的 3.14)。在这 3.14中,西部地区最多占2,每年只影响财政收入 306 亿元。二是可以干干净净给农民一个德政之举,

11、给农民以信心。三是 3000 万贫困人口和近 2 亿农村低收入人群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免税理由充足。四是经过三、五年免税后,西部地区农民恢复过来了,进一步的改革才有基础。东部地区取消现行农业税,改征农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并与建立农村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结合起来,通盘考虑。西部农民穷、条件差,应多考虑吃饭问题,人心安定问题;东部农民条件较好,有基础,可以多考虑改革发展问题。这样的改革东部农民肯定欢迎。一是正“税”清源,税收关系理顺了,农民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得到明确,解除了税收关系上对农民的起经济强制,对农民有“解放”的意义。二是农民可以从中得到实惠。因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产品价格中成本比例很高,增

12、加值不大于产值的 25,即便农业增值税与一般加工业一样为 17,改征增值税后,农民相应交的税金大致为产值的4.25(25174.25),比目前的 7少交 2.75 个百分点。至于农业所得税呢,大可不必考虑,如果农民能达到每月收入 800 元的所得税起征水平,那农民问题就已经不再是问题了。三是有利于东部地区实施农村系统性改革。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医疗、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是要做的事,农村迟早必须做。理顺农业税关系,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将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三)加大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力度,为农业规模经营创造条件。(三)加大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力度,为农业规模经营创造

13、条件。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主要是农户家庭,正如我们上面所说,这与 100 年前几乎是一样的,与1000 年前比也没有多大差别。这种分散的、小地块经营,是典型的现代小农经济,与现代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产业化经营要求严重背离。80 年代以来,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一些地方也进行过鼓励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尝试,但由于各种条件限制,没有产生多大效果。但由于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二十多年来,实际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集中的耕地面积,不到总面积的 1%。必须迅速调整以承包经营权关系为核心的农业生产关系,大力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动和转让,打破目前农村土地分散经营、小地块经营的零敲碎打的小农经济经营格局,使之适应

14、农业生产力发展对土地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经营的实际需要。解决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关键:一是要承认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二是要在坚决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基础上,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三是可以进一步探索土地生产资料与劳动者农民直接结合的土地所有制改革办法,让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千年夙愿。没有合法性认可,土地流转不能公开进行。使用权转让期限不长,如现在的 30 年承包期,谁也不会对流转感兴趣。农业投资是中长线投资,投资回收期漫长,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必须要在 5070 年以上才能有经济意义。当然,在中国,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事关重大,要

15、多加调查研究,稳妥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但必须意识到,没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肯定不会有农业的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农业就没有出路。(四)强化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支农导向。当(四)强化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支农导向。当前许多实施过程的中农业产业化项目,包括不少非常有前景能带动一方的好项目,几乎都因投入和融资问题而困难重重。一是国家财政支持力度小,有的项目能得到 10%左右的财政支持,更多的企业是得不到任何支持。二是银行贷款融资率低,一般只在投资的 10左右。三是由于农业项目回报率低,通过资运作吸引其他企业参与投资难度很大,许多企业不愿投资农业,在农村的企业也不愿投资业(近年来仅通过银行系统由农村流

16、入城市的资金,就相当于农业生产总值的20。1998 年农村进城的资金达 1361 亿元,相当于当年农业产值的 9.4%)。四是由于农业企业家本向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前景看法有保留,一般都留有后路,最多只会将 60左右的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这样一来,原本规划得非常科学、宏伟、前景很好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融资瓶颈限制其规模不得不逐步萎缩,经营规模在盈利点附近上下跳动。有的企业是硬撑着坚持,有的干脆认栽改弦更张。当前的农业产业化,就像一大锅水,农业企业家烧把火,财政添把柴,银行添把草,大家都想把水烧开,但由于火力不足,只能烧到二、三十度就上不去了。近年国家财政在农业方面的支出约为 8。与发达国家比起来,的确太少。但从国情看,国家处于制度创新时间,改革发展任务非常繁重,国家在财政支出中能安排 8来支持农业,已经很不错了。据估计,随着“三农”问题的战略,财政支农的力度无疑会加大。但再大,也只可能在 10左右。即使是国家财政支农力度安排达 15,也因我国大江大河治理、农业基础设施、农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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