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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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txt 我这人从不记 仇,一般有仇当场我就报了。没什么事不要找我,有事更不用找我!就算是 believe 中间也 藏了一个 lie!我那么喜欢你,你喜欢我一下会死啊?我又不是人民币,怎么能让人人都喜 欢我?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 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告日期 2011-10-08 作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56 号,以 下简称办法 ) ,该办法将于今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中国工商报记者就办法出台 的有关情况

2、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相关负责人。问:办法出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出台这部办法?答: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今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与 1987 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 的限制,取消了原来作为登记事项的“从业人员”限制等,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进行 了调整。现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 布、1998 年局令第 86 号修订)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2004 年总局令第 13 号)已 不适应新条例实施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因

3、此,需制定与新条例配套的 总局规章,即办法 ,以保障新条例顺利实施,指导全国工商系统依法开展个体工商 户登记管理工作。 问:办法体现了什么样的规章起草思路? 答:在起草办法过程中,国家工商总局广泛征求、吸收了个体经营者和基层工商管 理干部的意见建议。从宏观层面来看, 办法贯彻了新条例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 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关怀和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立法 精神;从具体制度规定层面来看, 办法本着“便民利民,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指导 思想,优化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依法规范了登记管理工作,强化了登记机关的服务职责。问:办法其出台有何意义? 答:改革开放以来,在党

4、和国家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个体经 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到 2011 年上半年,全国共有个体工商户 3601.13 万户,登记资金数额 1.5 万亿元,从业人员 7333.95 万人。以个体工商户为代表的个体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促 进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我国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法作为新条例的配套规章出台,将条例的 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对推动我国个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扩大社 会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问:办法采用何种体例?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办法总体上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环节

5、、流程划分为 8 章:第一章总则、第二 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四章受理、审查和决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登记管 理信息公示、公开、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包括 43 条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个体 工商户登记管辖、登记事项、登记程序、证照管理、登记监管、年度验照、管理信息的公示 公开、法律责任和登记收费等登记管理实务问题,基本确立了与条例相适应的个体工商 户登记管理体制机制。 问:办法对登记机关改进服务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对登记机关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 登记管理信息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了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工商登记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 促进依法

6、行政,充分发挥工商登记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问: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 提供便利,对此办法是如何落实的? 答:为贯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提 供便利的要求, 办法第四十条细化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 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 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问: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哪些规定? 答: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的重要证明文件, 办法 第二十四条对

7、营业执照的种类、载明信息、使用、换发和补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为规范个 体工商户经营行为, 办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 所的醒目位置。 问:办法在对个体工商户登记违法行为处罚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严格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设定了个体工商 户的法律责任。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监管,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以人为本,教育引导 为主,处罚为辅。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亮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首先是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二是设立了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 违法行为影响、后果相适应处罚额度,其中最高罚款额度为 40

8、00 元。 问:办法与原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章如何衔接? 答:与 1987 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配套的总局规章主要有:城乡个体 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 法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新的办法实施后,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 、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将同时废止, 办法附则对此进行了规定。而个体 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分别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管理和 年度验照,其内容与新条例并不抵触,继续予以保留。 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个体工 商户名称管理和年度验照适应这两个继续有效的规章。 问:办法将于今年 1

9、1 月 1 日起实施,目前工商部门为实施办法作了哪些工作, 下一步有何打算? 答: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国家工商总局正在认真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组 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入学习新条例和办法 ,对一线登记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培 训,指导全国工商系统依照新条例和办法顺利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二是 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单位覆盖面广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申办者宣传新条 例和办法 ,鼓励引导创业就业;三是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新条例和 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到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依法行政。 下一步,国家工商总局将指导全国工商系统以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新办法 为契机,按照中央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 质服务,积极支持个体经济健康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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