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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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处罚根据举报(检查)发现违规案例立案收费局岗位人员调查取证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岗位人员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 上报局主管领导审查不予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班子成员集 下发处罚决定 体研究讨论决定 告知书岗位人员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结案将办案形成的各类材料立案归档 公示注:1、依据: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997)第 189 号令第 42 条 2、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 3、举报电话:3252995附: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997)第 189 号令第 42 条1、违反规定擅自

2、增设收费、基金、集资项目或者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金额 30%-50%的罚款;2、未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预算外资金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金额 10%-20%的罚款;3、未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集中管理的,处以违法金额 5%-10%的罚款;4、将预算外资金公款私存或者私设“小金库”的,没收全部存款,并处以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5、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的,处以违法金额 10%-20%的罚款;6、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将挤占或者截留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上级财政,并处以违法金额 10%-20%的罚款;7、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的用途,或者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处以违法金额 10%-20%的罚款;8、未经财政部门审核、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在银行开高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的,处以违法金额 10%-20%的罚款;9、未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来源,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购买控购商品的,处以违法金额 10%-30%的罚款;10、编报虚假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处以违法金额 5%-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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