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中院最新驰名商标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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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 (2008)常民三初字第 1 号 原告漳州南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金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乔本雄夫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文渊,男,汉族,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3197903260559,住厦门思明区湖滨南路。 被告屈红平,女,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易家渡墟场。 委托代理人王静,男,一九八 0 年十二月四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902198012045571,住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 932 号。原告漳州南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与被告屈红平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

2、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文渊,屈红平的委托代理人王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公司诉称,原告创建于一九九一年,专业生产“樱田”气动工具零配件及整机系列产品。经过多年的发展,依托强大的技术能力,原告生产的“樱田”牌工业级气动工具已供应欧洲、美国、东南亚、东北亚等世界知名品牌专业汽车组装维修工具厂,成为行业优质产品的代名词,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一。 原告于二 00 一年 四月 二十八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的第 1561889 号“樱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为第 七 类。 原告坚持实施“品质是价值及尊严的起点、重服务是我们的唯一目

3、标”的经营理念,把质量作为创名牌产品的基石,始终坚持把“诚信”排在企业精神的第一位,把诚信作为品牌的重要内涵,把顾客的满意度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原告还在全球建立了完善的销售网络,并依此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服务网络,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向客户提供规范、专业、优质和快捷的服务;为提高产品质量与管理水平,原告每年邀请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及有关技术、安全、管理方面的专家举办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做到每个职工都能熟练而持证上岗;让员工充分感受到企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在十几年的经营中,从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从未发生重大质量投诉案件、合同纠纷和劳动纠纷。原告“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赢得了客户

4、的信赖和赞扬,在与客户真诚友好、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牢固的国际国内营销网络,拥有忠诚的客户群。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单位”、“纳税大户”、“知名商标”等众多荣誉,并早在 1998 年就通过了 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但原告却发现被告在网络上注册了和原告注册商标“樱田”相近似的域名: ,并在其网页上公开销售各种机械等相关产品,提供与原告产品、服务相混淆的销售信息,足以使网络用户因误认为被告网站所销售的产品为与原告的相关联产品而在线购买,从而损害其利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请求:特请求:1. 判决被告立即注销 ,

5、并停止对原告“樱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 万元; 3. 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南方公司为支持其理由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南方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南方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被告屈红平用“樱田”作为中英文域名注册使用的网页复印件,拟证明曲红平擅自使用和原告的“樱田”注册商标相近的 WWW 作为网络域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中国品牌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知名品牌证书一份。福建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一份。漳州市知名商标证书一份。中国十大维修工具品牌证书一份。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理事单位证书一份。中国五

6、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关于樱田产品在国内名列前茅的证明。纳税大户的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的事实;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樱田”文字商标注册证书 1 份,证明“樱田”商标注册的时间,核定使用范围,核定使用时间及商标专用权人为南方机公司。 五、户外广告图片 5 张;南方公司支出的广告费发票 64 张。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对“樱田”商标进行持续的和覆盖全国的广告宣传,并支付的高额的广告费以及“樱田”商标的价值。 六、南方公司商标管理制度一份。企业商标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情况一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8 份。上述证据证明南方公司对“樱田”注册商标进行了积极的

7、保护。 七、“樱田”商标产品近三年的产值及利税证明。“樱田”商标产品在全国各地经销商的名单。“樱田”系列产品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98 份。“樱田”产品销往国外的发货单 3 份。“樱田”产品包装检验记录单 37份。“樱田”系列产品出口报关单 159 份。上述证据证明南方公司产品畅销全国并远销国外,得到了广大客后户的认可,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屈红平辩称屈红平辩称:在互联网上注册 WWW 网络域名,同时在网页上使用了和南方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服务商标的事实属实,但尚未在网上实际销售;二、对侵犯南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的事实认可,同意注销该网站,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三、南方公司提

8、出损失赔偿没有事实依据,且使用网站时间不长,没有销售获得利润,未给南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不予赔偿。 经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双方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 南方公司创建于 1991 年,专业生产“樱田”气动工具零配件及整机系列产品。经过多年的发展,依托强大的技术能力,原告生产的“樱田”牌工业级气动工具已供应欧洲、美国、东南亚、东北亚等世界知名品牌专业汽车组装维修工具厂,成为行业优质产品的代名词,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一。南方公司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公司创办以来,在立足创品牌的原则下,始终坚持把“樱田”作

9、为自主品牌推向国内外市场。并加大“樱田”品牌的广告宣传力度。在国内通过路牌广告、电视广告、报纸广告、杂志广告、户外喷绘广告以及公司网站和各种展览会,多形式多样化组合推广宣传,加大力度树立形象,升华品牌。公司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单位”、“纳税大户”、“知名商标”等众多荣誉,并早在 1998 年就通过了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 屈红平为了扩大其产品的销路,在网上销售假冒的“樱田”系列产品,并在互联网上注册了“WWW”网络域名,同时在网上使用了与“樱田”商标相近的文字作为网页。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南方公司在其产品上所使用的“樱田”文字商标,使用时间长,产品产量大,产品在国内和国际上均

10、占有较大的份额和影响,南方公司为产品宣传所进行的广告已遍及全国多个省市,并多次获得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正面评估和荣誉,并取得各项国家级的认证证书,该商标从客观上已经到了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符合中国驰名商标的条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漳州南方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注第二十二条规定,漳州南方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证号为第册证号为第 1561889 号号“樱田樱田”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应受到全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依

11、法应受到全方位的保护。方位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关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用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的规定,屈红平为销售其产品,在互联网上注册与南方公司雷同的中英文域名和使用与“樱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文结构,假冒“樱田”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南方公司依法享有的“樱田”商标的专用权并构成网络侵权,屈红平应对其商标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南方公司要求屈红平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失予以

12、赔偿,屈红平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存在,虽未给南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南方公司要求屈红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屈红平的侵权行为,导致本案诉讼发生所产生的费用,由屈红平承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屈红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销其网上注册的“WWW”中英文域名,停止使用漳州南方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樱田”注册商标; 二、屈红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漳州南方机械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 10 000 元。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00 元,由屈红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建 民 审 判 员 王 宇 审 判 员 李 雪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毛 业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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