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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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其核算的科目是不同的:如发出的是材料, 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 增设“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在产品,则应在“生产成本” 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产品”明细科目核算。因此而交纳的消费税也分别不同情况记入上 述相应的科目。委托方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和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委托 加工材料” (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 、 “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 )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 、 “银行存款”等科目。受托

2、方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 数额。按其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和应扣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 、 “银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 、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 “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等科目。例:某 A 企业委托 B 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加工烟丝,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 4000 元,加工费 800 元(不含税价) ,B 企业同类、同量烟丝的销售收入为 8000 元。A 企 业将烟丝提回后直接销售,已售 7900 元,烟丝的加工费及 B 企业代交的消费税均未结算。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

3、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 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本例中受托方同类、 同量烟丝的销售收入为 8000 元,因此受托方应按 8000 元为依据计算应代扣代缴烟丝的消 费税,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 30%,受托方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为 2400 元(800030%)A 及 B 企业相关的会计分录为:A 企业: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4000贷:原材料 40002、提回烟丝计算应付的加工费时: 加工费240080080017%3336 元借:委托加工材料 32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贷:应付帐款 3336借:产成品烟丝 7200贷:委托加工

4、材料 72003、销售烟丝借:应收帐款 9243贷:产品销售收入 79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43B 企业:1、收到材料时:作备查记录2、交回烟丝计算应收的加工费时:借:应收帐款 A 企业 3336贷:产品销售收入 800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400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二、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根据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 消费品的,已交纳的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记 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交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 而

5、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企业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等, 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按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 费税”科目,按加工费与消费税之和,贷记“应付帐款” 、 “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加工成 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或“产品销售税金”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应交税金应 交消费税”科目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应交的消费税,于交纳时,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例:如上例中,A 企业将烟丝提回后投入卷烟生产,生产出的卷烟全部售出,

6、销 售收入为 15000 元,该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 40%。销售卷烟的消费税为 6000 元。B 企业 的会计处理同上例。A 企业有关的会计分录为:1、发出材料的处理同上例2、计算应付的加工费及消费税:借:委托加工材料 800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400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贷:应付帐款B 企业 33363、烟丝验收入库借:原材料烟丝 4800贷:委托加工材料 48004、生产卷烟销售时:借:应收帐款等 17550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5、交纳消费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600贷:银行存款 3600但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 在地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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