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反垄断法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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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目录目录司法考试反垄断法复习指导司法考试反垄断法复习指导司法考试产品质量法复习指导司法考试产品质量法复习指导司法考试证券法复习指导司法考试证券法复习指导司法考试反垄断法复习指导司法考试反垄断法复习指导(一)垄断协议1、垄断协议的界定垄断协议,也即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对于垄断协议,判断其合理及合法性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排除、限制及损害了竞争。2、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处于同一生产或

2、流通环节,或同为生产者,或同为销售者, 或同为购买者。(1)横向固定价格协议横向固定价格协议,就是价格同盟或价格卡特尔,是指处于同一生产或流通环节的经营者通 过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将其产品价格固定在或变更到统一的水平上。(2)限制数量的协议限制数量的协议,是指由参与企业通过控制或限制相关市场上产销的供给量,进而限制价格 的协议。主要包括:(1)限制产量协议;(2)限制销售量协议。(3)市场划分协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市场划分协议,即各竞争者之间达成协议,就销售市场

3、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等进行划分以消除 彼此间在市场上的竞争。(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这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 的限制竞争行为。(5)联合抵制交易联合抵制交易,也称集体拒绝交易,是指一部分经营者共同拒绝与另一个或另一部分经营者 交易的限制竞争行为。3、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的特点是当事人处于不同生产、流通环节,由于相互间的竞争性较弱,对竞争 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也比较小。我国反垄断法在此主要规定了“纵向价格约束”行为。纵向价 格约束,又称维持转售价格,通常是指处于同一产业不同环节的交易者约定,就交易标的转售给

4、第三人,或由第三人再转售时,应遵守一定价格的限制竞争协议。4、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垄断行为限制了竞争,但不一定都有害。反垄断法在概括地禁止垄断的同时,也允许乃至鼓 励某些垄断行为的存在,从而形成反垄断法上的适用除外制度。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除外行 为包括:(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

5、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 联合或者协同行为。5、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业协会在其运作中,以行业协会决议等方式实施的排除、限 制及损害竞争的行为。(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某种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滥用其优势,排除、限制及损害竞争的 行为。(1)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

6、者其他交易条件, 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相关 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 范围。(2)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a.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上述 b

7、 项、c 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 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

8、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三)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的基本界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9、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事先申报制度是防止出现经营者集中的预防性措施。它的主要内容有:(1)申报的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申报的免除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 营者拥有的。3、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1)初步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

10、日内,对 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 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2)实质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 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

11、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4、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审查标准和豁免规则(1)审查标准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 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分析因素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3)豁免规则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

12、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 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4)审查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 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司法考试产品质量法复习指导司法考试产品质量法复习指导(一)产品的概念(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质量法 7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法

13、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军工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二)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法 27)包装和标识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 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 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14、品,应当有警示标志 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三)产品责任专指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 41产品质量法 46)产品质量法 4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 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质量法 42: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

15、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 4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 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 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 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产品质量法 4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 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四)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专指合同责任(产品质量法 40)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 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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