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实施清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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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实施清单标准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1事项类型行政确认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 主项名称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4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武宣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6实施主体 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武宣县农机安全监理站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武宣县政务服务中心农机局分中心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咨询电话0772-529253011咨询及 监督电话监督电话0772-529264512设定依据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 年 9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63 号发布,2009 年 11 月 1

2、日起施行,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2011 年 1 月 12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2号公布,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 10 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5 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

3、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 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原办案单位 5 日内提交案件材料。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1998 年 1 月 16 日广西壮 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4 号,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 11 月 1 日修 订)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的情况、当事 人的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的规定以及农机安全

4、操作规程,自勘查现场次日起 10 日内,做出农业 机械事故认定,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证据。 对需要检验、鉴定、评估的,应当自检验、鉴定、评估结论确定之日起 5 日 内,做出农业机械事故认定,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送达各方当事 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期限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的权利。 13实施对象在本辖区内发生农机事故的当事人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5权限划分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 年 9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 563 号发布,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2011 年 1 月 12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2号公布,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第十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

6、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第十三条 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 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第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管辖。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 24 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3 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三十五条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农机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7、;(二)农机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农机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止复核。第三十六条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复核认为农机事故认定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经复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撤销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复核结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 3 日内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复核以 1 次为限。第三十七条

8、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 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 10 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调查,重新制作编号不 同的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16行使内容属地管辖原则,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工作。17通办范围无法定办结 时限10 个工作日。18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3 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1.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 年 1 月 12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2号公布,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

9、、财产损失的事件。第二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进行事故认定前,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一)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四)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农机事故认定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第三十条第一款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事故当事人、农业机械、作业场所的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三)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五)当事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10、、期限;(六)作出农机事故认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和农机事故认定日期。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1998 年 1 月 16 日广西壮 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4 号,自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 11 月 1 日 修订)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的情况、当 事人的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依照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自勘查现场次日起 10 日内,做出农 业机械事故认定,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证据。 对需要检验、鉴定、评估的,应当自检验、鉴定、评估结论确定之日起 5

11、 日 内,做出农业机械事故认定,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送达各方当事 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期限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的权利。20申请材料无环节名称检验、鉴定 21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 务)办结时限30 个工作日22审查方式 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 申请材料中

12、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正面印制;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机具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进口凭证需与广西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管理系统信息一致。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1. 农机事故应当由 2 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机

13、事故处理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2. 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1)组织抢救受伤人员;(2)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3)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4)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5) (6)登记和保护遗留物品。3. 参加勘查的农机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

14、当事人拒绝或者无法签名、捺印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三、审查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标准如下: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 事人到场听取意见。23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4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是否收费不收费收费标准无25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收费依据无26结果名称农机事故认定书27结果样本详见附件28办件类型承诺件29办理形式窗口办理30预约办理不可预约31网上支付不可网上支付32物流快递自取33运行系统无34常见问题 及注意事 项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怎么办?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 年 1 月 12 日农业部

15、令 2011 年第2 号公布,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3 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35责任事项1.受理环节责任:负责对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收集整 理有关重要资料。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负责对要求鉴定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3.送达环节责任:送达审查报告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36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

16、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活动经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37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 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 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 不严格、不公正高武宣县农机安全监理 站业务经办人员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 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 严格审核低武宣县农机安全监理 站业务经办人员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 把关中武宣县农机安全监理 站业务分管领导4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 不按照规定审议高1.严格执行农 业机械事故处理 办法 、 广西壮 族自治区农业机 械事故处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 2.规范工作程序, 加强监管。武宣县农机局分管市 农机安全监理所领导备注特殊环节:国家工作人员不 能担任专家评审等违法违规 情形中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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