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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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业务操作流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检查范围 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凡在开发 区申报社 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全部用人单位,均应参加 2010 年 度社会保险缴费 基数复核检查工作。 分中心征缴部 二、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 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 2、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 范围的 解释统制字【1990】1 号 3、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 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 4、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 知 财企【2009】242 号 分中心征缴部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 付 给本单位

2、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 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 加点工资、特殊情 况下支付的工资。除此以外,凡由工资总额开支 的其它工 资性支出,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给职工, 亦应据实记入。 (津劳 险199838 号 )第 22 条 分中心征缴部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 目 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 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 60 号) ,根据国家统 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 费基 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 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 科学奖、科学技术奖 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

3、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 员在 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分中心征缴部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 的费用。职 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 及抚恤费、职 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 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 亲路费、 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 儿补贴(即托儿 补助) 、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 子女费、 “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 贴、 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分中心征缴部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 工作服、 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

4、 照国务院 1963 年 7 月 19 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 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 作业和潜水、 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 护费开支的 保健食品待遇。 分中心征缴部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 遇的各项 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 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 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 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 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 分。分中心征缴部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 的从业人 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

5、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 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 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 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 的税前收益分配。 分中心征缴部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 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 职工的经济补 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 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 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 费用。 分中心征缴部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 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

6、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 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 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分中心征缴部 依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 (2009)242 号)规定,下列项目应当纳入职 工工资总额: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 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 围,今后,已经实行货币化 改革的,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 通 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 额,不再纳入职工福 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 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 分中心征缴部 依

7、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 (2009)242 号)规定,下列项目应当纳入职 工工资总额: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 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 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分中心征缴部 缴费单位依据缴费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核定 2010 年 缴费基数。 月均工资: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工资领取 月数确定。 月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核 定;月均工资在缴费基 数上下限之间的,按月均工资核 定;月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 数上限核 定。 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 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失业后再就业 的

8、职工,以再就业 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分中心征缴部 1、应参保人员: 凡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 同或已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 一个月以上工资收 入的从业人员,包括具有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 均应缴纳 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实施细则 1997 年 12 月 25 日市人民发布 2002 年 1 月 18 日 第一次修正 2007 年 7 月 4 日 第二次修 正关于修改天津市城 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津 政令第 117 号)第二条。 分中心征缴部 2、可以不参保的人员: 离退休返聘人员; 外单位缴费人员; 实习学生(指国

9、家教委批准的正规 院校在校学生,实习期 最长不能超过半年) 。根据关于职工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 【2009】16 号)文件规定: 本市所有法人单位(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 业单位、社会团 体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 、个体 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和从业人员, 包括城镇职工、农籍职工、外 地在津从业人员、台港澳在津从业人员、外国在 津从业人员 (不包括与我国签署社会保险缴费互免协议国家的国民)以及 其 他在津从业人员,都应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分中心征缴部 经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要组织本 单位缴费人员,由本人 亲自签字确认, 不允许代签。 可以采

10、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 数名册确认或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 职工 2010 年度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确 认两种方式,经签字确认的缴费名 册 或确认表单位应留存备查。 分中心征缴部 即日起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分中心成立基数复核检查小 组, 负责对缴费单位申报、核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复核检查。 复核须提供的资料: 1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2010 年度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名册 , 对于工资实行保密管理的单位提供天津市参加社会 保险职工 2010 年度缴费 基数签字确认表 。 2 2009 年度职工应付工资收入台帐 津劳险199838 号第 21 条规定: 企业应自 1992 年

11、 1 月起为 职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 。 统计台 帐记录 的工资收入,是职工在职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据。 分中心征缴部 3外资企业提供天津市统计局 2009 年度劳动情 况年报 超级汇总基层表表号:I102-1。 (内资企业为 104 号)。 4 2009 年涉及工资、奖金类发放的财务总帐、明 细帐、财务凭证。 5各类未缴费人员的证明材料。 分中心征缴部 1、范围 .不能提供完整的复核材料导致复核无法进行的 用人单位; .职工缴费基数全部为下限缴费的用人单位; .发生重大、 、仲 裁、诉讼等事件,职工权益受到 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 .职工举报的用人单位。 2、方式 对需要重点稽

12、核的用人单位,采取现场下企业稽核检查 的方式进 行。对经检查存在少报、漏报、瞒报缴费人数、缴 费基数问题严重的用人单位, 下达整改告知书 。逾期仍 不改正的,提请劳动监察或报上级审计稽核部门 协同核查。 分中心征缴部 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站及联系方式 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址: (或通过登录“泰达门户网”页面下方 的“驻区单位” 、 “开发 区社保中心”) 单位全称: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 中心 单位地 址: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滨海金融街广场东路 20 号东 区 E4 (邮编:300457) 咨询电话: 66370790 66370791 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地址:点击“天津劳动 保

13、障网” , 进入页面左侧“劳动保障单位申报平台” 。 天津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网址: 天津电子认证服务中心开发区办事窗口:开 发区管委会一楼 地税报税大厅,每月 1-7 日(周六、周日除外) 。天津电子认证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22-88330066 分中心征缴部 二、新参 保企业及老企业变更扣款银行协议签订办法 到分中心登记部查询本单位八位授 权协议号, 到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天津银行、光 大银行 5 家银 行之一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协议内容 应注明:付款行行号、清算号、社会保险 费授权协 议号、扣款帐号,将协议的复印件交分中心登记部 登记即可,当月 生效。 中国银行塘沽分行泰达大街支行地

14、址:开发区管委 会一楼大厅内底商 分 中心征缴部 三、新参保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 委托扣款协议签订办法 分中 心收款户名: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 区分中心(23 个字) 分中心收款帐号: 8560 0594 5801 266001 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塘沽分行泰达大街支 行 银行行号:1041 1005 0005 将上述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塘沽分行泰达大街 支行(地址: 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大厅内底商) ,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协议内容应 注明:付款行行号、清算号、住房公积金社会授权 协议号、帐号,将协议的复 印件在申报缴费前交到征缴部登记 备案即可,当月生效。 外商投资企

15、业住房公积金目前暂只能在中国银行塘沽分行 泰达大街支行签 订委托扣款协议。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天津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 积金。 分中心征缴部 四、征缴部各项业务受理时间 (一) 、减员业务经办时间: 柜台受理时间:每月 26 日至次月 4 日(退休尽量提前) 网上申报时限:每月 26 日至次月 8 日 (二) 、增员业务经办时间: 柜台受理时间:每月 26 日至次月 8 日 网上申报时限:每月 26 日至次月 8 日 (三) 、补缴费业务经办时间: 柜台受理时间:每月 26 日至次月 10 日 网上申报时限:每月 26 日至次月 12 日 (四) 、提交结算经办时间: 柜台受理时间:

16、每月 26 日至次月 10 日 网上申报时限:每月 26 日至次月 12 日 分中心征缴部 四、征缴部各项业务受理时间 (五) 、住房公积金当月缴 存经办时间: 每月 1 日至 10 日 (六) 、住房公积金补缴费经办时间: 每月 11 日至 13 日 (七) 、委托扣款时限: 每月的 15 日下午 4 点以前,遇节假日提前,缴费单位应当完 成扣款。 (八) 、个人缴费业务经办时间: 每月 1 日至 15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5:30, 每周五下午不 办公,可在市内办事处办理。 分中心征缴部 四、征缴部各项业务受理时间 (九) 、社会人员退休后补交 医疗保险年限经办时间: 每月 1 日至 15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5:30, 每周五下午不 办公。 (十) 、个人缴费再就业退费业务经办时间: 每月 1 日至 15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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