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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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检免审申报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省工商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年检免审申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年检免审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年度检验中,根据企业市场准入行为和经营行为的诚信守法状况以及日常监管信息,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免除审查程序的制度。第三条 企业年检免审由企业自愿申报,企业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进行认定。第四条 市、区企业登记机

2、关为年检免审企业的认定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的年检部门具体负责企业年检免审的申报认定工作。第五条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年检免审企业,经认定的年检免审企业的年检免审期为一年。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年检免审资格:(一)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连续经营二年以上;(二)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其中以非货币出资,应当办结财产权转移及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实行“分期缴资”的,应当完全缴清出资并办理完结相应的工商登记;(三)遵纪守法,至申报年度连续二年以上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及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四)经营状况良好;(五)商事信誉高,并有相关优良记录。第七条 申报年检免审企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3、(一)企业年检免审申报审批表(工商机关制式表格);(二)年检年度的财务报表;(三)经营范围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前置许可文件、证件的复印件;(四)保证在年检免审期间,所持有的全部前置许可文件、证件合法有效的承诺书(工商机关制式表格);(五)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述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写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第八条 驰(著)名商标及“知名字号”持有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以及拥有其他优良记录的企业,申报时还应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第九条 企业申报年检免审,应当如实向认定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

4、责。第十条 企业应在每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15 日期间向认定机关申报年检免审。第十一条 认定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并结合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和经营行为诚信守法状况以及其它信息,按照认真分析、综合评议、严格标准、体现公平的原则,对申报年检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认定。第十二条 下列企业不得认定为年检免审企业:(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因违法经营受到司法机关调查、追诉的企业;(四)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娱乐场所、民用爆破器材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的企业;(五)企业信用等级分类中被评为“基本守信”、“失信”

5、、“严重失信”的企业;(六)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全国“法定代表人黑名单”的企业;(七)实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注册,尚未取得相关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虽取得相关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八)经营产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九)其它登记机关认为不宜认定为年检免审的企业。第十三条 认定年检免审的企业数量,不得超过认定机关应检企业总数的 20%。获得驰(著)名商标的企业、符合“守合同重信用”条件的企业及市、区工商局重点联系服务的企业申报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第十四条 被确定为年检免审的企业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参加企业年度检验

6、。免审企业应当采取网上年检的方式申报年检,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报告书、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材料。逾期未检的,自动取消其当年度年检免审资格。第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年检免审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免除审查程序,受理后直接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第十六条 年检免审企业的分支机构仍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要求参加年检。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年检免审企业在免审期届满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申报年检免审。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年检免审企业在免审期间,其相关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者在免审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违法行为的,认定机关一经发现,应取消其年检免审资格,并予以公示。第十九条 被登记机关取消年检免审资格的企业,在二年内不得再申报年检免审。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法人。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 2008 年度企业年检免审审批表.doc 2008 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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