摈弃陈旧严打模式(毛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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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打,式微中的嬗变严打,式微中的嬗变毛立新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研究人员、法学博士)严打又来,但已今非昔比严打又来,但已今非昔比今年 6 月,严打又来,但已呈式微之态。与以往的历次全国性严打相比,此次严打的级别、范围、力度均有明显缩减。从参与的主体看,此次主要是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进行部署,并无检察、法院系统的整体性参与。另外,打击的重点也被锁定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涉暴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并非全面开花。从工作措施看,在侦查破案、严打犯罪之外,公安部还强调了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突出问题的整治,对社会面治安管控的强化,及对基层社会矛盾的化解。并要求做到“五个结合”,例如严格、公正、

2、规范与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有机结合,开展严打整治与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机结合,抓业务与抓队伍有机结合等。这些都表明,严打在淡出多年之后,虽然重现,但已大有不同。这些变化,显然是决策层在对 1983 年以来历次严打斗争进行总结、反思,及对社会治安规律有了新的科学认识后,作出的积极调整。因为,多年的严打实践已经证明,过去那种以“集中战役、统一行动、人海战术”为特点的严打,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而且还会滋生出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回顾严打历史,有许多教训值得汲取。例如,片面强调“严”的一面,忽视了对轻微违法犯罪“宽”的一面,往往会扩大打击面,导致罪刑失衡,引发诸多后遗症。片面要求“从快”

3、,强调公、检、法相互配合、联合办案,往往导致诉讼监督和制约形同虚设,案件质量下降,甚至出现冤假错案。重打轻防,忽视社会治安日常管理和防范控制工作,往往导致治标不治本,按下葫芦浮起瓢。强调尽快破案和诉讼效率,往往忽视依法办案和诉讼公正,诱发了刑讯逼供等了大量违法现象,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侵犯等。从这次严打部署看,决策层对上述问题、教训有一定认识,并作出了有针对性的部署和要求。由此决定,此次严打与以往相比,面貌已经大有不同。严打也不再是党委、政府直接主导下的公检法“大合唱”,而基本上限定为公安机关的“独角戏”。由于缺乏检察、法院的整体性参与,因而,此次严打对常态的起诉、审判工作不会有太大

4、冲击,对整体刑事司法工作的状态影响有限。另外,公安部在强调严打的同时,还强调打防结合、既治标又治本、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等,有意淡化和克服片面强调严打可能带来的一些弊端。这些新变化,也表明决策层对严打的认识有了质的嬗变,更加注重各种治安防控措施的综合性运用,并力图把严打纳入日常执法、日常管理、日常建设的常态化轨道。综上,此次严打已今非昔比,性质上更像是全国公安机关的一次范围较大的“专项整治行动”,或者说是全国公安系统的一次“警务突击”行动。2严打之严打之“严严”,须济之以,须济之以“宽宽”自 1983 年之后,严打便成为我国主导性的刑事司法政策。其基本含义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其

5、中,“从重”是指在实体上判处较重的刑罚;“从快”是指在程序上加快办案速度。这一政策的直接体现,就是 1983 年 9 月 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规定(史称两个“92 决定”),二者的基本精神可以概括为:重刑、速判、快杀。1996 年、1997 年我国刑诉法、刑法先后修订,上述两个“92 决定”被废除。但“依法从重从快”早已成为严打的代名词,在历次严打行动中得到贯彻。遗憾的是,从实践效果看,重刑、速判、快杀虽然在短期内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总体来看,其威慑、阻吓效应十分有限,严打之后我国刑事犯罪往往迅速反弹、

6、有增无减。而且,片面强调“治乱用重典”,追求严刑峻罚,特别过多适用死刑,不仅没有减少暴力犯罪,反而渲染了“以暴制暴”的社会气氛,增加了社会对立面,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多年来,对严打的反思、质疑和批评不绝于耳。在总结和反思多年严打的基础上,中央决策层开始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4 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首先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06 年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变化,多被解读为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出现了重大调整,由“严打”走向“宽严相济”。所谓“宽严相济”,是指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

7、,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相对于严打仅仅强调“从重从快”而言,“宽严相济”同时兼顾了“宽”与“严”两个方面,强调二者要协调统一、相互补充、良性互动,因而对实施多年的严打政策是一种调整和矫正。此后多年,“宽严相济”为人们津津乐道、耳熟能详,严打则渐渐淡出视野。此次严打又来,是否会冲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否意味着刑事司法政策出现回调?这是许多人所担心的问题。但据笔者看来,这种担心虽非多余,但并不会发生。“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在总结和反思多年严打斗争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有其深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根源,不可能因为某一时

8、期暂时的治安形势反复或者某个部门的某一项工作部署而遭动摇或否定。再则,从逻辑关系上讲,相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打只是一个下位的具体要求,它强调了“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并不因此而否认和排斥“宽”的一面。对一些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实行严打,本来就是“宽严相济”的固有内容和应有之义。问题在于,强调“严”的同时,必须以“宽”济“严”,当严则严,该宽则宽,不能擅自扩大严打范围,不分对象一味从严,这样就违背了“宽严相济”的要求。因此,公安机关此次严打,应当“宽严相济”指导下的严打。一方面,必须明确并瞄准严打对象,当严则严;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犯罪性质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9、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案件,仍应坚持依法从宽处理。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两个方面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将有限的执法力量从大量的、琐碎的轻罪3案件中解放出来,集中优势警力资源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同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解。严打之严打之“严严”,重在严格、严肃,而非严厉,重在严格、严肃,而非严厉严打之“严”,含义有三,即“严格”、“严厉”和“严肃”。严格,是指刑罚的确定性,有罪必罚;严厉,是个程度概念,即从重处罚;严肃,针对的是程序意义,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综观以往的严打,往往单纯强调“严厉”的一面,追求严刑重罚,并且更多地使用了死刑。如前所述,这种做法的效果并不如意

10、,而且产生了明显的负面效应。多年严打,已使我国刑事司法在严厉方面早已饱和,下一步只有着力在严格和严肃上多下工夫,才能有新的成效。强调严格,意即提高刑罚的确定性,这是提升严打效果、遏制犯罪的有效手段。贝卡利亚有言:“刑法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列宁说过:“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得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的一切罪案都真相大白。”这都是在强调刑罚的确定性。而提高刑罚的确定性,除了在立法上严密法网外,更重要的是提高执法机关的能力和水平。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大力提升公安机关对刑事犯罪的发现和侦破能力,减少隐案,提高刑事案件侦破率

11、。这对于我国公安机关而言,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要求公安机关要更加充分地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侦查工作的信息化、科技化水平,从原先较多地依靠人海战术、粗放经营,逐步向更多地依靠计算机、依靠信息、依靠科学技术的方向转变。同时,大力推动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强调严肃,就是坚持依法严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这是实行法治的必然要求。在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时代背景下,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治理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进行,决不允许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不论是非。非法取证、违法办案,不仅会导致冤假错案发生,而且会产生破坏法治、侵犯人权的严重后果。培根

12、有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水源。”执法犯法所产生的不良示范效应,远甚于犯罪本身。严打之外,更须注重提高整体防控能力严打之外,更须注重提高整体防控能力即使对警方而言,作为一项警务战略战术,严打也是一种非常之策。针对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的突出犯罪问题,警方集中各种有效资源,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以期迅速扭转局面,取信于民,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相对于日常执法管理而言,严打毕竟是一种针对非常状态的非常对策。频繁开展严打斗争,必然会影响到警力资源的合理分配,冲击日常执法管理工作,导致某些方面工作,特别是日常管理和防范工作受到削弱。刮风式、运动式的专

13、项行动,还会导致执法尺度时紧时松,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尊严。4更为严重的,一些地方在严打行动期间,还长期沿袭下达“治安指标”的做法。人为地规定破案数、抓人数、捕人数、打击处理数等,甚至强行要求发案数必须逐月逐年下降、破案率必须逐月逐年递增等。例如,在这次严打开始时,昆明市公安局就明确要求逮捕、劳教人数要与去年同比大幅上升,刑事警情破案率环比上升 15%以上,招致各界批评。这种做法显然没有科学根据,而且极其荒唐。犯罪学和侦查学的常识告诉我们,一个地区一定时期的刑事发案数、破案数往往有一个稳定的常量,警方破案率的提升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而,像昆明那样,人为地规定逮捕、劳教数同比要大幅上升,破案率环比要

14、上升 15%以上,纯属主观主义的产物,是拍脑袋的结果。类似做法会在实践中引发一系列恶果。在指标的压力下,一些地方难免会在数字上弄虚作假,将没有侦破的案件捂住、盖住,搞“不破不立、先破后立”,夸大战果;或者随意扩大打击面,将不该逮捕、劳教的也予以逮捕、劳教,甚至不惜制造假案凑数,冤及无辜;还会诱发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现象进一步抬头;满足于表面上轰轰烈烈,忽视治本之策和治安基础工作等。因而,类似做法必须予以摈弃。近年来,基于对严打的不断反思和对治安规律的深刻认识,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开始摈弃旧的做法,积极探索以“治安整体防控”来替代严打,以“信息引导警务”来实现“精确打击”,实现警务工作由粗放型向集约

15、型转型。例如,北京市公安机关自 2005 年起,废弃沿用多年的“指标制”,代之以“数据常量”,即根据前三年各类案件发案量,推导出一个发案合理值,用以评判某一区域的警情是属于“平稳”、“警示”或“良好”,据此来引导警员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控制,实施精确打击。同时,着力推进“巡逻、社区、治安、内部单位等四张网整体防控”建设,实行以“警情监测分析研判预警发布指挥调度精确打击完善防控”为架构的新型日常警务模式,逐步开始实现社会治安的信息化、常态化、法治化管理,取得了良好实效。历史和现实的经验都告诉我们,犯罪问题和社会治安问题,往往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企图靠一两次严打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无异于天方夜谭。而且,运动式执法所固有的弊端,还使我们时刻面临着背离法治、破坏人权的风险。因而,有必要在执法理念和执法模式上与时俱进,理性地认识犯罪问题和治安问题,摈弃陈旧的严打模式,把对犯罪问题和社会治安问题的治理纳入法治化、常态化的轨道,着力提高对社会治安的整体防控能力,最终彻底摆脱对严打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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