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3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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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1. 目的目的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据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适用范围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3. 管理管理规规定定3.1. 工作制度工作制度31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 3111 二线人员:上午 8:30-12:00(夏季每年 5 月 1 日-9 月 30 日)上午 8:30-12:00(冬季每年 10 月 1 日-4 月 30 日)下午 13:30-18:00(夏季每年 5 月 1 日-9 月 30 日)下午 13:00-17:30(冬季每年 10 月 1 日-4 月

2、30 日)3112 一线人员: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每天上午 9:30 分上班,直至当天自己岗位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下,即可下班。3113 员工每周可轮休一天,每月轮休时间累计不超过 4 天,原则上当月的轮休时间不能连续轮休超过 2 天,且每月 1 日和月末最后一天不能安排轮休。每月轮休时间当月有效,过月不再补休。3114 当月员工不安排轮休的,可享受全勤奖待遇,月全勤奖为 160 元,每轮休一日减发 40 元。312 打卡制度 23.1.2.1 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时的员工也必须打卡。3.1.2.2 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

3、下午下班打卡一次,实行综合计时的员工,上班时间打卡一次,下班离开公司时间打卡一次。3.1.2.3 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3

4、.1.2.5 手工考勤制度3.1.2.6 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3.1.2.7 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 6 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3.1.2.8 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3.1.2.9 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3.2.轮休3.2.1 员工轮休需提前 1 天申请,并以

5、不影响公司或部门工作为前提下当月完成,跨月作废且以往年度的不再做继续累计。轮休需填写轮休申请表,由部门考勤员确认当月的加班实际天数签字后,交主管/经理、主管副总签批。33.2.2 当月轮休最小单位按 0.5 天计算。3.2.3 员工自行轮休的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按严重违纪处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力。3.3 各各类类假期假期规规定定3.3.1 病假3.3.1.1 员工休病假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3.1.2员工休病假

6、必须提前申请。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30前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主管)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3.3.1.3 员工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当月病假累计 3 日内的,扣发日工资的 50%,超过 3 日以上,在 7 日以内的,扣发日工资的 70%。超过 7(含)日以上的,从第 7 天开始,按天扣发日工资。3.3.2 事假3.3.2.1 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提前 1 天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 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 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3.3.2.2 休事假需按公

7、司规定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员工休事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三天申请。3.3.2.3 休事假每天扣除日工资的 100%,当月累计事假超过 7 天的,当月无奖金。3.3.3有薪节假日3.3.3.1 每周六、周日为轮休日。43.3.3.2 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结合公司安排执行轮休。3.3.3.3 临时调休:临时调休指因节假日关系,为方便员工休息或公司办公方便,由公司统一临时调换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3.3.3.4 临时休假:临时休假指因特别情况,由公司统一临时通知休息或提前结束工作时间。 3.3.4婚假3.3.4.1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含试用期员工及劳务工)可享受 3 天婚假,公司对于

8、晚婚(指: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初婚)可享受晚婚假 6 天;3.3.4.2 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 6 个月内使用,并须一次休完,期间含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过期不予保留;3.3.4.3 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部门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一次性连续休完;3.3.4.4 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3.3.4.5婚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3.3.5丧假3.3.5.1凡与公司签定了正式合同的员工,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丧亡,可休丧假3天。3.3.5.2 丧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3.3.6产假与哺乳假3.3.6.1

9、 凡与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的已婚女员工可享受,其余按病假处理。3.3.6.2 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 15 天;妊娠不满 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12 周以上 16 周(含)以内的流产的产假为 30 天;516 周以上 28 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 42 天;怀孕 28 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 90 天。3.3.6.3 男员工可享受晚育奖励假 2 天。3.3.6.4 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产假期满,需增加假期的按事假办法执行。3.3.6.5 男员工凭医院证明可在配偶生产时享有连续 2 天陪产假。3.3.6.6 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3.

10、3.6.7 产假、陪产假均须将休假起止日期报人力资源部备案。3.3.7公司年假公司为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特在法定年假的基础上,增设公司年假。年假为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3371 员工累计工作(从入职公司之日起计算)已满 1 年不满 5 年者为每满1 年年休假 1 天(满 2 年为 2 天),10 年及 10 年以上年休假为 10 天 。3372 年休假当年内有效,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不以其他方式补偿。3373 凡年休假者须提前 15 天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休假时间和工作交接情况,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11、3374 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 2 天或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当年的休假;受各类记过、察看处分的员工,不享受年休假和年度奖金;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建议取消其年休假待遇,并报人力资源部3.4请请假制度假制度63.4.1员工请假,均应提前1天提交请假申请单。3.4.2员工休假必须按规定提前申请。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请假时,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30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3.4.3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

12、处理。3.4.4请假的核决权限天数人员1 天(含)以下2 天以内3 天(含)以上一般员工(固定工)部门主管/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部门主管(含)以上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劳务工部门主管/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注:注:如因主管/经理外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可在得到主管本人电话许可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代为处理,事后补齐书面审批签字。3.4.5对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事假,但必须在事后2天内补齐有效证明后再作相应处理。3.4.6请假申请单需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审批的,由本部门考勤员(文员)呈递办理请假申请单经审批后,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保存

13、并通知本人。当月27日前连同考勤表一起交人力资源部备案。3.4.7 员工请假、外出期满应在 3 日内销假。因未及时销假而造成员工本人的考勤记录异常,人力资源部有权不作任何修改。73.4.8各类假期(除带薪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外)在休假期间所跨的公休日均作相应假别的休假处理。 3.5 缺勤缺勤规规定定3.5.1 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上班延后/下班提前打卡者,视为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 10 分钟以内扣款 5 元,10 分钟以上扣款 10 元,60 分钟以上按 0.5 天事假计.3.5.2 旷工扣款规定:3.5.2.1 未完成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等情况,一经查明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旷工处理。3.5.2.2 每旷工一天按个人日工资额三倍扣款。3.5.2.3 凡旷工连续 3 天或全年累计 4 天者,一概予以违纪辞退处理。3.6 其他其他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的考勤,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若有不照规定或其他隐瞒事项,一经查明,应连带处分。4 附附则则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人力资源部。本制度自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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