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因投保车辆未检验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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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保险公司不因投保车辆未检验而免责江苏苏州中院判决陆建华等诉湖州 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未经检验的机动车辆签订商业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致投保车辆受损,保险公司不因投保车辆未曾检验而免除责任。案情2007 年 1 月 9 日,陈水林就其所有的浙 E51603 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下称湖州保险公司)处投保,被告出具保险单 1 份,其中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 18 万元)、第三者

2、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别,保险期限自 2007 年 1 月 10 日零时起至 2008 年 1 月 9 日24 时止。同年 1 月 19 日 10 时 35 分,陈水林驾驶上述投保车辆在江苏吴江与第三方杨健发生交通事故,致投保车辆受损。同年 3 月 27 日,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三方杨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水林无责。经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核定,陈水林车损为 97939 元。陈水林为此花去评估费 4900 元。2007 年 7 月 22 日,陈水林死亡,其继承人妻子陆建华、儿子陈钰铭、母亲罗阿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州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97939 元、评估费4900

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湖州保险公司辩称,陈水林就未经检验的车辆投保,且事发时也未进行检验,属责任免除的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判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可认定陈水林在投保时已对其车辆未进行检验履行了告知义务,也可以认定被告在陈水林投保时已明知投保车辆未经检验,但仍接受陈水林投保。因此,上述保险条款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检验的免责条款就本案而言对陈水林已不再适用。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湖州市分公司应赔偿原告陆建华、陈钰铭、罗阿连车损 97939 元、评估费 4900 元,合计 102839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湖州保险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陈水林在 2007 年 1 月 9 日到被告处投保时,车辆本身未曾检验。根据保险条款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人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的规定,可以认定陈水林在投保时已将行驶证复印件提供给了被告,对其车辆未进行检验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在陈水林投保时已明知投保车辆未经检验,但仍接受陈水林投保,说明上述保险条款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检验

5、的免责条款就本案而言对陈水林已不再适用。二、陈水林驾驶未经检验的车辆行驶属公安交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范畴,与商业保险合同无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故本案陈水林投保的车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曾检验在本案不能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三、由于被告到事故现场,却不参与定损,具有一定的责任。陈水林在事发后已及时委托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予以评估。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系独立的评估机构,其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车损确定的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苏州中院依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实践中,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基于保险人的要求才产生的,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先主动将保险标的情况向保险人告知。这主要因为保险人作为专业的保险经营机构,比投保人更了解保险本身和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注意的方面。投保车辆本身处于未检验状态,陈水林投保时已经应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行驶证副页,对此保险公司应该是明知的。陈水林与保险公司就未经检验的车辆签订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不能以上述条款抗辩免除自己的责任。另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

7、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属责任免除的范围”。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投保时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而保险期限内车辆又必须进行年检,由于投保人的过失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陈水林投保的车辆在投保时未经检验,或有可能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不

8、去检验。对此,保险公司并未就上述情况予以明确说明,为追求商业利益的需要,仍接受陈水林投保,故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检验的免责条款就本案而言对陈水林不产生效力。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应遵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近年来,风险代理收费作为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协商收费的一种特殊形式,已成为律师收费的一种重要方式。但由于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制度本身的不健全,以及缺乏成熟的诚信体系等一整套完善的配套机制保障其运行,律师风险代理纠纷时有发生。而法律规定的粗疏、不明确,又给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本案要旨在于:实行风险代理的前提是代理事项必须存在法律上或诉讼上的风险,收费应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等价有偿

9、原则,对于无争议款项,不应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纳入风险收费方式的范围;而对于双方一致同意采用风险收费方式的,律师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按规定向委托人作出必要提示和告知。【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隆英金属模具(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英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金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桥所)。2005 年 7 月,隆英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对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要求建工集团返还多收工程款 300万元,建工集团提出反请求,

10、要求隆英公司支付工程款等费用 1060 万元。仲裁委对工程款委托审计后认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为 3055 万元,隆英公司已付2332 万元。2006 年 5 月,隆英公司与金桥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聘请金桥所律师负责其与建工集团案件,关于律师费用,双方约定:隆英公司除应向金桥所缴纳律师费 20 万元外,还应缴纳建工集团主张的工程款总和减去仲裁确定的隆英公司应支付价款差额部分的 30%。开庭时,金桥所律师并未出庭,后经缺席审理,仲裁委裁决隆英公司再向建工集团支付工程款 723 万元,隆英公司要求建工集团返还多收工程款 300 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隆英公司向我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在本案诉讼

11、前,该仲裁裁决被撤销并重新审理,目前仍在审理中。隆英公司起诉认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约定,除支付 20 万元外,若隆英公司仲裁请求获得支持,则从该款项中提取 30%作为风险代理费另行给付金桥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但正式签约时,金桥所利用隆英公司的信任,更改了口头约定,因此合同中的表述不能体现隆英公司真实意思,属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应予撤销。金桥所则坚持认为合同真实有效。一审法院认为,因金桥所否认签约时更改隆英公司原意,且隆英公司对该主张不能举证,故不能认定隆英公司意思表示不

12、真实并构成重大误解。虽然双方对金桥所制定的系争条款有歧义,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可从不利于格式条款制作方作出解释,且 30%的比例符合目前我国律师收费标准范围,不能认定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显失公平。本院认为,金桥所签约时,已经知道建工集团反请求的具体金额与工程审价结果,其收费以审价结论为依据,不存在法律上或诉讼上的风险。按照对该条款的通常理解,无论仲裁结果如何,根据双方约定,隆英公司都将支付高达860 万元的巨额律师费;金桥所违背合同主要义务未参加仲裁庭审,无法体现其在仲裁案中已为委托人提供与收费相符的法律服务;其计算并收取律师费的仲裁裁决也已被本院依法撤销。因此,双方签订聘请合同时,对风险代理

13、收费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认识上存在明显缺陷,金桥所也未向隆英公司释明该条款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从而严重影响隆英公司所期待的合同利益,使其不能实现缔约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审判结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审判决:隆英公司以撤销权为由要求返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风险代理条款,金桥所返还已经收取的风险代理费 60 万元。【评析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律师收费的特别约定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14、或重大误解。律师收费方式是律师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原则上法院不应干涉。但律师在与委托人订立风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对双方应承担的风险内容以及可能的收益计算方式向委托人作出必要的提示与告知;另外,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合同基本原则,利益与风险也应当一致,律师高收益的前提是代理事项必须存在法律上或诉讼上的高风险,律师收费应当体现等价有偿原则,不应超出合理范围、显失公平。一、风险代理中,律师应当对双方应承担的风险内容以及可能的收益计算方式向委托人作出必要的提示与告知。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于订立合同时,不必交纳代理费用,而是待诉讼结束后,如果委托人胜诉,则从胜诉或执行所得中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费用

15、;如果委托人败诉或者最后没有财物或利益所得,委托人则不必支付费用。允许律师从高风险中获取高回报,有助于鼓励律师花最少的时间和费用推动诉讼,促使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风险代理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重新分配了诉讼风险,增大了律师的风险,相应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地减少了委托人的利益。可见,风险代理须建立在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对于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有能力预测诉讼风险的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订约要求。国家发改委、司法部

16、 2006 年 4 月 13 日颁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 11 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 13 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双方应约定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行风险代理之前,律师应当将政府指导价明确告知委托人,而在确定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后,律师还应当将双方承担的风险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进行充分的释明。如:通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委托方在诉讼和仲裁案件可能会获得更大利益,以及同样存在的不但未获利,还要扩大损失的可能性等。收费方面,律师应将收费的方式、数额、计算基础以及比例等向委托人进行充分释明,防止双方对收费标准与方式产生分歧。对这些风险提示及特别告知的事项,最好通过会议纪要、谈话笔录、合同文本等方式予以记录,以备争议发生时查证。本案中,金桥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应当明知隆英公司与建工集团所争议的工程款只需通过工程审价即可得出结论,且其在与隆英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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