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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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出处】 法商研究2004 年第 1 期【摘要】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特点,传统法律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型案件,新生的宪法性权益纠纷和大量单位内部纠纷被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保护实体权利,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张的目的,诉权理论及当事人理论是这一现象的程序论基础。为适应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张的需要,必须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关键词】案件范围;实体权利;诉权;纠纷解决机制【写作年份】2004 年【正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不断扩张,是近年来民事司法实践中出

2、现的引人注目的现象,并由此引发许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问题。例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有哪些具体表现,其理论依据何在;在受理案件范围不断扩张的情况下,如何设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民事纠纷进行分流处理等-这些问题值得民事法学界进行深入的研究。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张的表现形态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是近年来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无论从性质、类型、特征以及数量等方面,都呈现出与传统民事案件显著的差异,出现了许多新型的民事案件。概括起来,这种扩张趋势有如下四个方面的表现:第一,在传统的法律关系领域,出现了一系列具有新特征的案件。首

3、先是财产法律关系领域,产生了许多新型的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案件,如商品期货交易纠纷、国债期货交易纠纷、票据纠纷、信用卡透支纠纷、融资租赁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企业联营及合并纠纷、计算机软件纠纷、股东派生诉讼,等等。这类案件在性质上与传统的民事案件存在重大差别,争讼的标的额也很大,并且涉及一些专业性的问题。这些新型案件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新生成的利益关系而出现的,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日新月异的变化今后还会不断产生。其次是人身法律关系案件大量涌现,当事人提出了许多新的人身权利主张,使得人身关系案件在整个民事诉讼中的比重和地位不断上升。就人格权而言,以名誉侵权为请求基础,主张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

4、案件数量激增,请求赔偿的数额也达到惊人的高度。在身分关系案件中,有关夫妻配偶权利的纠纷呈明显上升的趋势。例如,近年来媒体陆续报道的女性贞操权、男性生育权以及状告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纠纷的案件,等等。第二,除了传统民法上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纠紛 一些具有宪法性质的权益纠纷开始被民事诉讼程序吸纳,通过民事诉讼渠道予以解决。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过陈某因外交学院未按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新生而状告外交学院的民事诉讼。1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齐玉茶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 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2001 年 6 月 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83 次会议通过)认为, “陈晓

5、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茶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该案因此被称为可以与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相媲美的“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 。2在一起“中文告示纠纷案”中,原告徐高状告北京燕沙中心凯宾斯基饭店。其诉讼主张为,该饭店内部花园入口处限制入内的告示只用中文书写,是针对中国人的。他本人在该花园逗留,被两名保安“请” 了出去,此举伤害了他的民族自尊心,请求被告给予精神赔偿并书面赔礼道歉。该案原告以民族自尊心受到伤害为诉讼理由,从而被媒体称力“民族尊严诉讼”第一案。3在民事诉讼的功能逐步扩大的情况下,一些本质上属于行政执法的事项,当事人也常常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目的。例如,20

6、00 年 7 月,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县汇湾乡人民政府诉学生家长违反义务教育法一案。该案中,湖北省竹溪县汇湾乡中学 18 名学生因为家庭贫困,其家长不让孩子上学。汇湾乡人民政府把 18 名学生的家长告上法庭。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答应送子女上学,原告同意对这些贫困家庭的学生减免学费。4实施义务教育法,是各级政府的行政职责,家长不履行义务教育的义务,乡政府可以行政措施促使其履行。但乡政府选择民事诉讼途径,使问题能以调解方式得到圆满解决。第三,越来越多的单位内部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成为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在民事审判改革的进程中,法院受理单位内部纠纷的范围

7、逐渐扩大。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之前,我国法院就开始受理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对于单位内部公房使用权纠纷案件也部分予以受理,并且受理范围正呈扩大的趋势。5目前,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内部纠纷能否受理,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单位内部纠纷逐渐演变成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是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之一,其合理性值得肯定,表现在:(1)能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恢复被损害的权利;(2)可以对单位内部的管理实行司法监督,从整体上保护所有单位员工的利益。员工与单位发生的争议,可能是单独的,也可能是集体的,这种纠纷的解决,往往发挥着救济

8、和预防的双重作用。单位对其员工作出的处理决定,通常是以其内部的规章制度为依据。这种规章制度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其中很大一部分无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往往成为无人管束的“法律空白地带” 。而在实践中,不少单位的内部规章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甚至直接规定,很多单位就是根据这样的内部规章对员工作出处理。如果能将由此引起的纠纷纳入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则可通过个案审查的方式,对该单位的内部规章作出是否违反法律的审查。法院虽然不能直接撤销或指令该单位废除有关内部规章,但可以通过案件的判决结果间接地否定内部规章的效力,从而达到对单位进行司法监督的目的。第四,由同一法律关系引起的某些竞合性纠纷,常常依据民事诉

9、讼程序加以解决。纠纷竞合是指因同一事实或行为引起多种性质纠纷的情况,最典型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并存,另一种是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交叉。6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主要涉及后者,即行政合同纠纷虽然具有行政性质,但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随着社会关系的契约化,我国一些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巳大量采用合同方式,通过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办法来履行某些经济管理职能。这种合同就是行政合同,其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合同的订立仍然要遵循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因此,行政合同具有行政和民事双重性质。这类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来处

10、理,是近年来我国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新问题。实践中的做法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具体规定,使一部分行政合同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最髙人民法院在作出规定时,一般从三个方面加以综合考虑。首先看合同的性质,如果合同虽然是用来进行行政管理的,但本质上是一个民事经济合同,该合同纠纷就应当属于民事纠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用水单位之间拖欠水费纠纷属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拆迁补偿、安置发生的费用纠纷亦属于民事权益纠纷。其次,看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争议的是民事性质的权利义务,法院就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则不宜作为民

11、事案件处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因被政府有关部门免职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担任厂长、经理的纠纷,属于人事任免争议,法院不予受理。最后,看争议双方在合同中是否以平等主体出现,合同是否体现了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是民事审判实践和诉讼理论相互激荡、彼此促进的产物。最初,它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实然性的要求和趋势,随着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而逐渐获得理论上的应然性。(一)权利保护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张之目的从实体权利的角度进行概括,人民法院受理的新型案件有两种类型。第一类案件,涉及的仍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只是其表现形式和具体特征

12、有别于传统的典型民事案件,比如新型的经济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在实质上,这些案件的诉讼标的仍然是关于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法律关系。它们与传统民事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案件涉及的主体(即当事人)之间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关系,而往往存在着隶属、包含性质的上下级或周部与整体的关系。比如,学生因受到学校不当处分而状告校方赔偿名誉损失案件、职工与单位之间因房屋使用权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等等案例,不断见诸报端。类案件则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因为这类案件涉及的已不再是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是一些更广泛、更抽象或者说更具宪法意义的权利,如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及承担义务教育方面的义务、劳动

13、休息权利、环境权利、知情权、社会生活参与权、政治参与权,等等。这些权利虽然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和人身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一些为了将来更好地发展所应享有的制度性权利。从实体权利的分类来看,它们虽然不隶属于传统的民事权利,但仍然需要诉讼程序法的保护,因此扩大诉讼程序的受理案件范围是权利保护的内在要求。从上述案例可知,在近年来的民事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将大量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纠纷纳入民事案件的范畴,通过普通程序解决纠纷,而不拘泥于民事诉讼法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限制性规定。因此,这种意义上的扩张,无疑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受理案件范围的突破,体现了以当事人地位平等为特征的民事诉讼在现代社会中的解纷功能扩大化

14、的趋势。从现有的法院设置体制来看,我国并没有像一些欧陆国家那样,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审理有关宪法性权利的诉讼案件。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生活法制化的日益加深,一些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性争议和纠纷,己经纷纷出现,这是我国司法制度必须面对并应妥善处理的。在现有司法体制和现实条件之下,通过扩张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是比较适宜的。据此可谓,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是实现“宪法司法化”的有效途径,亦是完善我国宪法保障体制的重要措施。通过扩张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宪法司法化”途径,与美国的情形类似。 “美国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特征就是,所有非刑事诉讼均由同类法院以及基本相同的程序规则来支

15、配除开刑事问题,诸如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类的重大公众争议和私人之间的普通诉讼,均由相同的民事诉讼规则支配。 ” 7由此可知,美国的宪法诉讼合并于普通民事诉讼之中,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因此其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相当广泛。美国司法的发展历史证明,这种司法体制是成功的,其有益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D(二)诉权扩张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张之途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会引起相关诉讼法理论的变化与发展。诉讼法理论的变革,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张的程序论基础,反映了诉讼法学理论对民事司法实践的回应与支持。在这些变化中,诉权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表现为当事人基于各种

16、权益纠纷的事实,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裁判,以对该权益进行保护。诉权是对“权利”的权利。如果说各种实体权利是“一级权利”的话,那么诉权就是“二级权利” 。诉权的性质是多重的,它既具有实体权利的性质,也有程序意义上的因素。无论从实体意义还是程序意义上理解,诉权都是关于实体权利的保护间题。从这层意义上说,当事人的诉权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基础与前提。只有当事人具有诉权,才能将案件诉诸法院。反过来,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受理又是实现诉权保护的手段,是诉权进入司法保护的第一道门槛。因此,对诉权如何理解和定性,就涉及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张的理抢依据问题 D诉权的实体性质,最早力诉权私权说所认识。该说认为诉权是基于私法而产生的一项私权,由权利主体指向义务主体。按照这一派学者对诉权同实体权利之间具体关系的不同理解,这一学说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三种,被称为“发展阶段说” 、 “组成部分说” 、 “属性说” 。8诉权私权说始终将诉权同实体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按照此说,只有享有民事实体权利的主体,才能享有诉权,才能够就其纠纷申请法院予以审判。这样,把有无实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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