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百货公司与德恒证券公司、金新信托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公司国债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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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世纪百货公司与德恒证券公司、金新信托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新世纪百货公司与德恒证券公司、金新信托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公司国债纠纷案资公司国债纠纷案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03 年 11 月 27 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世纪百货公司)与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恒证券公 司)签订了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 1 份。合同约定,由新世纪百货公司将自有 资产人民币 5000 万元作为委托标的,全权委托德恒证券公司进行国债操作,委 托期限 6 个月,委托起始日及截止日均以德恒证券公司开据的资产管理证明书 为准,该资产管理证明书仅作为托管凭证;德恒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后,可自

2、行 决定国债的交易品种、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在委托期限内,新世纪百货公司 委托德恒证券公司对所购国债进行代保管,并保证不提取现券或进行债券转托 管;新世纪百货公司在委托期间投资年收益率为 3%,如未达到该收益率时,不 足部分由德恒证券公司补足,如超过该收益率时,超额部分均作为德恒证券公 司的管理费;德恒证券公司保证在委托期限终止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新世纪百 货公司委托资产及收益,德恒证券公司如不能按期支付,新世纪百货公司则有 权向德恒证券公司按逾期金额日息万分之五收取罚金等条款。同日,新世纪百 货公司与德恒证券公司、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疆金新信托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

3、6 月 20 日更名为现名称,以下简称金新信托)签订了 担保合同,约定新世纪百货公司委托德恒证券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金新信托就 新世纪百货公司委托资金的安全及投资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 自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相关条款履行完毕为止。上述合同签订的次日,新 世纪百货公司即将人民币 5000 万元存入该公司在德恒证券公司中山支路营业部 开立的户名为世纪连锁、号码为 008000020143 的资金帐户上,德恒证券公司于 同日向新世纪百货公司开具了资产管理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的委托期限为 2003 年 11 月 28 日至 2004 年 5 月 28 日。新世纪百货公司在 00800002

4、0143 资 金帐户下开设的股东帐户代码为 880548044。新世纪百货公司存入资金后, 于 2004 年 4 月 16 日进行查询,发现其资金帐户上既无资金,股东帐户内也无 国债,遂于当日致函德恒证券公司及中山支路营业部,要求说明资金去向,并 立即将资金归还至新世纪百货公司资金帐户。同年 4 月 19 日,新世纪百货公司 又致函德恒证券公司,以“近来根据市场传闻及媒体报道,德隆集团上下资金 链断裂,运作已异常艰难,受此影响,我司于 2003 年 11 月 28 日委托你司营业 部购买 5000 万元国债的资金已存在极大风险”为由,要求德恒证券公司按以下 三条措施予以保全该司财产:1、立即解

5、除合同;2、立即将 5000 万元资金划还 该司,否则立即足值划转国债或其他财产至该司,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3、保 全资产变现金额超过本金及原合同约定的收益率部分,该司如数退还,不足本 金部分,由德恒证券公司及时补足。同日,德恒证券公司中山支路营业部复函, 其内容为:1、不同意解除合同,2、同意立即足值划转股票至新世纪百货公司 在华夏证券公司临江支路证券部开立的帐户,以此作为德恒证券公司履行合同 的担保;3、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到期之日,如德恒证券公司中山支路营业部不能 返还国债委托资金,中山支路营业部同意将划转作为担保的股票全部出售,以 抵偿委托资金,出售金额不足抵偿本金和收益部分由德恒证券公司

6、补足,超过 本金及收益部分退还德恒证券公司。后德恒证券公司中山支路营业部于 2004年 4 月 30 日为新世纪百货公司购买了 294300 手国债,成交金额为 24714114.60 元。其中,010203 国债 183540 手,成交价格为 83.37 元/手,成 交金额为 15301729.80 元;010308 国债 110760 手,成交价格为 84.98 元/手, 成交金额为 9412384.80 元。新世纪百货公司存入的 5000 万元资金,扣减德恒 证券公司中山支路营业部购买该 294300 手国债所用资金,尚余 25285885.40 元。 该部分资金,德恒证券公司中山支路营

7、业部此后未再用以购买国债。2004 年 5 月 23 日,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隆公司)向新世纪百货公司 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德恒证券公司不能归还新世纪百货公司委托资金及合同 约定的收益,由德隆公司为德恒证券公司履行归还委托资金及合同约定的收益 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到期的前一日即 2004 年 5 月 27 日,新 世纪百货公司发现德恒证券公司中山支路营业部提供的用以担保的股票(即湘 火炬 2342920 股、合金投资 1994608 股)价格开始下跌,遂将湘火炬 2342920 股中的 10000 股出售,获款 43888.32 元。合同到期日,德恒证券公司未

8、按合同 约定返还委托资金本金及支付投资收益,新世纪百货公司于当日将德恒证券公 司中山支路营业部提供的前述用以担保的股票中剩余的部分全部出售,获款 20832872.53 元,以上股票出售的成交总金额为 20876760.85 元。其中,湘火 炬成交均价为 4.41 元、4.55 元;合金投资成交均价为 5.18 元。合同约定的最 后还款日即合同到期后的第 7 个工作日(2004 年 6 月 8 日) ,德恒证券公司仍 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委托资金本金及支付投资收益,当日,010203 国债收盘价为 85.21 元/手,该种国债 183540 手,市值为 15639443.40 元;010308 国

9、债收盘 价为 86.37 元/手,该种国债 110760 手,市值为 9566341.20 元,以上 2 种国债 市值合计为 25205784.60 元。 后德恒证券公司仍未返还委托资金,新世纪百货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判如所请。原告新世纪百货公司意见:原告新世纪百货公司意见:2003 年 11 月 27 日,我公司与德恒证券公司签 订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将 5000 万元人民币交付给德恒证 券公司,由该公司代为理财,期限为 6 个月。同时,金新信托还与德恒证券公 司及我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承诺为我公司的资金安全及投资收益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后德隆公司也以承诺函的

10、形式,对我公司的资金安全及投资收益提 供保证担保。但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经我公司查询,发现德恒证券公司并 未将我公司提供的资金用于国债交易,严重危及我公司的资金安全,我公司遂 要求德恒证券公司归还所委托的资金,德恒证券公司虽提供了部分股票作为还 款的保证,但该部分股票变现后,仍形成了 28928274.89 元的委托资金损失及 相应利息损失,故请求判令:一、由德恒证券公司立即支付我公司人民币 28928274.89 元及委托资金 5000 万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损失 47 万元;二、 由金新信托、德隆公司对德恒证券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 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

11、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2、德恒证券公 司中山支路营业部出具的存款凭证;3、德恒证券公司出具的资产管理证明书; 4、担保合同;5、德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6、新世纪百货公司出具的要求归还 委托资金的函;7、新世纪百货公司出具的关于资产保全的函以及德恒证券公司 对此的复函;8 询证函;9、华夏证券公司重庆临江支路营业部出具的 2 份证明; 10、中国证券报、重庆经济报、华西都市报、2004 年 8 月 25 日的重庆商报、2004 年 6 月至 8 月的股票月线图及 2004 年 8 月 16 日的股票 线图。被告德恒证券公司意见:被告德恒证券公司意见:我公司在与原告

12、新世纪百货公司签订的委托国债 投资管理合同中,对原告的投资收益及损失作出了承诺,此违反法律的规定, 应属无效。另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使用了原告存入的资金,双方形成了事实 上的融资关系,原告在我公司已对还款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强行将我公司用以 担保的股票出售,造成了我公司的损失,我公司保留向原告追偿的权利。德恒证券公司未举示任何证据。被告金新信托意见:被告金新信托意见:我公司与原告及德恒证券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属实,但 原告与德恒证券公司签订的主合同,系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违反了国家 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由此,我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金新信托出示了以下证据:1、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之补充协

13、议;2、金 新信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3、金新信托更名的文件。被告德隆公司意见:被告德隆公司意见:原告与德恒证券公司系借贷关系,我公司出具的承诺 函无效,因此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德隆公司未举示任何证据。法院意见:法院意见:新世纪百货公司与德恒证券公司签订的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 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除约定固定收益率的条款因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 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相悖而无效外,其余内容均合法有效,应 受法律保护。新世纪百货公司将资金交付德恒证券公司后,德恒证券公司未按 合同约定为新世纪百货公司购买国债

14、,却将该笔资金挪用,后德恒证券公司在 新世纪百货公司查询该公司帐户,发现既无资金又无国债,致函要求德恒证券 公司将资金归还至该公司资金帐户的情况下,才用部分资金为新世纪百货公司 购买了国债,其余资金仍被挪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的第 7 个工作日,德恒 证券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将委托投资理财资金及所得收益返还给新世纪百货 公司。综上,德恒证券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资金并支付资金占 用损失的民事责任。其具体为:1、在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期限届满后的第 7 个工作日即 2004 年 6 月 8 日,按当日收盘价将 010203 国债 183540 手,010308 国债 110760 手的

15、合计市值 25205784.60 元返还给新世纪百货公司;2、返还未 购国债资金 25285885.40 元。以上 1-2 项之合与新世纪百货公司出售德恒证券 公司用以担保的股票获款 20876760.85 元相品迭后为 29614909.15 元;、支 付 5000 万元委托资金被挪用期间即从 2003 年 11 月 28 日起至 2004 年 4 月 2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0.72%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4、支付 未购国债资金 25285885.40 元从 2004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04 年 5 月 26 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0.72%

16、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5、支付 25241997.08 元(即未购国债资金 25285885.40 元扣减新世纪百货公司于 2004 年 5 月 27 日出售德恒证券公司用以担保的股票获款 43888.32 元后的余额)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0.72%计算的 2004 年 5 月 27 日当日的资金占 用损失;6、支付 4453012.87 元(即未购国债资金 25285885.40 元扣减新世纪 百货公司于 2004 年 5 月 28 日出售德恒证券公司用以担保的股票获款 20832872.53 元后的余额)从 2004 年 5 月 28 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0.72%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7、支付已购国债资金 25205784.60 元从 2004 年 6 月 9 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0.72%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因新世纪百货公司请求德恒证券公司支付委托 资金本金的金额仅为 28928274.89 元,故本院只主张德恒证券公司向新世纪百 货公司返还资金 28928274.89 元;因新世纪百货公司请求德恒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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