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稽核检查处罚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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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合作社稽核检查处罚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职能作用,完善稽核制约机构,规范稽核检查处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稽核检查处罚决定以及其它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合作各级稽核部门,对所辖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信用社(部)及所辖信用网点(包括公司和其它经济实休)和个人在各项业务活动中,违反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行为实行处罚和处理,包括稽核查出的问题和稽核介入查处的问题。第三条 信用合作各级稽核人员依法依章

2、行使稽核监督权,被稽核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接受稽核或处罚和处理,不得拒绝、干预、刁难和打击报复,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与责任人的责任。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支持稽核人员的工作,对稽核人员查出的各种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要及时研究与处理。稽核人员既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又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第五条 对信用社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以下相应的处理和处罚:一、稽核处罚1、收缴非法所得;2、责令赔偿经济损失;3、罚款。二、稽核处理1、调整帐务;2、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3、通报批评;4、建议撤销荣誉称号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5、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罚;6、构成案件或犯罪的移交监察部门或司法

3、机关处理。三、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第二章 处罚处理第六条 对存款业务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一、存款被冒领或被骗取的,按冒领或被骗金额视情节对责任人处以 10100%罚款。二、存款透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透支存款及 13.3的利息,并对责任人视情节按透支金额(无论稽核日红定是否填平),每天处以 15,且每笔不低于 50 元的罚款。三、存款余额和结构弄虚作假的,应责令限期纠正,除没收所得奖金和收入,建议有关部门取消骗得的荣誉外,并对责任人视金额大小处以 1001000 元的罚款。四、吸收存款不按规定交帐、入帐和私下动用客户存款的作挪用公款或贪污查处,责令其责任人退赔全部款项,并视情节按挪用金

4、额每天处以 510的罚款。第七条 对贷款业务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一、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工前调查而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按规定进行项目评估谁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不签订或不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担保抵押贷款不合法规;违反信贷政策原则和其他条件发放贷款;贷后发现借款单位(个人)违规、违法使用贷款或只借不还,未按规定追回贷款和停止发放新贷款等视贷款余额大小每笔处以 1001000 元的罚款。造成贷款损失的(含已作呆帐核销或符合催收或呆帐贷款条件),再按损失金额对责任人处以 520%的罚款。二、未按贷款期限管理贷款和及时调整贷款形态;违反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对到、逾期贷款、催收贷款不

5、按规定及时采取催收措施;贷款凭证印章不齐,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借款单位(个人)、贷款审批人及其他要求填写不全等问题。对责任人(网点包片责任人)按每笔处以 1000 元罚款。三、超越审批权限发放贷款;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有权审批人审批发放贷款;发放自批自贷、互批互贷和冒名顶替贷款;为谋取私利发放违章贷款等问题。除责令责任人限期收回贷款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对责任人处以 1002000 元的罚款。四、以信用社名义作经济担保的,限期由责任人撤消经济担保,并按担保金额处以 5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五、丢失借款合同、借据等重要资料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找回或补办借款合同、借据,处以 10020

6、00 元的罚款。六、以各种名义向借款单位(个人)收取好处费为个人所得或集体私分;利用职权骗取贷款与人合伙牟利;挪用资金私自放贷牟利;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全部贷款,退回并没收个人所得和私分款项,并按贷款金额处以 1015的罚款。七、收贷不按规定及时交帐,作挪用公款查处,并对责任人按挪用额每天处以 5且每笔不低于 100 元的罚款。八、利用非贷款科目发放贷款的,除责令将贷款归属到正确会计科目中外,并对审批责任人和经办人每笔处以 100500 元罚款,对主管会计和记帐会计每笔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九、对虚放虚收贷款,弄虚作假掩盖贷款风险的,并按损失金额的

7、 2%罚款。十、实物收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按损失金额的2%罚款。第八条 对资金、计划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一、突破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的,要限期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 1001000 元的罚款。二、拆出、拆入资金违反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社与社之间拆出,拆入必须经县联社审批;凡出外系统或系统内出县的必须报经地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出地市的必须报经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拆出、入资金)以及向异地金融单位存放资金的,要限期纠正,对责任人每笔处以 200 元1000 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1020%。三、用拆借资金放贷款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 100500 元的罚

8、款。四、挪用信贷资金或拆借资金搞帐外经营、炒卖炒买股票、期货和房地产、或注入资金自办实体的,责令限期追回,所得收入全部收缴,并对责任人每笔处以 5001000 元的罚款。第九条 对利率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一、采取提高和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等不正当手段吸存的,多付的利息、手续费、奖金及实物经费对被查部门进行同额处罚。并对其责任人每笔处以 100500 元的罚款;违规吸收的存款无息缴存稽核派出单位至存款到期为止。二、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少收或多收贷款利息的,除责令其限期追回应收的利息或退还多收的利息外,并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100 元的罚款。三、拆出、拆入资金中,违规多收的利息全额收缴稽

9、核检查派出单位,多付、少收的利息限期追回,并对责任人每笔处以 50200 元的罚款。四、对贷款、拆出、调出资金,不按规定加罚息和计算复利,责令其责任人追回少收利息,并对责任人每笔处以 50200 元的罚款。五、减免贷款利息的,责令责任人追回应收利息,追不回自负,并对责任人每笔处以 50500 元的罚款。六、在贷款中进行收息转本的(因关停或兼并企业转移债务的利息转本,及正常效益好,公暂困难可利息转本除外),建议有关部门将被骗取的的荣誉取消,多得的奖金全部退回,剔除息转本因素亏损的按亏损社对待,并对责任人处以息转本金额 5%的罚款。七、不按规定正确计提应收利息的,按多计提应收利息额对责任人处以 5

10、10%且不低于 100 元的罚款。八、不按规定正确计提应付利息的,对责任人处以 500 元以下且不低于 50 元的罚款。九、实际收付利息时的计算差错,责令责任人纠正并处以 5%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购建和在建工程管理中违规的处罚处理一、基建和购建固定资产,突破上级下达的固定资产计划或审批权限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其金额对责任人处以 520的罚款。二、基建项目未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对责任人处以 5001000元的罚款;超计划、超规模的,对责任人按所超金额处以 2%的罚款。三、基建工程不按规定健全各项手续,开工前未办理基建预算和竣工三个月后未办理基建决算的,对负责人和

11、责任人分别处以 1001000 元的罚款。四、基建预决算不实,经审计后,责令基建社进行调整,并对不实部分的金额处以 1020%的罚款。五、基建财务不按规定建帐和核算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 1001000 元的罚款。六、信用社、县联社和地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购车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和购置的,对其负责人每辆处以 1001000 元的罚款,对其单位每辆处以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超计划的,按超金额对负责人处以 1%的罚款;信用社购置电脑及配套设备未按规定批准购置的,对其负责人每台处以 100300 元的罚款,对其单位生台处以 2000 元以内的罚款,对违规购置“大哥大”的,进行收缴处理。七

12、、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而列支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对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别按列支金额 5%处以罚款。八、对购买控购商品未办理控购手续的,责令其补办,并对负责人和经办人按未办控购商品总额的 12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第十一条 对联行结算电脑业务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一、不坚持执行印、押、证分管制度,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处以每人次 50100 元的罚款。二、联行查询,查复不及时(超出规定时间)和超业务范围使用联行借方报单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 20100 元的罚款。三、签发各种空头结算凭证(包括汇款回单、收帐通知、空头银行汇票与本票、空头存折空头现金缴款回单、空头支票等)和空头联行报单、违规签

13、发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现金的,除责令追回空头凭证、汇票、资金和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并按空头凭证、汇票金额对责任人处以 2050%且每笔不低于 200 元的罚款。四、因联行结算工作差错导致信用社垫付资金由责任人追回资金和利息,并对责任人按垫付额的 510%罚款,导致资金损失的,按损失金额对责任人处以 1030%的罚款。因违反结算制度延压(包括挪用截留)结算资金,或在清算联行汇差资金中弄虚作假的,按违规金额对责任人处以 15%且每笔不低于 50 元罚款。五、为他人出借、出租、转汇帐户和套取现金提供方便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提供的帐户发生额对责任人处以 1050且不低于100 元的罚款。六、违反电脑业

14、务管理和操作规定,擅自修改应用程序,发生数字丢失、泄密,或擅自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对责任人处以 1001000 元的罚款;因管理疏忽而被人利用进行电脑非法活动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责任人处以 10005000 元的罚款。第十二条、 对会计、出纳业务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一、凡不坚持执行钱帐分管,印证分管;不坚持“四双”制度;不按规定记帐、结帐、对帐、交接;不坚持执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的,一经发现,对责任人生人(次)处以 100 元以内的罚款,属单位领导安排造成的,则同额处罚单位领导。二、私自动用库款、营业款、抵押物单证、有价证券和其他款项的,除责令其限期追回或赔偿损失和按有关规定处理外,

15、并按动用额对责任人处以 210%且生笔不低于 200 元罚款。三、发现出纳付款未经稞;未经记帐复核,记帐员对外签发回单;不序时逐笔记帐;应进行内外对帐的帐户,三个月内未收回一次对帐单,行社往来未逐笔核对(按户、月计算罚款);白条抵库;帐帐、帐据、帐款、帐表及登记簿不符又未及时查证的;会计科目及子目归属不准又未及时纠正的;各种帐簿和登记簿使用错误又未及时纠正的;其他违规的,除限期纠正外,对责任人每笔处以 550 元的罚款。四、午休及营业终了,空白重要凭证、章戳、密押和现金不入库,以及临时交接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会计和出纳分别处以 10100 元的罚款。第十三条 对财务收支及

16、利润分配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一、截留或转移业务收入、利润、私分财务收入、利润和费用的,全额收缴稽核派出单位,并调整帐务,并对责任人每笔处以 1001000 元的罚款。二、乱挤乱摊成本或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多提虚列各项财务收支以及滥发奖金、补贴、酬金、手续旨的,要追回多发的钱物,进行收缴或调整帐务,并对责任人每笔处以 1001000 元的罚款。三、超过上级核定的的费用率,专项支出控制额和因费用超支转移到其它应收款、递延资产等科目列支的,其超额部分全额收缴或调整帐务,并对责任人处以 1001000 元的罚款。四、违反规定核销呆帐贷款,或收回已核销的呆帐贷款未按规定入帐挪作他用的,全额收入呆帐准备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挪用资金额对责任人生笔处以 1001000 元的罚款。五、违规列应收应付款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对责任人每笔处以 50200 元的罚款。六、不按权债发生发生制原则定期核算财务收支的,责令其限期调帐务,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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