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校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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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校 资 产 管 理 制 度第一章 校产涵盖的范围 第一条 校产涵盖的范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教室 2、办公室 3、食堂 4、男女学生宿舍 5、物品储藏室 6、机房 第二章 管理组织系统 第二条 校产管理组织系统 1、在校长统一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主管,总务处具体负责总管学校财产。 2、各类设备、校产根据分块、分线管理原则落实,由各有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各处 室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室主任;各教师办公室财产负责;学生寝室的财产负责人为各相关 班级的班主任 第三条 总务处协助财务核算中心建立学校固定财产帐并立卡存档,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帐 和分类明细帐,所有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课桌

2、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 处室(包括教室、寝室、办公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造册,经总务处核对无误后,总务 处代表学校与各处室财产负责人签定有关协议,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具体责 任人。 第四条 学校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爱我学校从爱护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努力引导养 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良好习惯 第三章购物与领用制度 第五条 学校添置财产,须先经校长同意,必要时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由总务处负责购 置。 第六条 学校基建和较大型维修,较大型物品添置由分管副校长组织人员进行预算编制, 交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七条 添置校产经专管员验收签字后,登记入册,方可分配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

3、物 后未报验收入册擅自领用。 第八条 各处室的用品、常规教具由总务处根据需要和可能情况统一配备。各处、室负责 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领物登记本 ,写清数量、用途并签字,严格手续,明 确责任。笔墨纸张虽属低价易耗品,也力求勤俭节约,减少浪费。 第四章 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 第九条 各处室财产由其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每学期检查一次。 第十条 班级和学生寝室使用财产,原则上每一学期清点验收一次。在期初由班主任签定 责任书(年段长证明) ,中途发生变化(增减) ,发现损坏应及时记载,由负责人追究责任 人,期末由专管人员进行清点结算作为考核和奖惩负责人的依据。 第十一条 教师寝室

4、财产由其教师本人负责,总务处一般一学期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总务处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利可以对各处室及部门的校产进行 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产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查明原因及时理赔维修。 第十三条 校长室要定期对校产管理情况进行验审,保证帐帐相符。 第十四条 校产原则上不出借。如确实需要的,应由借物单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条,说明物 品、数量、归还时间等内容。出借人签名并经校长室批准后备案方可出借,并由校长开具 出门证。本校教师确因特殊需要向学校借用财产的,也应办理相关手续。出借财产由总务处限期收 回。归还时应严格验收,遗失或损坏的,应按赔偿制度处理,教学仪器为常用设备,原则

5、上不予出借。 第五章 赔偿制度 第十五条 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 第一款 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逐级追究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 第二款 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 第三款 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 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并索赔。 第四款 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记载情况,书面向主 管部门报告,追究借用人的责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五款 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值周老师、保安及有关负责人查实情况,追究损坏 原赔。 第六款 班级中损坏或损失的财产,班主任未能查明责任人;各处

6、室损坏或损失的财产, 专室负责人未能查明专用室内财产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值周老师、保安及有关负责人 未能查明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追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失责责任。 第七款 报损财产修复后,各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在修理单上填上明确回复意见。 否则,将分别追究相关处室责任人及修理人的责任,必要时还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款 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失窃,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 关责任人及保安的责任。 第六章 报废制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并被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的,或修复费用大于使用价 值的,低值财产或另星校产应由总务处鉴定,校长室主管领导批准,填报废单 ,调整财 产帐。高价值校产或大宗校产的报废须经校长批准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提校产,主要指固定资产即指在多次使用过程中并不改变它自身的实 物形态者,不包括高(低)价易耗品、文具纸张、一般低价办公用品、低档塑料制品用具、 卫生工具、报纸等。 第十八条 在执行学校财产管理制度中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个 人,总务处将呈报校长室予以公开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有条款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符,则执行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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