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需求侧政策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526955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电力需求侧政策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北京电力需求侧政策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北京电力需求侧政策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北京电力需求侧政策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北京电力需求侧政策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北京电力需求侧政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电力需求侧政策(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专项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367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复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预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906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专项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来源为两部分:一是中央财政安排下达我市的专项奖励资金,二是市财政安排的配套奖励资金。第三条 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政策,执行期为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期间,即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第四条 财政奖励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范围:(一)实施能效电厂类项目;(二)推广移峰填谷技术类项目;(三)开展电力需求响应类项目;(四)电能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3、(五)相关科学研究、宣传培训、审核评估等项目。第六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方式:(一)实施能效电厂类、推广移峰填谷技术类开展电力需求响应类的项目,给予采取财政定额奖励方式支持;(二)对政府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电能服务管理平台项目建设经费及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的科学研究、宣传培训、审核评估等管理经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第三章第三章 财政定额奖励对象、项目财政定额奖励对象、项目第七条 奖励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并取得符合规定的节约电力负荷效果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电单位、用电单位或电能(节能或能源,以下简称电能)服务公司。电能服务公司是指通过国家审核备案或北京市审核备案的

4、节能服务公司;供电单位是指本市有独立法人的供电企业;用电单位是指在本地区从事生产或其它经济社会活动单位。第八条 奖励项目:符合本文第七条规定的供电单位、用电单位或电能服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项目,包括以下方面:(一)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能效电厂项目,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技术改造、高效替换低效设备、优化用电方式等提高生产工艺和用电设备的项目,包括以下两类项目:1.重点用电行业生产工艺节电改造,包括:窑炉(锅炉)系统节电、余热余压余气回收发电、自用电降损等项目;2.用电设备高效节电改造: 照明与控制、电机及其拖动与调速、暖通空调与集中优化控制、水源或地源热泵、变压器与无功补偿、低电耗计

5、算机和办公电器等项目。(二)永久性转移高峰电力的负荷优化项目,包括:冰(水)蓄冷电空调、蓄热电采暖、蓄热电热水、蓄冷蓄热技术与水源或地源热泵结合应用等项目。(三)临时性减少高峰电力负荷的电力需求响应项目,是指用电单位主动申请并响应调度命令,临时性减少用电容量。第四章第四章 财政定额奖励标准财政定额奖励标准第九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分类与奖励标准(项目分类与奖励标准表见附件)分档如下:( (一一) )基准型项目基准型项目第一类:对提高用电设备能效产生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改造项目,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300 元/千瓦、400 元/千瓦、500 元/千瓦。第二类:对采用电蓄冷(蓄热)供冷(供暖

6、)技术产生永久性转移高峰电力负荷的改造或新建项目,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350 元/千瓦、450 元/千瓦、550 元/千瓦。第三类:对通过主动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项目,按照响应时间(24 小时、4 小时、30 分钟)签订合同,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80 元/千瓦、100 元/千瓦、120 元/千瓦。第四类:其他新技术实施的项目,确能实现永久性节约和转移高峰负荷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奖励标准不得超过 440 元/千瓦。( (二二) )整合型项目整合型项目通过自愿签订协议,采用整合节约电力指标的方式,承担一揽子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项目,奖励标准为:440 元/千瓦。

7、( (三三) )示范型项目示范型项目技术先进、运行控制优化、节电效果显著、项目运作模式新颖,能够成为节电技术典范或行业学习标杆的项目,奖励标准为采用同类技术的基准型项目奖励标准的 1.2 倍。第十条 对政府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电能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或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的科学研究、宣传培训、审核评估等建设管理性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原则及相关要求从严核定经费支出标准,严格执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第五章第五章 财政定额奖励资金项目申报财政定额奖励资金项目申报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定额奖励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项目;(二)项目未申报其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三

8、)申报项目已纳入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项目库;(四)项目产生的节约和转移的电力应能基本达到申报的要求;(五)能效电厂的单个项目节约电力负荷在 10 千瓦以上;移峰填谷的单个项目转移高峰电力负荷达到 20 千瓦以上;(六)项目需要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具备完善的电力电量统计和管理制度,节约和转移的电力负荷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项目承担单位能够按照我市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要求保证定期上报相关数据或资料;(七)项目能够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竣工,且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日期间申报;(八)参与电力需求响应项目的用户必须事先主动与电力公司签订

9、电力负荷需求响应协议,并接到调度命令方实施减少电力负荷。第十二条 基准型项目除符合申报财政定额奖励项目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竣工及运行(最早在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工);且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申报并落实的项目;2.项目节约和转移的电力负荷应能基本达到申报的数量,项目实际效果不得低于申报数量的 85%;3.单个能效电厂项目节约电力负荷在 10 千瓦及以上,同类打包项目在 20 千瓦及以上,单个负荷管理项目转移高峰电力负荷达到 20 千瓦及以上;4.永久

10、性节约和转移电力负荷在 500 千瓦及以上的项目,必须安装用电在线监测装置,具备完善的电力电量统计和管理制度,节约和转移的电力负荷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5.参与主动需求响应项目的用户须自愿申报,签订电力需求响应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调度命令减少的负荷。用户申报的负荷量必须由北京市电力公司给予预核定。第十三条 整合型项目除符合申报财政定额奖励项目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整合型项目必须是永久性节约或转移电力负荷项目,其中每个子项目需满足基准型项目 15 项的要求。申报时分每个子项目进行独立填写;2.整合型项目申报单位需为北京市各区县政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电能服务公司、年用电量

11、在 500 万千瓦时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在 10000 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单位;3.整合型项目节约和转移电力负荷应达到 2000 千瓦及以上;4.电能服务公司需具有两个及以上用电单位的项目,用电单位需具有两种及以上不同技术类型的项目;5.由区县政府申报的整合性项目,区县政府须配套资金政策,财政奖励资金优先支持。第十四条 示范型项目除符合申报财政定额奖励项目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示范型项目必须是永久性节约或转移电力负荷项目,申报需满足基准型项目 15 项的要求;2.项目申报需由具有行业引领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推荐,并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审核;3.示范型项目有义务参加政府主

12、管部门举行的现场发布会、观摩会等宣传和推广活动。第十五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期内提供以下材料:( (一一) )基准型基准型1.项目申报表;2.项目设计说明;3.设备清单;4.节电计算说明;5.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二) )整合型整合型1.项目建议书(应具备可研深度);2.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三) )示范型示范型1.包含基准型项目第 1 至第 5 条;2.具有行业引领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推荐书。(四)对主动响应型临时降低负荷项目,需提供与电力公司签订电力负荷需求响应协议和调度命令录音或命令传真文件的复印件。(五)对于转移负荷达

13、 500 千瓦的基准型、整合型及所有的示范型项目,要求签订安装项目在线监测计量表计的协议文件。(六)电能服务公司申报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合同复印件,合同中需明确财政奖励资金的分享条款。第六章第六章 财政定额奖励项目管理财政定额奖励项目管理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做好财政专项定额奖励项目申报和评审、项目库管理、项目验收与评估、奖励资金预算编报、奖励项目监督管理、预算绩效评价等工作。北京节能环保中心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库管理及预算编制等项目管理具体工作。第十七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进入项目库,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

14、实施进行跟踪管理。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和评估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实施。节约电力负荷达到 200 千瓦的基准型项目和所有示范型项目在竣工结束后须进行测试和评估。对 200 千瓦以下的项目,在竣工结束后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测试与评估。对整合型项目根据项目数量和单个项目负荷的大小在竣工结束后可采取抽查或逐项测试评估。第七章第七章 奖励资金预算编制、资金申请和拨付奖励资金预算编制、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根据财政专项定额奖励项目库管理和电能服务管理平台建设进展情况及科研课题、宣传培训、审核评估等电力需求侧管理经费需求情况,编制次年的奖励资金年度预算

15、。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与地方财政配套安排的财政资金总规模,按照总额控制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年度预算及项目预算支出计划。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验收和评估工作结果并结合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汇总编制财政定额奖励项目并提交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核拨。资金申报工作一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收到财政拨款后,统筹安排好资金支出。第八章第八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获得财政奖励支持的电能服务公司和用电单位,应于每季度后一周内,将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运行情况及减少的电力使用量通过电力需求侧管理

16、网站报送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汇总统计全市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节约电力电量效果及财政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按季度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第二十三条 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信息发布制度,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对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实施、节约和转移电力负荷等汇总信息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电能服务公司和供用电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一)项目申报材料和投资有弄虚作假、有故意套取财政补贴,以及实际节约电力负荷经专家审核小于申报数量 85%的;(二)五年之内拆除项目装置和退出项目运行;(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被举报问题经查实等其他情况。第九章第九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后执行,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结束后本办法停止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