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法治的现状及法治路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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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法治的现状及法治路径的选择内容提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之一,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扩大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 作主的权利,并把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新农村的重点工作。 鉴于此,本文旨在对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仍然存在农村法治主体,农民法治意识落后,村民自治 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缺陷,健全农村法治机制,加强司法救济以及司法公正现象存在的问题等 方面作出法律思考。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必要保障。我国的农村法治 化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面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在发展中解决。建

2、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从本世纪头 20 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到本世纪中叶我 国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从更长远的时间看,即 使将来基本实现了现代化,“三农”问题依然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因此,我们一 定要坚持不懈地做好新农村的法治建设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和谐法治社会要 求我们探寻着走出农村法治实施的困境途径,期望更多人士能关注并参与到中国农村法治进 程中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出力。一、我国农村法治的基本内涵新农村的法治建设在法治背景下首先应当致力于秩序的构建,依法治国为目 标取向,在农村社会领域建立起一种法

3、的规则和秩序。同时应当致力于理念的提 升,新农村应该凝聚着法治、平安、和谐理念,以农村干部群众法治观念的普遍 增强为契机,以农村祥和稳定为追求,并力求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协调,农村 与乡镇、城市的协调。第三,应当致力于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我们所要建设的 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是一个以法律为主,道德、宗教为辅助调整手段,且法律、 政策与各种村规民约相一致的农村治理模式,应当努力改变依靠行政手段或道德 约束进行调节和治理的现状。第四,应当致力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实现,政治民主 是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新农村建设的直接要求,但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农 村经济的发展是走在农村政治、文化发展之前的,致使农村社

4、会的政治、经济和 文化本身处于一种非均衡的状态。新农村法治建设应该尽可能地致力于这三者 的和谐,并力求民主的真正实现,这既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也是新农村法治 建设的任务。1 农村法治的核心是实现村民自治。而村民自治的实行,充分体现了群众当家 作主的巨大成就,初步确立了村级民主建设的原则和框架。村民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自我服务,增加了基层工作的透明度,有力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提高了 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为农村进一步改革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在农村,实行 村民自治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人民群众自己的民主行为,即参与基层政权的活动, 参加基层经济组织的决策、管理与监督,进行基层社会生活的自我管理、

5、自我服 务,以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从而逐渐形成人民管理国家的必要 的政治行为基础和社会心理环境,加快基层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民主化进程,从 而使农村社会生活走向民主化、法治化的轨道。同时,村民自治的真正实现就成为了农村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农村法治是指在国家法与民间法良性互动的基 础上,以实现村民自治为核心、以培育农民的民主、平等和自由理念为目标、以 建立保障农民基本权利的公共机制为关键的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力量的有机统 一。二、我国农村法治的现状分析长期以来我国法治在城市和农村的外延资源不尽相同,我们需要在法治整体 性的基础上,区别认识其各自特殊性。2因此,对农村法治现状的分析是

6、农村法 治走出困境的基础性工作。法治是国家严格依法治国所形成的理想状态,是法律 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基础上所追求的一 种理想社会状态,它需要相应的基础:即主体意识、经济基础、民主政治、现代 文化等。 我国改革率先从农村突破,并以磅礴之势迅速推向全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 伟大成就。中国农村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已真正启动,但与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法治要求的差距还很大,距新农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农村法治建设 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具体表现在: (一)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其关于法律的心理、知识、观念和思想的总和,体现其对 法律现象的认知与评价。改革开放以

7、来,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与经济发展水 平的提高没有形成合理的正相关关系。一些地区农民法律意识没有随经济的增 长和我国立法步伐的加快而明显增强,表现于农民对权力的崇拜、权利义务的模 糊、主体意识的淡漠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当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以 “法愚”的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 “以暴制暴” 。 “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已成为农村法治进程的硬约束。 (二)农民法律能力的不强 农民法律能力是指农民运用法律知识,借助法律制度维护自己权利,履行法 定义务,实现自己利益的能力。如果说农民法律知识改变农民法律命运的话,那 么农民法律能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农

8、民法律命运。 “书本的死法”要变成“现 实中的活法”,需要法治主体在现实中很好地运用法律。农民法律能力不强集中 地表现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漠视法律、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无视法律和法律 实践的缺乏导致害怕法律。以主体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 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如果没有内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国现代法治将寸步难 行。3 (三)司法救济意识的缺失 是老百姓获得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得以实施 的关键一环。当前对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的坑农骗农案件;非法抬高农 业生产资料价格,挪用农业生产资金,乱集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损害农民利益、 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毁占耕

9、地,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大案件,有 些地区的司法机关立案不及时,惩处不力,未能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足够的威慑 作用。另外在农村还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农村执法检查机制,往往监督不到位,对 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未能及时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 法不依和执法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使一些农民对法律的信仰发生了动摇。 (四)农村法治环境基础的障碍法治社会是高层级社会,需要相应的社会秩序为基础,需要一种现代和谐社 会秩序相呼应。法治化不仅意味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而且带来社会秩序的变化,这 种社会变迁的顺利实现,伴随旧秩序的打破和新秩序的建立。但在我国农村,新 的秩序尚未建立。依法而治,

10、维护和发扬人类美德,追求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仍 是人们奋斗的目标。法治秩序的缺位,使城乡之间由分割走向协调处于困难的境 地。随着农民之间两极差距的拉大,社会矛盾的增多,用法律来协调利益、和谐 农村内部之间和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和谐秩序显得尤其重要。4三、我国农村法治路径的选择法治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选择,也是世界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 社会正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我们应抓住这个关键时期,作好法制的实施工作,力 求走出农村法治的困境,从而建立农村法治社会。 (一)培育农村法治主体 农民是农村法治的重要主体,是农村法治实现基础的基础。改革开发以来, 中国农民创造了村民自治、依法治村这种适合农村经济

11、社会发展状况的管理形 式,使中国农村逐步由“政治秩序”向“法治秩序”取向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 中,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努力改变其缺乏适应现代民主法治需要 的主体意识和缺乏独立人格的自主能力等状况已成为农村法治面临的重大挑战。 农村法治与农村其他建设一样,没有农民的参加是不可想象的。实践中,我们应 按法治的标准要求,在提高农民教育水平的同时,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不断培养 其法治主体意识,增加其法治主体的知识,强化其法治主体的能力。5 (二)培育现代法律意识 我国农村中存在着行为的二元标准,即农村习惯标准和国家法律标准。农村 习惯经常取代国家法律,有人把这种现象归结为是血缘关系基础上的

12、“熟人社会“ 的特征。6面对这种现实,我们必须寻求一条途径,使农村现代法律意识培育顺 应农村变革,推动农村法治建设。村民自治就不失为当前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 的最佳途径。村民们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参与农村政治生活,对自己的事务实 行民主管理,根据国家法规,结合本区域情况制定自己的乡规民约,进行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乡规民约的制定,使国家法与农村习惯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既 弥补了国家法律对农村的空缺和国家力量在农村的局限性,又能使农村中顺乎社 会发展的习惯做法得到进一步发扬,使乡村规约的遵守有着内在的自觉自愿的精 神基础。同时,乡规民约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村民们参与乡规民约的制定,不仅拉

13、近了与国家法律的距离,产生极强的法律意识,还能被激起权利意识、主体意识, 进而养成对法律的追求、渴望、崇拜等现代法律意识观念。 (三)健全基层自治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对传统农村社会以宗族关系和伦理 调整为中心的管理模式的一种变革。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农民自身素质 的限制,村民自治还不健全、不规范,尤其是农村封建意识和宗族观念的消极影 响还远远没有完全消除。因此,必须把依法推进村民自治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 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的层次和水平。要坚持以民为本,把保 障和实现村民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教育和引导村民增强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要 完善各项制度,逐步

14、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7 (四)培育现代法治观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正确法律观的重要举措。但是我们需要转变法制教育 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意识的培养,特别是普法教育、宣传媒介等更应 把引导和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同,作为重中之重,进 而塑造公民积极的守法精神。我们应突出实践针对性,要使农民从被动接受变为 主动学习法律。8在内容上,要尽量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结合起来,针对农民在实 际生活中的法律需求进行培训,走出过去侧重于法律义务教育的误区,告知农民 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进行法律至上观念的教育;在组织形式上,要讲究实效,注意 发挥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同时,司法

15、机关要尽量到事发地点公开办案,以案 讲法,要进一步做好农村法律服务工作,为农民咨询法律、运用法律提供便利。 (五)健全法治维护机制 一个和谐的社会需要一定的机制维护,法治社会更是如此。首先,约束政府 权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其权力既便是由 法律授权也需要由法律来限制,同时政府又为法律提供强力支持,政府必须为全 民树立守法形象,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农村还有村干部问题,村干部某种程度 代表着政府和法律的形象,必须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其次,坚持司法独立,完 善司法制度。法治社会里只有坚持司法的独立性,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 9我国一般法院设在县上,几个乡镇合一个

16、法院,经费又由当地财政拨款,这样 就势必使其地方权力与法院建立千丝万缕的联系,必然干扰司法独立判案,从而 使农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成本加大。为保证司法独立、维护法律权威、提高司法 效率,对农村基层司法组织的合理架构是必需考量的问题。一些如巡回法庭、临 时法庭的措施可进一步完善实施。最后,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法律监督包括司法 对其他机构的监督,也包括外部对司法监督,还需相应的社会监督。法律监督应 制定或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如完善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和考核评议制度,尽快出台监督法以完善监督体系。 (六)整顿农村司法秩序 城乡差别的加大,从法律的层面看,就在于农民与其他社会主体相比,特别是 与城镇居民相比,他们的政治平等权、经济平等权和社会平等权缺乏法律保障。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必须正视产生这种差别的深层原因,加快有关 农村立法工作的步伐,进一步完善调整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努 力消除妨碍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确保农村公共产 品的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10总之,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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