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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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 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登记设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林业厅认定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第三条 对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坚持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的原则。第二章

2、 认定标准第四条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 2 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22.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或已办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

3、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 20% 。(三)财务管理规范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原则3上返还

4、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 。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四)经济实力较强1.注册资金 100 万元以上。2.固定资产 200 万元以上。3.年经营收入 500 万元以上,年盈利不亏损。4

5、.有稳定的产销关系,销售渠道稳定畅通。(五)服务成效明显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2.入社成员数量达到 100 人以上。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 80% 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 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 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4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 30% 以上。5.合作社所在地属于扶贫工作重点村的,应积极开展合作服务、带动贫困社员和周边群众致富,申报时应提供相关情况。(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1. 实行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或操作

6、规程,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食用林产品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2.在同行业林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产品需获得无公害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的认证。(七)社会声誉良好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章 申报第五条 申报程序:(一)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通知本辖区内所有注册的林业合作社,确定申报单位,并负责指导合作社组织申报材料,上报市林业局。(二)市

7、林业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专家根据申报材料进5行初审,然后向省林业厅推荐上报,并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示范社材料的申报要完全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进行。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六条 申报材料:(一)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文件。(二)合作社基本情况;合作社基本信息表;审计报告;其他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社员名册、出资情况、股金设置、财务报表、盈余分配、荣誉和认证证书等复印材料和近一年来运行情况书面总结材料。第四章 评 定第七条 省林业厅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按照省级示范社的认定标

8、准,对各市上报的合作社进行审核,确定入选单位。第八条 评审出的合作社名单和相关材料将在山东省林业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认定为省级示范社,由省林业厅颁发证书牌匾。第五章 监 测第九条 省级示范社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要重新参加评审认定。6第十条 建立省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省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省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监测程序:各示范社于每年 3 月前向所在县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运营报告,内容包括省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等。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

9、查后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组织有关人员对监测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形成省级示范社年度监测报告。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从省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社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省林业厅审核,重新确认其省级示范社称号。第六章 扶 持第十二条 支持省级示范社承担林业资金项目。国家及省林业资金项目、培训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处于有效期内的省级示范社;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争取扶持政策,支持省级示范社发展。第七章 附 则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社及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7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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