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是保障权利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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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法是保障权利的基本法作者:王利明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时间:2011 年 11 月 15 日侵权责任法是前年通过,去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 侵权责任法是 规范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制度,是保障老百姓私权的一部基本法,也是未 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之所以把它叫做基本法,就是因为它规定的是 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保护的是基本的民事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全面列 举了这部法律所保障的 18 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知 识产权等公民法人的各项权利,几乎涵盖了除合同权利以外的各项私权,所有 这些权利都是老百姓享有的基本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 侵权责任法就是基 本的民

2、事法律。 侵权责任法也是规范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一、侵害权益侵权行为就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在我国的侵权法上用的都是“侵 害权益、民事权益”这样的表述,这就是说侵权首先是指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各 项权益,但是“侵权”这个概念在我们侵权法上是非常宽泛的,它不仅仅限于 侵害权利,还包括了侵害各种权利之外的利益。这就是说我们如果要到法院打 一个侵权的官司,法官不能够仅仅看是不是侵害了法律上的某一种权利,如果 在法律上找不到一个对应的权利就拒绝受理这个案件。权利之外的大量的利益 受到侵害时,也都可以受侵权法的保护。因为在我们的法律里面,有很多我们 称为法益的利益,虽然它很难在法律上用权利来表述,但

3、是也要受到法律的保 护。例如,隐私这个概念,应该说一直是作为利益存在的,在我国,很长时间 内我们的法律里面一直没有用一个权字,直到前些年修改妇女权益保护法 的时候我们才用了一个权字,过去我们就叫隐私,因为立法者一直不确定这些 利益是不是一种权利,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因此在法理上是作为利益加以保 护的,从现实生活来看,大量的利益不一定在法律上找到权利的表述,但是也 要受到保护。比如有人修建了一个违章建筑或者盖了一个小产权房,我们不能 说他对这个违章建筑和小产权房享有一种权利,我们更不能说他享有一种物权, 因为如果说他享有一种权利将来就没法拆除了,如果他享有物权的话他还要按 要求办登记,就与现行法

4、发生冲突。但是他对这个违章建筑是不是不享有任何 利益?在法律上不能得到任何保护呢?不是这样,即便是违章建筑也不允许任 何人去抢占它、去霸占它。那么这个时候法律保护的是什么呢?在侵权法上保 护的是我们把它称为一种占有的利益,这种利益受到侵害也可以根据侵权法受 到保护。所以,我想首先解释的就是说我们的侵权范围非常宽泛。但是按照侵 权法的规定,对权益的界定也有两方面的限制:第一这个权益必须是一种民事权益。侵权法对权益的保护限定在民事范围。 举个例子,某个记者报道了一个地方政府的拆迁问题,这个报道不一定属实, 后来这个政府在法院起诉记者侵害了政府的名誉权、行政权。那么这个案件能 不能作为一个侵权来受理

5、?在侵权法出台之前对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很清晰的界 限,现在按照侵权法的规定,侵权法只保护民事权益,侵权只限于对民事权益 的侵害。这就是说,政府不能以行政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法院不能受理这类案件,行政权受到侵害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法解决。至于政府是否 享有名誉权这个问题,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太清楚,但是按照一般的看法, 政府的名誉权是受到严格的限制的,政府不能随便的以名誉权来主张救济,否 则公民的监督权就很难行使。所以这个案件我个人认为不成立侵权之诉。第二,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益非常宽泛,但都是在合同权利之外的各项权 益,所以合同权利不受侵权法保护,而受合同法保护。合同法与侵权法最大的 区别

6、就在于:如果涉及到对合同权益的侵害,原则上属于合同法保护的范围, 所以我们的侵权法第二条列举了 18 项权利,但是排除了一项即合同债权,没有 把合同债权写进去,就是因为这种权利原则上只受合同法保护而不应该受到侵 权法的保护。二、学习侵权法应树立的理念第一, 我们要树立私权的观念。我们学习侵权法首先要注重充分保护老百姓的私权。什么是法治?对于法 治这个概念,可能有不同的解读。我认为,法治的核心可以用“规范公权、保 障私权”这八个字来概括,甚至保障私权应置于规范公权之前。侵权法是一个 全面保障私权的法律,说它是基本法也是因为它对主要的私权都可以提供救济, 从而形成了保护私权的机制,奠定了法治的基础

7、。为什么要把保障私权放在规 范公权的前面?首先,规范公权最终就是为了保障私权。我们之所以要强化依法行政、建 设法治政府,之所以要健全一系列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则,都是为了防止行政权 的滥用,更确切地讲都是为了防止行政权侵害公民的私权。物权法第 42 条规定 了征收行为,为什么要求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并且要符合法定程序?原因就 在于这些活动都是对公民私有权的限制,都是一种行政权的行使。为了防止这 种权利被滥用,防止因为不当使用而造成对公民私权的侵害,法律必须要对这 种权利进行严格的规范。所以规范公权的最终目的是要保护私权。其次,充分保障私权为规范公权确立了基础和前提条件。私权的保护实际 上就确定了公

8、权行使的界限。公权的行使不是毫无边界的,它的边界在于不得 侵害老百姓的基本权利。法律上有一句名言是“自由止于权利” ,就是说公权力 的行使范围要止于老百姓所享有的私权,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不得 侵害老百姓的私权,私权的保护就界定了公权行使的最大范围和边界。保障私 权的观念就是法律的观念,尊重私权就是维护法治。由于这些私权是老百姓的 基本人权,保障私权实际上就是保障老百姓的基本人权,就是关注老百姓的基 本民生。什么是民生? 最大的民生就是老百姓的权利。老百姓的权利得不到基 本的维护和保护就根本谈不上对民生的关注。所以侵权法第二条列举 18 项权利 要充分保护,就是要我们树立私权的观念,这

9、也是侵权法立法的根本目的。第二, 我们要树立以人为本,充分关爱、保护受害人的观念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对受害人提供全面救济的法律。从法律的分工来看, 侵权法和刑法、行政法在功能上的分工主要在于刑法、行政法是制裁法,侵权 法是救济法。其功能就是在不幸的损害发生以后,对无辜的受害人提供救济和 保护,这是侵权法和刑法、行政法最大的区别。19 世纪时,侵权法还强调一定 的制裁性,但是现在各国侵权法基本上都以救济为中心,以救济为重点,体现 对不幸的受害人进行关爱和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为全面贯彻救济的功能、 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几个重要的特点:第一个特点就是侵权法着力构建一个由责任保险、社会救助和侵权责任三 者之

10、间相互协调的综合救济机制。现代社会是一个事故经常发生的风险社会, 这些事故发生之后如何救济,是各国在法律上迫切需要解决应对的重大课题。从世界各国来看,救济有三种机制在发挥作用,一是侵权法,通过侵权赔 偿的办法来救济;二是责任保险,这个保险主要是强制保险;三是社会救助。 由于各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一样,所以这三者在社会救助方面所起的功能 和作用也不一样。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对事故的救助特别是对过失造成的事故的救助主要 是通过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来完成的;从我国来看,由于我们的社会救助制度 不完善,所以我们主要还是从侵权责任赔偿的方式解决,但现在来看完全通过 侵权赔偿的方法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并不是十

11、分有利的。侵权赔偿的功能是有限 的,它最大的弊端就是以侵权人具有赔偿能力为前提,如果侵权人没有赔偿能 力,执行就无法实现,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现代社会对受害人进行充分救 济就要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社会救助的功能,把三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这样才 能形成对受害人全面的关爱救济。侵权法在制定时尽可能地考虑到与其他救助机制的衔接,尽可能的建立一 个综合的救济机制,比如说在交通事故里面,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首先要求在责 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再通过追究侵权责任来赔偿。责任保险是不管 侵权一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执行的,不足的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如果机动车逃 逸或肇事人没有保险,就要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这些费用。

12、其次,侵权法强化 了对受害人的补偿,这个补偿不一定是赔偿,也包括基于公平的补偿。 侵权责 任法第 89 条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而且也是很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针对的是高 楼抛物致人损害找不到行为人的问题。曾经发生过一系列案件。楼上扔下来的 一个烟灰缸把一个行人砸成了植物人,公安破不了案,最后法院判决这个楼的 所有业主都要赔偿。济南一个从楼上抛出来切菜板当场把一个从楼下走过的老 太太砸死,谁也不承认,后来公安也破不了案,受害人到法院起诉了楼内的所 有业主,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深圳则发生楼上抛出的玻璃把一个上学 的小孩砸死的案件,后来找不到行为人,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全部赔偿。这三 个案件中判决掌握

13、的标准尺度完全不一样, 侵权责任法为了统一判决的尺度 也做出了规定,它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物业使用人做出补偿,但不 是全部赔偿。这类案件本来应该通过社会救助的办法来解决,但我国的社会救 助还做不到这一点,所以不得已要通过侵权来要求赔偿,而这就需要侵权法来 确定责任主体。在这里实际上是体现了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如果受害人被高空抛掷物砸死了、被砸成重伤或植物人,受害人遭受了惨重的损害,对于 这种损害不能说因为找不到行为人就无人负责,否则无法体现对生命健康权的 全面保护。但是,又不能因为找不到行为人让业主们全部赔偿,这显然对业主 也是不公平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此情况下不考虑过错的问题,

14、法官要考虑 的是对不幸的损害怎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公平分担。因为业主人数众多,每人 即使拿出几块钱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安慰,也要比完全驳回受害人的起诉、对 受害人的损害不予救济要更好,所以侵权法最后规定出现这种情况要由可能加 害的物业使用人来适当补偿,这是非常人性化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侵权法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新的制度。最典型的 一个案例就是在上海曾经发生的银河宾馆案,一个犯罪行为人晚上潜入宾馆把 一个旅客杀害,犯罪行为人被判了死刑,受害人家属起诉要求犯罪行为人赔偿, 但是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最后家属状告银河宾馆。原告提出银河宾馆没有尽 到安全保障义务,最后法院经过反复的查证发现犯罪行为人晚上

15、潜入宾馆的时 候曾经在电梯内多次上下,而宾馆发现此种情况,但却并未采取措施,应承担 相应责任。实际上这个判决理由是比较牵强的,但是后来这个规则被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所采纳,形成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制度。 侵权责任法吸 收了这个司法解释的经验,在第 37 条把它又全面的做了规定。从这个案件可以 看出,侵权责任法并没有采纳侵权责任四要件说,也就是说,没有将违法性作 为责任构成要件。因为如果违法性作为要件,则在本案中,银河宾馆违法在哪? 认为就算它有过错,这个过错也是很轻微的,怎么能说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呢? 为什么侵权法要规定这样一个制度?我认为,规定这一制度,归根到底是要强 化对受害人的救济

16、,就是要要找到给受害人提供必要的补偿的人,确实过错是 很轻微的,但是毕竟还有一定的过错,而且如果银河宾馆不承担责任,受害人 就得不到任何救济。从这个案件里面我们也看到了侵权法的一个重大突破,一个新的发展趋势, 责任主体不一定是行为主体,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发生了分离,尽可能的扩张 了责任人的范围。所以整个侵权法都没有用“行为人”这个提法,用的都是 “侵权人” ,既包括了行为人又包括了其他责任人,所以这个范围非常宽泛。第三, 我们要树立生命至上、人身权利优越的观念。在侵权法里,生命健康权始终是处于最优越保护的位置,我们刚才讲了侵 权法规定高楼抛物致人损害找不到行为人,最后为什么要由可能加害的业主负 责?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造成了人身伤亡法律要对受害人给予特殊的保护。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业主的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99%的业主受到了侵害,但 是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生命健康权相比,要优先保护生命健康权,这是民法、 侵权法发展的重要趋向。在美国曾经有这么一个案例,它反映了法律发展的趋势。原告是一个流浪 汉,有一天他流浪到一个田野里面,看到了有一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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