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级职称经济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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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合同法总则1、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合同订立的形式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8月7日信件送达王某家中,要约生效。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 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合同履行的规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 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

2、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 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5、保全措施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6、合同的生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 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题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李某不正当地促成条件 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张某无须履行该合同。7、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 人、监护人。第二单元 买卖合同(合同法分则)1、建设工程合同: 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

3、的 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保管合同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 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3、技术合同 (1)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2)合作开 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申请人取 得专利权,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转让 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4)委托开发完成的 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

4、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转让 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 费实施该专利。4、买卖合同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 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买受人主 张属于试用买卖的,法院不予支持。5、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 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5、应当按照 “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期间 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1 年时支付,剩余期 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6、租赁合同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 20 年 的,超过部分无效。7、承揽合同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 提供的材料;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不需要征得定作人的同意) ; 定作人 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定作人 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8、运输合同 货物

6、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 场价格计算。9、融资租赁合同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 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 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 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5)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承租人”应当 履行占

7、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10、行纪合同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行纪人 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付的费用,一 般由行纪人自行负担。11、委托合同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 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在本题中,受托人乙未能完成委托事务是由于 A 公司要价过高,受托 人乙自身并没有过错,委托人甲不得拒绝向

8、乙支付相应的报酬。12、保证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 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 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都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 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的,或 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

9、义务后, 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 责任” 。第三单元 担保法律制度1、质押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应收账款和存款单均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但不能设定质押。(1)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出质登记时设立。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 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1111.2、抵押 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

10、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1)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 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2)只有以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可以抵押。办公用房(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 ,否则该转 让行为无效(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 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 外。抵押

11、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 消灭抵押权的除外。(1)选项 A:最高额抵押只需登记即可设置;(2)选项 B: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 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 确定债权;(3)选项 C: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 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4)选 项 D: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担保概论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 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

12、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 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 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 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在担保期间,如果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 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4、保证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1)如果减轻债 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2)如果加重债务 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

13、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约定不明: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 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 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5、留置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主观题考点知识点:抵押、留置 (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规定

14、。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 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 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乙银行无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根据规定,经当事人 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 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 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丁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

15、。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 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知识点:行纪合同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行纪合同。 (2)乙公司主张取得差价款5000元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 定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在本题中,乙公司以低于甲公司指定价 格5000元买入机器,双方对该利益的归属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时,可以协议补 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 该利益属于委托人甲公司,乙公司不能主张取得差价款。 (3)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

16、事务而支出的4000元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 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 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在本题中,丙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存在瑕疵,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中并未作 出特别约定,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知识点:保证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 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在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 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 受理,一般保证人(王某、陈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 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在本题中,尽管王某与陈某之间约定了保证份额,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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