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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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以及投标活动等过程中的

2、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劳动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程项目,是指水运工程项目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监督的公路工程项目。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2(一)在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

3、工程师;(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 1 中第 1 至 8 项行为的监理企业;(五)从业过程中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监理工程师。第五条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第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第七条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

4、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一)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文件);(二)项目法人文件;3(三)举报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四)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五)其他文件。第九条第九条 项目业主、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第十条第十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 1 年,从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止。监理工程

5、师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 3 年,从第一年 1 月 1 日起,至第三年 12 月 31 日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报省级交通质监机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根据项目业主的初评结果并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综合评分后,将评价结论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2 月底之前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报部。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于每年 2 月底前,将报部的有关数据按照规定格式录入指定数据库。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在汇总各省评分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综合评

6、价。第二章第二章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 100 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 1 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4分。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的初评评分按附件 3 中的公式(四)计算。监理企业在从业省份及全国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附件 3 中的公式(一) 、 (二)分别计算。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7、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按附件 3 中的公式(三)计算。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 AA、A、B、C、D 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 级:95 分评分100 分,信用好;A 级:85 分评分95 分,信用较好;B 级:70 分评分85 分,信用一般;C 级:60 分评分70 分,信用较差;D 级:评分60 分,信用很差。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有本办法附件 1 中第 1 至 8 项行为之

8、一的,其在从业省份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 D 级,其在全国范围内的信用评价等级亦定为 D 级。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一年信用评价等级有 D 级的,其在该工程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亦定为 D 级。第三章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5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 2 执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监理工程师在不同合同段、不同项目的扣分分值应进行累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累计扣分分值,是评价周期内其从业的各省对该监理工程师的累计扣分分值的再累加。

9、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 12 分、但小于24 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 24 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四章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信用评价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 10 个工作日。交通主管部门应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 4 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监理工程师的扣分情况及原因,以及监理工程师在从业过程中有贪污、职务侵占、

10、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有关信息,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将信用评价等级为 D 级的企业、累计扣分大于等于 24 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黑名单”加强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可用于行业评优、招标等活动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6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录入交通运输部数据库的信用数据资料应经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人签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信用评价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资料的管理。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

11、用等级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5 年。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应长期保存。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作出评价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上从业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价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评价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12、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7附件 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序号失信行为代码失信行为信用等级或扣分标准1JJX101001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 中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监理资质的直接定为 D 级2JJX10100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直接定为 D 级3JJX10100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直接定为 D 级4JJX101004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直接定为 D 级5JJX101005串标、围标的直接定为 D 级6JJX101006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直接定为 D 级7J

13、JX101007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直接定为 D 级8JJX101008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监理 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定为 D 级9JJX101009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 备按照合格签字的15 分次10JJX101010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任的10 分次11JJX101011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1015 分次 (视责任程度扣)12JJX101012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 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5 分/次13JJX101013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 程师、总监代表的5 分

14、人次14JJX101014监理人员编造监理日志的3 分次15JJX101015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3 分项次(项指检查指标项, 次指检查次数)16JJX101016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未进行岗位登记 的2 分/人次17JJX101017监理人员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书的2 分人次18JJX101018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而调换监理工程师的2 分次19JJX101019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1 分次20JJX101020恶意拖欠监理人员工资的1 分次21JJX101021恶意扣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 格证书的1 分/人次22JJX1010

15、22未按合同约定配备试验检测、测量仪器设备的1 分台 附件 2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序号失信行为代码失信行为扣分标准81JJX102001监理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24 分次2JJX102002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24 分/次3JJX102003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20 分/次4JJX102004将不合格的工序、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 签字的16 分次5JJX102005监理工程师存在造假行为(包括编造、伪造试验资料或 监理资料)的12 分次6JJX102006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 的1016

16、分/次 (视责任程度扣)7JJX102007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610 分次 (视责任程度扣)8JJX102008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612 分次 (视责任程度扣)9JJX102009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 关部门通报批评的8 分/次10JJX102010在企业资质许可、定期检验、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提交 虚假个人业绩的8 分/次11JJX102011出借资格证书的6 分/次12JJX10201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的6 分次13JJX102013违规代签监理资料的3 分次14JJX102014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的2 分次15JJX102015从事监理工作未进行岗位登记的1 分次附件 3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一)监理企业在从业省份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一)监理企业在从业省份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9S=(Fi*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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