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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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第一次学习活动国际经济法第一次学习活动案情介绍:案情介绍:“海娜号”邮轮原定于当地时间 2013 年 9 月 13 日 16 时由韩国济州开往仁川,但在离 港时,被济州地方法院扣留。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沙钢船务有限公司以法律纠 纷为由,向济州地方法院申请扣押船舶。被扣留时,船上有旅客 1659 人及员工 650 人。 截至当地时间 9 月 14 日 12 时,乘客在邮轮上滞留超过 20 个小时。2013 年 9 月 15 日, 滞留在韩国济州港的中国邮轮“海娜号”上的游客陆续回国。 请结合本课程的学习内容,对该事件进行分析。航运是一个国际性行业,船舶在世界范围内运营。通过扣船实

2、现担保,确保法院判决和仲 裁裁决的执行,是海事索赔中特有的作法。通常来说,在船舶被扣押之后,只要被请求人提供 相应数额的担保,船舶就会重获自由。 目前生效的国际扣船公约共有两个:1952 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和 1999 年国际扣押船舶公约 。对于不是国际扣船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原告是否有权扣船,就 需要查找该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 我国并没有加入这两个扣船公约。但是,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扣船制度上借鉴 了 1999 年国际扣押船舶公约的内容,基本确立了与国际公约一致的扣船制度。在是否可 以扣押邮轮方面,两个国际扣船公约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23 条也仅规

3、定“从事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邮轮被扣押的情 形却发生过多次。 济州法院扣押“海娜号“依据的是韩国国内法。根据专家解读,扣船是一个程序问题,而不 是实体问题。韩国法院对扣船的管辖权直接来自韩国法律的规定。韩国民事执行法没有对 扣船作过多的特别规定,与其他财产的保全没有太大的区别。沙钢船务只需向韩国法院提起扣 船申请,提交其对海航集团拥有债权的表面证据或初步证据,证明海航集团是“海娜号“的实际 所有人,并且按照韩国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数额的反担保,韩国法院即可做出扣船的决定。 即使事后证明,确实发生了错误扣船,通常情形下,是沙钢船务而不是济州法院承担责任。 根据惯例

4、,扣船裁定是保密的,法院实施时不会提前告知,以免船只临时改变航线。至于为什 么会选择在周五下午临近下班时扣押“海娜号“,济州法院和韩国驻华大使馆均没有直接回应。 一个可能的答案是:“海娜号“9 月 13 日上午到达济州,下午就要离开,“对邮轮的扣押需 要去移民管理局、海关等办理很多手续,不可能故意选择在一个时间点“。从这个角度考虑, 济州法院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但未必是合理的。 韩国没有加入任何一个扣船国际公约,故不存在履行缔约国义务的问题。即使扣船行为与 公约的规定不符,也谈不上违背国际法。 国内不少媒体质疑,“国内企业纠纷缘何闹到国外“?然而资料显示,沙钢船务和大新华轮 船的注册地均在香港

5、。从法律角度而言,租船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均是香港企业,尽管其人 员和主要经营场所可能都在中国大陆。依据香港法律,当事人可以在租船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 法律,选择伦敦仲裁。 事实上,虽然伦敦港口的吞吐量在不断下滑,但是伦敦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海事仲裁中心 的地位仍然牢不可破。绝大多数租船合同和造船合同均明确规定“适用英国法律“、“伦敦仲裁 “。数据显示,全球将近 90%的海事仲裁案件都在伦敦进行。沙钢船务和大新华轮船在租船合 同中选择适用英国法和伦敦仲裁本身并不违法,也符合行业惯例。 “海娜号“事件虽然暂时告一段落,但其中反映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我国应以此为契机, 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商

6、业环境的改善。第一,加快推出航运扶持政策,避免航运企业和航运利益不断流失。 “海娜号“事件中,沙钢船务和大新华轮船公司之所以选择在香港注册,主要原因是香港的 税负水平更低、法治环境更完善、航运政策更优惠。与境外同行相比,国内航运业的负担明显 较重,很多企业不得不将经营业务转移到境外,船舶悬挂“方便旗“。 近几年,在我国注册的航运企业和航运利益不断地流失。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 国家应考虑适时推出航运扶持政策,增强我国航运企业的竞争力,帮助航运业走出困境,吸引 航运企业和“方便旗“船舶回流。 第二,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海事诉讼与仲裁制度,提升我国的司法公 信力。 从数量上看

7、,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港口国、第一大造船国、第四大船东国,我国海事法 院每年受理的海事案件数量全球第一。然而,尽管“中国因素“推动了世界航运业的发展,我国 海事软实力仍然较弱,“中国声音“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为什么沙钢船务和大新华轮船宁肯舍近求远选择适用英国法律和伦敦仲裁?这是另一个值 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没有海事司法的保驾 护航,我国“海洋强国“战略很难实施。我国应当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海事 诉讼与仲裁制度,努力成为亚太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国际海事争端解决中心。国际经济法第二次学习活动国际经济法第二次学习活动随着全球气候变化,

8、许多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提出了低碳经济,实为新的、变相的 贸易保护,并引起极大争议。例如,欧盟宣布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征收国际航空碳排放税。 根据规定,所有在欧盟境内机场起降的国际航班都要为碳排放缴纳费用,包括中国公司在 内的全球 2000 多家航空公司都被列入了该体系。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测算,欧盟的做法 意味着全球航空业将在未来 8 年额外增加 238 亿美元的负担。 试从国际经济法角度对这类问题进行分析,并为中国应对之策提出自己的建议。1.中国应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参与碳关税相关规则的讨论和制定,争取主动权。对外 应通过开展与各国政府间的谈判,积极倡导自由贸易、参与区域经济

9、合作,从而树立负责 任的大国形象,为中国的对外贸易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对内应制定相关发展政策,引导 产业部门向低碳、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转变。同时要积极的学习 WTO 相关规则,为中国企 业顺利实现国际贸易提供有效帮助。随着碳关税问题的不断突出,国际上会针对碳含量界 定问题制定更明确的标准。中国遵守相关规则的同时,也应积极的参与到制定相关标准的 过程中来,反对那些严重危害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标准,争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标准和准 则。 2.中国应积极的调整产业结构,实现技术升级,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国家应制定 相关的产业政策,大力推广科学技术在产业中的运用,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淘汰落 后产能,促进

10、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使产业走向快速、健康、高效的发展之路。国家应通过 对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资金扶持,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改变中国目前以资源密集 型和劳动密集型为主的现状。 3.推进服务贸易的发展,提高服务贸易的整体竞争力。中国应加快服务贸易的发展, 实现贸易服务的专业化和产业化。在推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同时,应以高科技为手段,增加 服务贸易的技术含量,使得服务贸易规模化、专业化。同时,抓住市场开放的机会,引进 高素质人才,提高服务贸易的人力资本含量。另外,要确立服务贸易在出口贸易中的地位,协调二者的发展关系。在法律方面,立法部门应加快服务贸易法规建设,完善服务贸易法 规体系,整顿服务市场秩序,

11、从而促进服务贸易的快速健康发展。 4.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促进企业环境保护和利益实现的协调发展。近年来,发达国 家为了实现对本国企业和产品的贸易保护制定了越来越多的贸易壁垒。而由于中国企业的 环保意识薄弱,生产的产品对环境的污染大,企业的出口难度增大。因此,国家应通过道 德和法律两种手段来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倡导清洁生产,保证经济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应该将近期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相结合,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 积极的完成生产的转型与升级。对于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企业应当重视技 术的升级和改造,加大对技术的资金投入,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自身产品技术含量 的同时增加市场占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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