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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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大科研20055 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中南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中南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 基金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修订)的通知校内各单位:现将中南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从 2005 年 6 月 1 日正式执行。中 南 民 族 大 学二五年五月三十日2中南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修订)中南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修订)一一一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激发广大教师和科 研人员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以增强我校的科研实力, 特设立“中南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出版基金

2、由中南民族大学筹集设立,学校每年投 入一定经费,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本校的单位、个人为出版基金 捐资赞助。 第三条第三条 出版基金专款专用。学校每年拿出不少于 10 万元 作为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对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学术著作给予出版 补贴。 第四条第四条 出版基金的使用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 议、宁缺勿滥、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出版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 性和先进性的专著。 第五条第五条 根据著作出版的出版社和学术价值等因素确定资 助额度。 一一一 申申请请条件条件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书稿,必须符合以下条 件: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

3、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属本学科领域的前沿研究课题, 或填补某一方面的研究空白,或能反映当代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 趋向,具有创新性。 3申请人申请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其书稿须与本人教学、 科研方向一致,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 4申请者应是书稿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所有者委托他人 办理申请时,须有委托书。著作权属多人时,须出具由全体人员 签署的意见书。博士论文须提交导师关于著作权的书面意见,书 稿无著作权属纠纷。 5有在权威期刊发表的 1 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的 2 篇与书 稿研究方向一致的前期研究成果。 第七条第七条 作者已与出版单位签订意向性出版合同书的书稿 可纳入校学

4、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范围,作者须出具与出版单位签 订的意向性出版合同书。 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和省部级重点项 目资助完成的学术专著须按有关规定完成结项后,方能申请出版3基金资助。编著、教材、译著、论文集、工具书、科普读物等不予 资助。一一一 申申请办请办法法第九条第九条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申请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 每年 4 月份集中申报。 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时,须填写中 南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书一式五份,并由院系签署 初步意见,与申请资助的完整书稿及前期研究成果报科研处进行 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科研处须给申请人出具原稿收条。第

5、四章第四章 管理管理办办法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由科研处负责组织评审及日 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报校出版基金的项目必须经过校学术委员会 的评审并通过,才可享受校出版基金资助。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本人或其直 系亲属如有申请项目送交评审时,专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科研处负责对各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外请同 行专家审读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组织,通过审查的项目提交校学术 委员会讨论、评审。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 之二以上的赞成票为通过评审,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张榜公示, 无异议项目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张榜

6、公布,接受监督,异议期为一周,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科研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确定资助方案,经与相关出版社协商后,由科研 处与出版社签定出版合同。合同书由科研处统一制订。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著作正式出版后,应给科研处送 30 本、图书 馆送 10 本存档。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在著 作出版时,须在显要位置注明“中南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 资助”字样,凡未注明者,学校将收回资助经费,申请人 5 年内不 得申请该基金。第五章第五章 奖奖励与励与处罚处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受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著作,按中 南民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或无故逾期不出版或有严重的 著作权属纠纷者,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缴资助经费,申请人 10 年4内不得申请该基金。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则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所订办法与 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主题词:印发印发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学术著作出版基金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通知通知 抄抄报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 抄送: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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