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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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一)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一)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员会会依据: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4、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

2、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5、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26、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7、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8、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第二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9、 北京

3、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10、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12、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

4、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对高3(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其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3、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 ”14、 城市燃气

5、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5、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416、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

6、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17、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18、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19、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20、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市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以及

7、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实施机关)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21、 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 ”2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县以上城市人民政5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23、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市政管理、园林、水务、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城市道路相关的管理工作。”24、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区、县

8、人民政府确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25、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三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锅炉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26、 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区市政市容委是主管本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和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北京市西城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西政办200176 号)第三条划入职能第三项:原卫生局承担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9、职能。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6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序号序号依依 据据 名名 称称制定、发布机关制定、发布机关生生 效效 时时 间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 年 4 月 1 日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 年 8 月 1 日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 年 10 月 1 日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 年 7 月 1 日5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06 年 12 月 8 日6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07 年 5 月 1 日7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1993

10、 年 1 月 1 日8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993 年 9 月 1 日9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1998 年 1 月 1 日10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 年 3 月 1 日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 年 6 月 1 日1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 年 5 月 1 日1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 规定建设部2004 年 12 月 1 日1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 年 6 月 1 日15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89 年 6 月 1 日16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11、若干规定市政府1989 年 11 月 15 日17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2006 年 3 月 1 日18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市政府1994 年 3 月 1 日19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市政府1994 年 9 月 1 日20 北京市实施的规定市政府1995 年 10 月 27 日2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市政府1996 年 9 月 1 日22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1999 年 4 月 1 日23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市政府2000 年 8 月 1 日24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市政

12、府2000 年 10 月 17日25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001 年 7 月 1 日26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2004 年 10 月 1 日27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2005 年 8 月 1 日8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清理结果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 (共 6 项)一、夜景照明方案审核许可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夜景照明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制定,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

13、五条 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二、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七十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内容进行,保证工程质量。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9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4、“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2、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四、渣土消纳许可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 号令)2、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

15、土消纳许可证。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个人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10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五、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

16、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2、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六、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二款“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11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3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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