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农村参保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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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参保缴费流程 1、新增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在同一张 A4 纸上) ,新增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还须携带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到村(居)委会填写参保登记表 ; 2、参保人员根据缴费档次缴费; 3、协办员根据新增参保人员缴费凭证及参保登记表填写缴费明细表和缴费证; 4、续保人员缴费,协办员仅需根据缴费凭证在农保中心提供的续缴明细表中填写参保 金额。 5、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各村上报的参保登记表及与之对应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6、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7、县农保中心复核参保登记表等相关信息,确证无误后将参保登记

2、表等材料返回两份; 8、县农保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9、县农保中心根据缴费明细表和开户银行提供的缴费信息核对缴费情况,以村(居)委会 为单位出具专用票据; 10、县农保中心在月底用财政补贴汇总表申请地方财政补贴; 11、县级财政部门将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到收入户并将财政补贴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12、县农保中心反馈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13、村(居)委会公示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留存照片并上报) 。 二、注销流程 1、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需办理注销手续,包括两类人群: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持下列材料向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 申请: (1)填写注销登记表; (2)指定

3、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 (3)有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 (4)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 ,或公安部门出具 的户籍注销证明; (5)指定金融机构发放的领取(或缴费)存折;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本人或代办人员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登记申请: (1)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 (2)代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3)指定金融机构发放的缴费存折或领取存折; (4)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本注销证明。 2、村(居)委会协办员审核其终止请求的合理性和真实性,符合终止条件的,填写城乡 居

4、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 (1)参保人员死亡的,此表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填写;参保人员出国(境)的,此 表由本人或代办人员填写,若指定人员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 本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2)在“注销原因”一栏内选择“死亡”或“出国(境)定居”,并在选项后( )内打“”。 (3)各项目的信息要如实填写,并在“申请人声明”一栏中签章,确认无误。 (4)本表一式四份,申请人、村(居)委会、乡镇事务所、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3、村(居)委会签注意见后,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连同申请人的证明 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4、乡镇事务所将申请材料与业务管理

5、软件中的信息进行比对,初审无误后,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上报县级社保 机构。 5、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 遇核定表 。 6、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由县级社保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打印生成,选择“一 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项目,在“”内打“”。此表由县级社保机构留存。 7、县级社保机构于每月底前根据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计算确定参保人一次领取资金余额, 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付审批表 。 (1)在“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出”一栏中,如实填写本月一次性支付的人数和支 出金额合计数,

6、送县财政部门。 (2)本表一式三份,县级社保机构业务、财务科室及县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8、财政部门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在 3 个工作日内将 到账信息通知县级社保机构。 9、县级社保机构将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 10、金融机构将支付金额划入一次性领取人员银行存折,同时向县级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 执,于 3 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 11、县级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扣减领取 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12、支付成功后,对其个人账户作注销处理,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备案。

7、13、办理终止手续的次月,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凭本人身份证明、银行存折可到指定 金融机构领取款项。 三、变更登记流程 1、因参保人因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或本人变为残疾人等发生变更的, 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有关材料: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本人残疾人证、农村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金领取证等,到村(居)委会(协办员)填写变更表 , 2、村(居)委会汇总本村(居)委会当期变更材料,在变更表上签章,并按规定将 变更表及相关材料上报乡镇(社管委)劳动保障事务所; 3、乡镇(社管委)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各村上报的变更表及与之对应的相关材料进行审 核; 4、将未通过审核的相关信息及时通知村协办员;

8、5、将审核通过后的参保人员变更表和相关材料签章确认后,按规定时限上报县农保中 心; 6、县农保中心复核变更表和相关材料,将相关材料与有关部门核实; 7、未通过审核的相关信息及时通知乡镇(社管委)劳动保障事务所; 8、将通过审核的相关信息录入新农保(城居保)信息系统; 9、将变更表和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四、转移接续流程 1、参保人员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 出关系转入申请,同时填写参保登记表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村(居)委会 协办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并上报乡镇(社管委)劳动保障事务所; 2、转入地乡镇(社管委)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

9、关材料进行审核 签字盖章,并将审核无误的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上报至县农保中心; 3、转入地县级农保机构收到乡镇(社管委)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加盖公章后寄送至转出地 县级农保机构; 4、转出地县级农保机构收到接收函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 规定的,及时结算其个人账户,在接收函上填写转出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加盖公章后 寄送两份至转入地县级农保机构,其中参保人员留存 1 份; 5、转出地县级农保机构于次月将核实无误的转移资金通过指定金融机构一次性划拨至转入 地县级农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注销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6、转入地县级农保机构收到转移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后,告知转出地县级农保机构,及时 进行实收处理并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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