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从臣民公正观到公民公正观的演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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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从臣民公正观到公民公正观的演变上从臣民公正观到公民公正观的演变上司法公正已经走过漫长的道路,而仍然有漫长的道路要走。司法公正是通过对司法权力的保障和约束来实现的。只要司法权力得以有效的保障和约束,就能使司法达到适度的公正。一旦司法权力失去保障或约束,就可能出现司法不公。无论在臣民时代或在公民时代,都有与其相适应的司法公正,也都会司法不公。司法公正的程度取决于对司法权力的保障和约束的程度。臣民时代的司法公正和公民时代的司法公正其实现的方式不同。在由臣民时代进入公民时代之初,臣民时代司法公正的实现方式仍然有一定的惯性。这

2、是由于臣民的司法公正观转变为公民的司法公正观需要一段过渡时期。在臣民时代,臣民只是司法公正的客体。其主体是清官和君主。而公民时代,公民既是司法公正的客体,也是司法公正的主体。作为司法公正的主体是公民时代司法公正与臣民时代司法公正最根本的分野。司法公正的主体是谁,至关重要,关系到司法公正的性质。将对未来司法公正体制的建立起指导性作用。区分臣民公正观和公民公正观实际上是要明确主体的区别。意义在于未来司法公正实现方式的确立。未来的司法公正应当是以公民为主体,并由此建立相应的司法体制以保证其实现。而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应完成司法公正观从臣民到公民的演变。臣民公正观和公民公正观的区分,解决了三个问题,即继承

3、、发展和过渡。公民时代与臣民时代司法公正在内容方面的基本一致,以及在实现方式方面的根本区别,使司法公正有着继承和发展的关系。由于司法公正的继承性,公民时代能够利用臣民时代司法公正的一些调整手段。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公民的监督可以借用君主监督的合理的成分,但体制的建立要有利于公民实行监督。把臣民祈求式的公正转变公民的争取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大发展。臣民因君主及清官的恩赐获得有限的公正。公民通过权利的实现而得到公正。臣民时代由君主对司法权进行监督。公民时代由公民对司法权进行监督。公民的监督是公民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同时,从臣民到公民公正观的演变有一个过渡时期,并且公民主体意识也是逐渐增强的,因而

4、司法公正方式的转变需要有一定的过程。司法公正观,并非公民时代所独有。在臣民时代就已有之。而且在臣民时代和公民时代其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在范围大小略有不同。其根本区别在于其实现方式。臣民时代的司法公正是君主的恩赐,臣民只能祈求。公民时代的司法公正是公民权利的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因而臣民时代司法公正的主体是君主,由君主调节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时代司法公正的主体是公民,由公民调节司法的公正程度。从臣民到公民,公正观的演变,主要是一种心态的演变。这种心态的演变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完成这一演变,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形式的改变。公民的司法公正观的特征在于,要求司法机关切实履行司法公正的义

5、务。与臣民时代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是君主的监督不同,公民时代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是公民的监督。公民时代监督机构的建立,应与公民监督这一本质特征相适应。在司法公正观完成从臣民到公民的演变之后,相关的法律理念也将随之转变。依法治国,是一种法律理念。但它不能体现公民作为主体。这种理念仍然停留于臣民时代。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伴随着的司法产生而产生的。只是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的群体和个人,其要求的方式、内容和强烈程度有所不同,对司法公正的调节方式也有所不同。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表现为一种司法公正的理念,亦即司法公正观。司法公正观可以分为臣民公正观和公民公正观。两种公正观的区别,固然与身份有关系,更

6、多的与心态有关系。不同的公正观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的调节方式。臣民的司法公正观是被动性的,以乞求的方式,通过他人(清官及君主)主持公道,辩明冤枉。公民的司法公正观是主动性的,以实现权利的方式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司法公正从臣民公正观到公民公正观的转变,有一个过渡时期,与社会形态的变更不完全吻合。一般作为一种思想的提出要先于社会形态的变更。最早提出有关公民的司法公正观的思想家,其身份往往是臣民。而作为一种社会观念,则要晚于社会形态的变化。在进入公民时代之后,其民众的司法公正观可能仍然属于臣民时代。要经过一个时期才能转为公民的司法公正观。在某些国家,其思想的提出及其社会要求的形成可能同时滞后于时代的变

7、更。一、臣民的公正观古代中国为其代表。“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最为典型的臣民司法公正观。在臣民时代,其特色是分为君主和臣民,并分为各种等级。许多国家在这一时代都制定有许多严密的相对完备的法律。君主通过这些法律来对臣民实行管理。尽管在立法上不同等级规定有不同的特权,以及许多不平等待遇,在多数的情况下,无论君主臣民都希望法律能够得以实施。这就为臣民的司法观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一般臣民、官吏、君主或多或少会有司法公正的要求。只是各自的心态不一样。君主有明君、昏君之分。官吏也有清官、贪官、庸官之别。同时所处环境的及环境的变化也会使人的心态发生变化。就君主、官吏来说,司法公正的要求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出

8、自于统治的需要。保持相对的司法公正,对其统治的稳固是极为重要的。民心向背,经常决定一个朝代统治的命运。保持司法公正,有取信于民,收拢人心,减少民怨的作用,而为君主以及效忠君主的官吏所重视。朝廷的稳固,对于服务君主的官吏也是很重要的。因而相对的司法公正,对于大多数官吏来说,也关系到自身的利益。贪官污吏的贪赃枉法,司法不公,会引起民怨、导致民变而危及君主的统治和其他官吏的利益。因而贪赃枉法虽然受害的是一般臣民,危及的却是朝廷。司法公正涉及君主统治的安危,而事关重大。当然不同的君主,不同的官吏对此的认识的差异,使各自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形成差异。即使同一君主、同一官吏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不同心态的情况

9、下,其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有差异。其二是出自道德价值观念。有许多官吏具有为民作主、扬善惮恶的强烈价值观,使之在司法中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公正廉明。但这种道德价值观经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般臣民的司法公正观在臣民时代,一般臣民的素质相对低下。也许大多数人不会有司法公正的意识。却会有得到公平待遇,不受冤枉的要求。在臣民中由于道德观念的不同,其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一类是既不愿使自己受冤,也不愿使他人受冤。这类人中有一部分人会因他人受冤而提供帮助奔忙,以使他人的冤枉得以申雪。有一部分人会对他人的冤枉表示同情。也可能有人对他人所受的冤枉无所表示。另一类是不愿使自己受冤,但并不反对使他人受冤。尤

10、其是通过使他人受冤而使自己受益。有不少人追求使他人受冤使自己受益的效果。这种追求往往是司法不公的直接诱因之一。但是有一种是共同的,即不愿使自己受冤。这种要求形成了司法公正观。追求司法公正的要求,与追求司法不公所带来的利益的要求长期抗衡。从整个社会来说,追求司法公正的要求所形成的力量要大一些。这就使臣民时代在司法上能保持适度公正。一般臣民的司法公正观的显著特点是采用被动的乞求方式。把希望寄托于清官及明君。在臣民时代,限于身份地位,也只有通过这一途径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臣民遇到冤枉,可以上诉、申诉,有重大冤枉甚至可以直接向君主申诉。让官吏君主为自己作主。但只能被动地等待司法官吏的处置。一旦得遇清官

11、明君则雪冤有日。如遇贪官昏君,则沉冤莫申。在臣民时代,司法公正的例子不少,遭受冤枉的也很多。臣民在司法中遭受冤枉时,总是长跪磕头,请求申冤。在冤枉得以申雪时,也跪拜磕头,以谢恩典。把经办官吏当成“清天”。即使是对同一司法官吏,先错误定罪,后又改正,当事人也会感恩戴德。那些有冤难申者,虽有怨恨,也无可奈何。即使因而聚众造反,也是为求清官明君。因而在臣民时代,虽有朝代更迭,但司法公正的观念和方式却没有改变。君主、官吏的司法公正观在臣民时代,有关司法公正的思想往往是某些官吏提出的。虽然不一定以“公正”的字眼出现,但反映的是有关司法公正的内容。中国历史上有许多这样的内容。在周代,即有“中”的概念,是中

12、国古代正统的司法公正观。这一公正观对以后历代的司法有重大影响。尚书?吕刑:“民之乱也,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永畏惟罚。非天不中,惟人在命。天罚不极。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其孔氏传解释为,“民之所以治,由典狱无不以中正听狱之两辞。两辞弃虚从实。刑狱清则民治。典狱无敢受货听诈成私家于狱之两辞。受狱货非家宝也。惟聚罪之事,其报则以众人见罪。当常畏惧。惟为天所罚。非天道不中惟在教命使不中。不中则天罚之。天道罚不中。令众民无有善政在于天下,由人主不中。天亦罚之。”唐孔颖达疏进一步解释:“民之所以治者,由狱官无有不用中正听讼之两辞。由以中正之故,下民得治。汝

13、狱官无有敢受货赂,成私家于狱之两辞。勿于狱之两家受货致富。”“多聚罪则天报汝以众人见被尤怨,而罚责之。汝当常畏惟天所罚。天罚汝非是天道不中。惟人在于自作教命使不中尔。教命不中则天罚汝。天道罚不中也。若令众民无有善政在于天下,则是人主不中。天亦将罚人主。”“狱之两辞谓两人竞理,一实一虚。实者枉屈,虚者得理,则此民之所以不得治也。民之所以得治者,由典狱之官其无不以有中正之心听狱之两辞。弃虚从实,实者得理,虚者受刑。虚者不敢更讼,则刑狱清而民治矣。孔子称必也使无讼乎,谓此也。”“典狱知其虚,而受其货,听其诈。诈者虚而得理。狱官致富成私家。此民所以乱也。”在以上引述中,孔氏传已有“中正”之说。即使孔氏

14、传不是汉代孔安国所作,而为伪书,至迟也是出于晋人之手。从“弃虚从实,实者得理,虚者受刑”的内容看,“中正”显然为“公正”之意。在这一公正观中有两层含义。一是司法公正事关“治乱”。司法公正则民得以治,司法不公则民乱。二是司法不公要受天罚。汉代已有“公正”之说。汉班固白虎通爵:“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也。”与此相近的有“公道”和“公平”。荀子?君道:“公道达而私门塞矣。”汉书?萧望之传:“公道立,奸邪塞,私权废矣。”管子?形势:“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战国策?秦一:“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商鞅的公平是什么呢?商君书?赏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

15、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虽然不能做到“刑无等级”,但按史记?商君列传载,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亦达到适度公正。唐贞观政要有公平篇。其中有“各奉公正之心”。同一篇中魏征评贞观法制:“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断于法。纵临时处断或有轻重,但见臣下执论,无不欣然纳。民知罪之无私,故甘心而不怨。臣下见言无忤,故尽力以效忠。”他强调:“且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今作法贵其宽平。罪人欲其严酷,喜怒肆志,高下在心,是则舍准绳以正曲直,弃权衡而定轻重也。”在司法上反对“轻重由乎喜怒。爱之者,罪虽重而强为之辞;恶之者,

16、过虽小而深探其意”。即以反对主观好恶量罪定刑。在历史上出现过许多执法如山的司法官员。后汉书?董宣传载,东汉洛阳令董宣杀湖阳公主恶奴,光武帝命向公主谢罪。董宣不肯低头,光武帝称之为“强项令”。而最受称道的清官,宋代有包拯,明代有海瑞。同时在历史上,随意轻重的君主及司法官吏很多。如汉书?刑法志载,“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又如史记?酷吏列传载,“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诛灭之。”在臣民时代,君主为了社会的安定,统治的稳固,尤其惧怕天罚,需要一定程度的司法公正。为此必须对司法不公进行限制,以减少冤抑。从而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制度。据周礼及尚书?吕刑记载,在周代要求法官审案“各丽其法”,并已建立上诉制度和法官责任制度。秦汉建立了监察制度。到唐代诉讼制度、监察制度及法官责任制度已比较完备。明清则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会审制度。然而,臣民时代司法公正是由君主及其为其服务的官吏调节的。君主有明有昏。官吏有公正廉明,又有贪酷枉法。各种因素相互制约,在不同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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