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相关法律理解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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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本人申请工伤认定被拒的不同意见XXXXXX:您好!首先,我是一个讲理的人。给您写信实出万不得已。为节省你宝贵的时间我言归正传。事情事情经过经过: :我妻子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由于我妻子没有与太平洋签订劳动合同,我妻子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才能认定工伤,所以我们先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经一个多月的处理,最终给定结果,劳动关系成立。太平洋不服,到加区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劳动关系不存在,加区人民法院经近半年时间的审理,判决劳动关系不成立,我又到地区中院上诉,又经 5 个多月的审理,目前还未判决。我深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

2、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也就是说,我们劳动者一方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只有一年,而眼下,我们已接近受伤一年,于是我们于 2014 年 11 月 10 日,我到大兴安岭地区人社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工伤科没有受理我的工伤认定申请,而是向我告之我们提供的材料不足,并且给我们做了如下解释:“劳动者一方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一年,一年期限2不可延长,中间不可中止,是一个固定的期限。工作认定申请要提交(一)与用人单位存在劳

3、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里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一个是劳动合同,一个是生效的裁判文书,而你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还在审理当中,所以你无法提供。你要想申请工伤认定务必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也就是受伤一年之日前提供以上材料。如果过期,我们不予受理,你可以到人民法院打民事,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 ”并且说“我知道你没有耽误自己的时间,但什么叫恶意诉讼啊,这就是用人单位在利用诉讼,托延时间。 ”“想认工伤,好好找找中院,想办法让他们快一点”。工作人员态度和蔼,解释耐心。但我确对以上解除存在两服四不服,下面逐一说明:

4、第一服:第一服:劳动劳动者工者工伤认伤认定申定申请请期限一年,且一年不可期限一年,且一年不可变变, ,我服。我服。第二服:第二服: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一)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我服。我服。以上两点是工伤保险条例明文,没有任何问题。第一不服:第一不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仅仅指指劳动劳动合同和生效裁判文合同和生效裁判文书书我不服。我不服。口说无凭,来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3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34 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

5、门受理工受理工伤认伤认定申定申请请后后,发现劳动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关系存在争议议且且无法确无法确认认的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注意本条的适用是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如果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仅指劳动合同和生效裁判文书,请问,还存在受理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请形吗,哪要这条还干什么?这是2014 年新出的文件,新出的文件,怎

6、么可能刚出来就是一个废的法条?从立法者目的解立法者目的解释释可以解释通,就是立法者从没说过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仅指劳动合同和生效裁判文书。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工友、同事的证言可以做为确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一条被广泛用在劳动仲裁,但这个文件不是仲裁的内部文件,而是劳动部门的内部文件,不仅规范仲裁,也规范工伤部门。完全可以看做是完全可以看做是对劳动对劳动关系关系证证明材料的解明材料的解释释。 。这样一来就解释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条,也就是劳动者可以提供一般的证明材料,初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工伤部门可

7、以先受理,再告4之确认劳动关系,再中止工伤认定,等我们把仲裁和诉讼打完了,劳动关系明确了,再恢复处理。这一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条规定的是十分明确的。从此可以看出人社部的文件政策是从此可以看出人社部的文件政策是统统一的,是完整的,是合理的。把一的,是完整的,是合理的。把劳动劳动关系关系证证明材料解明材料解释释成成仅仅劳动劳动合同和生效裁判是不合理的,是合同和生效裁判是不合理的,是违违背立法者目的的,是背立法者目的的,是没有依据的,如果再没有依据的,如果再这样这样下去,就是在下去,就是在以言代法,以以言代法,以权压权压法。法。第二个不服:第二个不服:让我

8、打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是要区分过错的,而工伤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我的事如果民事我会很吃亏,所以工伤科不受理工伤认定,我的权益是会受到实际损害的,可没有工伤科说的那么轻松。再者法律是怎么回事,就应当是怎么回事,法律给我的权益就是我的权益,所以这个问题我一定要较真。第三个不服:第三个不服: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我认为不存在,我妻子与太平洋不是传统观念中的,一眼就能看出来的劳动关系。从仲裁确认成立到基层法院判不成立可看出,里面争议很多,我和太平洋都想打明白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这也是我和太平洋的权利,是正常行使权利,如果太平洋真的能认上恶意诉讼,我到是还真的有途径要求它赔偿了,问题是太平洋认不上恶意

9、诉讼,上诉是我提的。第四个不服:第四个不服:让我打中院,中院有自己的审限,我承认只要是审限内他们出判决都不违法,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成功的5事,我不能把希望完全寄于此。我也没权利要求其一个在什么时间前结案。诉讼可以托时间,但没听说过诉讼可以托没实体权利的。这是法律的大原则,从工伤认定受理后有中止制度就可以看出,工伤认定申请也不例外于“诉讼诉讼不害不害实实体体”这一基本原则。如果,工伤科不及时纠正自己的认识错误,就是要以言代法,或许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改变工伤科的决定,但时间太长了,我的案子很小,打不起啊。请领导请领导斟酌,斟酌,看我是不是看我是不是讲讲理,看我理解的理,看我理解的对对与不与不对对。如果。如果对对, ,请请及及时纠时纠正,不要正,不要让让正正义迟义迟到,到,迟迟到的正到的正义义是非正是非正义义。 。本人签名: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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