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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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法律援助条例长春市法律援助条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11018(颁布时间)20011018(实施时间)长春市法律援助条例(2001 年 8 月 31 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 年 9 月 29 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对象和形式第三章 程序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规范法律援助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2、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减收或者免收服务费用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是指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简称法律援助人员)及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 。本条例所称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帮助的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第四条 市、县(市) 、区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市、县(市) 、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第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

3、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的工作。第六条 倡导和鼓励法律援助人在完成所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的同时,自愿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帮助。第七条 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法律援助经费及社会捐赠的资金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对象和形式第八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下列刑事案件,需要法律援助的,应当给予被告人法律援助:(一)被告人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

4、护人的;(三)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五)被告人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或者家属不愿承担辩护费用,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六)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人民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律师,而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经立案的侦查机关批准。第十条 具有本市户籍或

5、者暂住证的下列民事、行政法律事项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报酬;(二)除责任事故外,因工受伤害请求赔偿;(三)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五)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六)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金等有关公证;(七)办理与赡养、抚育、扶养等有关公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6、;(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公证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三章 程序第十二条 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事项,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事项,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法律援助事项,由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 、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第十三条 同一法律援助事项,由同一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均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由最初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

7、受理。第十四条 县(市) 、区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的法律援助事项,由市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受理。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属于县(市) 、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第十五条 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移交同级公证处依法办理。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五)代申请的,代申请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六)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

8、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准予法律援助通知书 ;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 。当事人对不予法律援助有异议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 10 日以前,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下列材料:(一)指定辩护通知书;(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上诉书;(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法律援

9、助机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送交的符合条件的指定辩护材料之日起 3 日内函复人民法院,并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提供辩护。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事项后,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代申请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确定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由该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确定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由该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为其确定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本机构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案所需的差旅费、文印

10、费、交通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必要费用,受援人列入诉讼或者仲裁请求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或者裁定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受援人败诉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当对受援人先行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仲裁)费用。受援人败诉的,应当予以免收或者减收上述费用。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将办结事项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装订成卷,并于 60 日内交由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存档。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在法律援助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所受理的法律援助

11、事项有关的材料;(二)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所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补充材料;(三)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请终止援助;(四)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必要的经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迟延、终止或者中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二)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三)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四)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办结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

12、况;(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受援事项的事实和相关的情况,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二)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受援事项的事实;(三)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四)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机构补交法律服务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每年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数量,由其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违反本

13、条例规定,拒不承担或者不完全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O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 、 (二)项规定之一的,律师、公证员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一条 受援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 、 (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漏秘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人函200155 号(来源)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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