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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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环境保护局蚌埠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对关于征求对蚌埠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蚌埠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代拟稿)意见的函(代拟稿)意见的函蚌埠市公安局、蚌埠市卫生计生委、蚌埠市财政局、蚌埠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蚌埠市政府办的要求蚌埠市环保局对蚌埠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蚌埠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代拟稿)印发至你局,请于 2017 年 3月 9 日前将修改意见行文至蚌埠市环保局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联 系 人:胡康宁联系电话:181552979162017 年 3 月 1 日蚌埠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代拟稿)蚌埠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代拟稿) (2017201

2、7 版)版)蚌埠市环境保护局蚌埠市环境保护局蚌埠市公安局蚌埠市公安局蚌埠市卫生计生委蚌埠市卫生计生委蚌埠市财政局蚌埠市财政局蚌埠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蚌埠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二一七年二月一七年二月1.1. 总则总则1.11.1 编制目的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保证核技术应用、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危害,保障公众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保护环境。1.21.2 编制依据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条例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蚌埠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1.3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密封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失控事故;密封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辐照装置、加速器及其它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事故;非密封放射源丢失、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事故;发生地震、洪涝等大范围自然灾害时的放射源应急处理或处置;辐照装置放射源失控等发生可能引起大面积的公众

4、恐慌的辐射事件、涉核航天器坠落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以及其它需要应急处置的辐射事故等,在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启动本应急预案。1. 4 4 工作原则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辐射工作单位预防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做到辐射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1.4.2 保护公众、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 1.4.3 统一指挥、协同处置。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

5、机制和响应程序。加强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辐射事件联动处置机制。1.51.5 辐射事故的等级划分辐射事故的等级划分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级):是指类、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含 3 人)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涉核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2、重大辐射事故(级):是指类、类放射

6、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2 人以下(含 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 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品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3、较大辐射事故(级):是指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9 人以下(含 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4、一般辐射事故(级):是指类、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2.2. 应急组织与职责应急组织与职责2.12.1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市

7、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市经信委的分管负责同志。2.22.2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办) ,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辐射应急办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市辐射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承担,必要时抽调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

8、局和市经信委相应职能科室的人员集中办公。市辐射应急办职责:组织制(修)订市级辐射应急响应预案,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开展应急演练;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宜;负责向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和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我市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负责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撰写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议。2.32.3 成员单位职责成员单位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以及公众照射超过年剂量约束值的事

9、故调查和处理。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市经信委:负责配合省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开展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的处置,参与省国防科工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蚌埠口岸范围内出入境人员和货物携带放射性物品引发的放射性污染和照射事故的发现、报告及先期处置。各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舆情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情况。2.42.4 专家

10、组专家组专家咨询组由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环保局牵头组建。负责参与应急队伍的培训、应急的演习、情报信息的收集;为应急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对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进行判断分析,并为应急处理处置决策提供咨询。2.52.5 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市领导小组视情成立以下工作组:2.5.12.5.1 协调指挥组协调指挥组负责协调市县(区)以及各部门应急行动,指挥其他工作组的救援、监测、信息发布等工作。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环保、公安、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11、及事发地区(县)相应部门主要负责同志。2.5.22.5.2 辐射监测技术组辐射监测技术组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环境和隔离区撤离的人员、物品,查找放射源,划定隔离区。组长由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站长担任,成员由辐射站监测人员组成。2.5.32.5.3 现场控制组现场控制组负责隔离区外现场警戒,组织人员疏散、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组长由事发地区(县)公安局局长担任,市公安局派员指挥协调,成员由事发地区(县)公安局相关人员组成。2.5.42.5.4 去污洗消组去污洗消组负责人员、物品、场地等的洗消去污,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沾污的衣物、土壤等,收贮事故放射源。

12、由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组成。2.5.52.5.5 医疗救治组医疗救治组负责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现场医学处理,承担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人员所受照射剂量的估算和健康影响评价。组长由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定点医院、120 急救机构组成。2.5.62.5.6 舆情信息组舆情信息组负责收集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媒体、网络等舆情,联系市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筹备新闻发布会,承担微博、网站等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市环保局宣教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办公室、市环境信息中心、事发地区(县)环保局负责新闻发布、宣传的工作人员组成。2.5.72.5.7 后勤保

13、障组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车辆以及应急人员的临时食宿,负责事故信息材料的印发和交流。组长有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有事发地区(县)政府提供支持。2.5.82.5.8 现场指挥组现场指挥组负责在事故现场就近指挥事故处理,调查事故原因。组长由市环保局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从市领导小组单位中视情抽调。2.62.6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由专家组、协调指挥组、辐射监测组有关成员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的等级评价、应急范围评价以及应急行动终止后辐射事故的最终评价。3.3. 信息报告信息报告3.1 涉事单位信息报告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等(

14、以下简称“辐射单位” )在辐射设备或生产过程出现异常工作状况或人员收到照射时,应立即向属地县(区)环保部门电话报告。在确认属于辐射事故后 2 小时内,向事发地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或辐射应急机构书面报告。蚌埠口岸发现出入境人员和货物携带放射性物品引发放射性污染、照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立即电话通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确认事故等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发现现场存在放射性物品,应立即电话通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依照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处置。3.23.2 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市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在获

15、悉辐射事故发生后 2 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省辐射应急机构和相应主管部门。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各接报部门应立即报告省政府,最迟不得超过 2 小时;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各接报部门应尽快掌握情况,在 30 分钟内向省政府电话报告,1 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级政府、市辐射应急机构和市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县、区环境保护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进行辐射事故的初步分级,并将分级情况报告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等级不能确认的,由市环保局报省环境保护厅确认。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县、

16、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除按规定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外,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4.4. 应急响应应急响应4.14.1 响应分级响应分级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当发生重大以上辐射事故时,市环保局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建议,省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的指挥处置工作,其中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处置。当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市环保局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政府负责指挥处置,省领导小组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省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支持。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市环保局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建议,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市辐射应急办给予指导和支持,省辐射应急办视情派员指导。4.24.2 响应级别调整响应级别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1、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2、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当前污染的情况已低于原应急响应等级且无扩大的可能性;3、丢失、被盗或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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