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示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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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示来源:日期:2014-04-25为发挥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 号),通知明确,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全面掌握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栏专门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发展沿革近几年来,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过了四次

2、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一览表),对小微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据统计,2013 年我省税务登记在国税部门的小型微利企业有 21 万户,其中 8.3 万户企业亏损,2.2 万户企业因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等原因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10.5 万户企业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减免税款 5.75 亿元,其中 6.5 万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 万元(含 6 万元)的企业享受了所得减半再减按 20%征税的优惠政策。近日下发的财税201434 号文件除了在时间上对减半征收的小微企业政策延续到 2016 年底外,在优惠对象范围上也有了扩大。本次政策调整后,全省在国税系统缴纳所得税

3、的企业中预计新增近 2 万户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6 万到 10 万之间)受惠,预计新增减免税款近 1.5 亿元,户均新增优惠 7500 元。二、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要符合一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 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已明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小型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即微利)、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小型企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在 2011 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有所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业企业需满足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和资产总额不超过

4、 3000 万元的条件;其他企业需满足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和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条件。“微利”中的“利”不是指企业利润,而是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考虑纳税调增调减项目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为“微利”,可以享受减按 20%征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2014 年这一标准是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减半再减按 20%征税的优惠政策。“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具体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来判断认定小型微

5、利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至于行业的分类,根据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企业;除此之外,住宿餐饮业、租赁和服务业等类型的企业都属于其他企业。三、小微企业享受最新税收优惠需注意起始时间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执行,纳税人目前正在进行的 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不能按照该政策执行。由于企业所得税季度

6、申报采取的是累计申报的方式,因此,虽然该项优惠政策出台时间是 2014 年 4 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省国税局已发文贯彻落实该文件,规定对财税201434 号文件出台前已完成 1 季度预缴申报但未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下一次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省局所得税处)2014 年至 2016 年底,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之后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需要厘清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同。 媒体报道的小微企业,属于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所有小型企业

7、和微型企业,还包括了星罗棋布的个体工商户,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比如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而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只是狭义上的小微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2 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税收优惠。小型

8、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一览表出台时间出台时间政策依据政策依据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变化点变化点2008 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给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2009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33 号自 2010 年 1 月 1 日2010 年 12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实际优惠税率从 20%降为 10%;2、明确 3 万元为所得减半的上限。2010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9、局财税20114 号自 2011 年 1 月 1 日2011 年 12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减半优惠期限延长 1 年。2011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7 号自 2012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 万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优惠期限延长4 年;2、所得减半上限从 3 万元提高到6 万元。2014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

10、34 号自 2014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优惠期限延长1 年;2、所得减半上限从 6 万元提高到10 万元。行业划型 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业工业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

1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建筑业建筑业 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批发业批发业 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12、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零售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13、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仓储业仓储业 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信息传输业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4、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软件信息技术软件信息技术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房产开发房产开发 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

15、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租赁和商务租赁和商务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行业其他行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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