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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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民族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讨论稿)(讨论稿)一、总则一、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科学研究,鼓励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发展和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2、非专利技术成果权;3、未公开的信息;4、学校的校名、徽章和标记;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学校享有或持的其它知识产权。6、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2、权。第三条第三条 学院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院长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科技处为学校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实施对持有的各类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学校知识产权及有关资料的登记、归档等管理工作;2 、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为学校教职工及学生提供知识产权有关的事务咨询;3、调解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与纠纷;4、参与制订与审核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第四条第四条 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应按照学院科技成果登记、科研项目管理、保密规定等专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二、知识产权归属二、知识产权归属第五条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所完成的

3、发明或其它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或职务技术成果。1、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成果;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完成的成果;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科研工作有关的成果。第六条第六条 职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属于学院,专利权被授予后,学校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接受外单位委托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学校或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第七条第七条 我校独资的校办产业为产品申请注册获得商标权的,由学校享有商标权及其

4、经济权宜;我校与外单位合股成立股份法人单位产品申请注册获得商标权的,其商标权及有关权益按双方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第八条第八条 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及所属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学校及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第九条第九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学校所有。第十条第十条 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产生、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属学校所有,包括各种调研资料、实验数据、技术参数、产业或商业秘密等。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教职工参与兴办校办产业、停薪留职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及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法律中有关职务性发明创造(技术成果、作品)的规定界定及处理。第

5、十二条第十二条 来我校学习、进修或进行合作研究的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在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创造发明及智力劳动成果,除预先签订协议明确权益归属外,其成果应归学校所有。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校公派出国及到外单位进修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留学生等在国外及外单位完成的创造发明及智力劳动成果,除接收单位、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三、知识产权保护三、知识产权保护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校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全校教职工及学生均有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及劝阻、制止和举报各类侵权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对举报、揭发侵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保护和奖励。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在进

6、行科研成果登记时应同时填写知识产权保护栏目并对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建设与分析。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科研工作中,项目组应做好原始技术资料的记录、保管、保密、收集工作。工作完成后,项目组应对原始技术资料妥善保存。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有关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包括讲学、访问、会议、参观、咨询等)中对属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保密规定办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参加国内外科技和新产品、新技术展览会的项目,由参展单位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与建议,报科技外审核批准后参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承担或参加我校科研课题的学生、进修人员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上述人员离校之前,应将在学校

7、从事科技工作获得的全部技术资料交回原单位,经原单位主管科研的负责人审查签字,报科技处审核验收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我校教职工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之前,应将其在职(校)期间获得的有关技术资料交回原单位,经原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报经科技外审核验收后方可办理人事手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及合股兴办产业等活动时,必须遵循湖北民族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中必须有知识产权权属、后续形成的知识产权处理及保护等有关条款。四、发明人、成果完成人权益四、发明人、成果完成人权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发明人或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发明和成果作出实质性、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集体(课题组)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从事其它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认为是发明人或成果完成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的发明人和成果完成人(包括作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五、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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