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粮食局粮食行政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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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西山区粮食局粮食行政赔偿程序一、受理机关西山区粮食局地点:西山区马街南路 37 号四楼粮食监督检查办公室;联系电话:8178795。二、受理范围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2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3造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1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符合行政赔偿申请条件的,向赔偿请求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行政赔偿申请条件的向赔偿请求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申请材料(一)粮食行政赔偿申请书;(二)赔偿请求人身份证;(

2、三)赔偿请求人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四)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文本及相关材料;(五)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四、受理期限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决定。五、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一)赔偿方式1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2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二)计算标准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工资的五倍

3、;(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亡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罚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2)吊销许可证的赔偿停业期间必要的经营性费用开支;(3)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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