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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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管理,提升执行力,逐步建立和完善程序规范、 激励与惩处教育相结合的员工奖惩制度,维护企业利益,保障 员工权益,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的合同化员工和市场化用工(以下统称员工) 。 第三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制定的各 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司财产,不断提高业务技 能,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对员工实行奖励与处罚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

2、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 (三)坚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原则。第二章 奖 励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的员工,企业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安全生产、 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经营、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 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 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成绩显著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 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 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见义勇为。对维持

3、正常的生 产、生活秩序和维护企业稳定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企业规章制度,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奖励分为:表彰、通报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 作)者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励的标准按 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个人或集体做出的成绩(贡献、事迹)特别突出, 获得集团公司、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的,应予以奖励。奖励标准 由相关部门提出,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授予员工荣誉称号,必须由所在单位员工讨论或 评选,并进行公示。获得荣誉称号的决定应归入员工本人的人 事档案

4、。 第九条 对个人或集体相同业绩和事迹,同级单位或部门 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对员工在各类竞赛中的奖励,按照公司劳动竞赛 奖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奖金从工资总额单列的劳动竞赛 奖中列支。 第十一条 奖励由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人事劳资部 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第三章 处 罚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 给予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工、 消极怠工的; (二)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 务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 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 会秩序的;(四)玩忽职

5、守,工作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 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 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 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 纪行为的; (七)违反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规定的; (八)违反集团公司和公司保密规定的; (九)吸食、注射毒品的; (十)参与或者组织迷信活动,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十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行为 的。 第十三条 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降职;(五)撤职; (六)

6、留用察看; (七)开除。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视其情节 和性质,可以给予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给予开除处分。 1员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 过三十天的。旷工具体指: (1)请假人员期满未归的; (2)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用人单位出资脱产进行学历教育和经组织批准学习 培训,期满后未归的; (4)经单位批准被外单位借聘,借聘期间不履行与企业 签订的协议的;或借聘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回原用人单位工 作的; (5)因公或因私出国期满未归的。 2员工经常违纪违规,屡教不改,一年内受到

7、警告、记 过等处分达三次的;在留用查看期内继续违规违纪的; 3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 提出,拒不改正的;4通过提供假文凭、假证件、假就业经历、假荣誉等资 料,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 位查证属实的。(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 开除处分:1不遵守企业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违章作业或违章指 挥,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企业规定较大事故等级及其以上的; 2严重失职渎职,违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并执行有期徒刑的,应给予开 除处

8、分。(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 用查看或开除处分: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3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4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5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 6被劳动教养的。第十五条 员工有第十二条规定行为,负面影响小或给企 业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级 处分;对于负面影响较大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 尚达不到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降级、降职、撤职、 留用察看处分。第十六条 受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应 降低工资级别:(一)受降级处分的员工,降低一个职级的工资标准。(二)受降职、撤

9、职处分的员工,按新聘岗位确定工资标 准。(三)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处罚期内停发工资,可另 行安排工作,发给不高于本人原岗位(岗技)工资、工龄津贴、 保留津贴、地区津补贴、回民津贴之和的70%的生活费。第十七条 在给予员工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 留用察看等处分的,除可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须减发或 停发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指奖金和业绩考核奖)。(一)受警告处分的,绩效工资扣减20%,期限为6个月;(二)受记过处分的,绩效工资扣减30%,期限为9个月;(三)受降级处分的,绩效工资扣减40%,期限为12个月;(四)受降职处分的,绩效工资扣减50%,期限为1218 个月;(五)受撤职处分的

10、,绩效工资扣减60%,期限为1224 个月;(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绩效工资停发,期限与受留用 察看一年或两年的时间一致。第十八条 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处分必须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做出 处分决定必须经所在单位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征求工会意见, 充分听取受处分者本人申辩,同时做好记录,并将处分决定报 上级相关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应自员工违规违纪情形出现(或发现) 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情况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期 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员工违法犯罪的,须 在司法机关做出最终结论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处理。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

11、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员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 工作日期、工作单位、岗位(职务)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期限和依据;(四)做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机关各处室或公司所属各单位开除员工, 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和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办理解除 员工劳动合同手续,并报公司工会和人事劳资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公司机关各处室或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在解 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 员工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员工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 日起30日内,向所在单位

12、劳动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如调解无效,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变更或撤 销处罚决定:(一)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二)处罚所依据的违规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做出处罚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五)违反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六)处罚不当的。第二十五条 对于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的 金额,由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由员工一次性 缴纳,也可从员工本人的工资(生活费)中扣除。但每月扣除 的部分不得超过该员工当月工资(生活费)的20%

13、;若扣除后 的剩余工资(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 工资标准支付。第二十六条 给予员工处分,公司机关各处室或公司所属 各单位必须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本人或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 完整送达本人。第二十七条 因受处分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五年内 企业不得重新录用。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发生变更的,应改按新做出的决定 执行;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员工的名誉,落实相关 待遇。对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或撤销的相关材料应归入员工本人 的人事档案。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奖励和处罚员工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归口 管理。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与上级规章制 度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劳动工资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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