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意在权利保护非反腐倡廉

上传人:洪易 文档编号:40492613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侵权责任法意在权利保护非反腐倡廉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侵权责任法意在权利保护非反腐倡廉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侵权责任法意在权利保护非反腐倡廉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侵权责任法意在权利保护非反腐倡廉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侵权责任法意在权利保护非反腐倡廉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侵权责任法意在权利保护非反腐倡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侵权责任法意在权利保护非反腐倡廉(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侵权责任法意在权利保护非反腐倡廉侵权责任法意在权利保护非反腐倡廉法治观察乔新生侵权责任法对互联网侵权作出了专门规定。互联网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有人提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这项规定,会不会变成贪官污吏的保护法。如果公民使用互联网人肉搜索,将贪官污吏的个人信息或者家庭信息公之于众,网站屈从于贪官污吏的压力,将这些信息立即删除或者屏蔽掉,那么,会不会破坏舆论监督?这是一个值得认真讨论的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不是假设,而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

2、生的案例。部分贪官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千方百计地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施加压力,让他们删除网站上的某些信息。少数不法企业为了达到谋取商业利益的目的,采用收买的手段,要求网站删除揭露他们犯罪行为的信息。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权利都有被滥用可能性。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服务的过程中,既可以删除那些侵犯普通公民权利的信息,同时也可以删除那些揭露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分子的信息。侵权责任法是民事基本法,同时也是未来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旨在调整侵权的民事关系,因而不可能对反腐倡廉作出系统的规定。如果贪官污吏的违法信息或者个人资料被互联网用户公布在互联网上,那么,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该怎么做呢?对此,侵权责任

3、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随意删除或者屏蔽有关信息。首先,互联网络用户可以使用自己的“通知”权利,要求网站保留有关信息;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将有关信息移送到有权机关加以处理;第三,对于互联网信息涉及当事人提出的删除或者屏蔽的申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审查的权利;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能审查,那么,应当要求互联网信息发布者提供更加完整或者可识别的信息,以备公权力机关调查或者立案侦查。通俗地说,互联网用户要想删除或者屏蔽侵犯自己权利的信息,可以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而贪官污吏要想删除或者屏蔽不利于自己的信息,互连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征求信息发布者的意

4、见,在征得同意之后方能删除或者屏蔽有关信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侵权责任法并不是贪官污吏的保护法。当然,要想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在反腐倡廉方面的作用,单靠侵权责任法是远远不够的。侵权责任法只不过是出于保护权利人的考虑,强化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想更好地运用人肉2搜索等手段,营造贪官污吏人人喊打的局面,还必须进一步约束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权利。换句话说,对于侵犯普通公民的信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加以删除或者屏蔽,但是,对于那些揭露犯罪的信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核实信息的义务,至少应当征得信息发布者同意。如果实施权钱交易,暗箱操作,删除或者屏蔽互联网用户提供的有关信息,那么,互联网服务提

5、供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曾经作出过类似判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未经互联网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删除了网站的信息并且中止了有关服务。网站用户将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用户胜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不可能对互联网反腐倡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今后应该通过制定举报法、证人保护法,修改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义务,防止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滥用权利获得不法利益。到政府部门网站上查询就业信息,如果查询栏中有一项文化程度选项,不知你会选择什么?近日有网民发现重庆市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给出的选项只有三个:文盲、天才

6、、弱智,让不少查询者抓狂(7 月 21 日重庆商报)。通过这件事,再次暴露出政府网站存在的种种问题,也给了我们再一次反思政府网站现状的机会。前几年,随着网络的兴起,全国各地政府都拨专款,聘专人建设政府网站,但是热度一过,公众就纷纷发现政府网站存在的种种问题。如果政府网站运转正常,维护到位,它是可以在很多方面发挥很大作用的。它不但可以成为政府机关展示自身形象的一个窗口,发布各类信息的一个平台,还可以成为直接为群众服务,为百姓办事的绿色通道。但是如果维护不好,像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一样,以如此方式来戏弄百姓,那只会反过来损害政府形象,招致百姓诟病。一个如此荒唐、低级、儿戏、充满歧视和侮辱的

7、选项,居然能在堂堂政府网站存在两年之久,这一方面说明政府部门确实没把自己的网站当回事,另一方面也说明老百姓同样没把政府网站当回事。政府网站“自暴自弃”,公众也觉得它们可有可无,如此一来,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弄得人人都不把它当回事了。总而言之,政府网站如果想办,就办好,如果不想办,就干脆停了,也免得浪费纳税人的钱财,浪费公众的表情。7 月 14 日,网友“岳阳最美”在红网论坛岳阳站发帖开封府何处再觅包大人岳阳籍华侨在开封报警遭殴打。7 月 18 日,“岳阳最美”再次在该论坛上发帖河南开封市公安局派员来岳处理3岳阳籍游客报警遭殴打一事,称开封市公安局派人从开封赶到岳阳,代表警方向当事人道了歉(7

8、 月 20 日新华网)。在我看来,派出所长跨省道歉不仅态度诚恳,更体现出执法理念的进步。处理警察打人事件敢于“跨省道歉”,其实也是一种执法,不过方式有些另类罢了。所长这种知错能改的执法态度,实属难能可贵。曾几何时,某些领导对“道歉”讳莫如深,让他们俯下身段向社会、民众鞠躬道歉认错,往往知易行难。因为道歉是担任公职者因为履职失当、失误而潜承担责任的体现,具有社会道德示范的效应,有利于求得公众的谅解,弥合官员和百姓、政府和社会因失误、失职而引起的情感裂隙,拉近彼此情感间的距离。遗憾的是,源于面子作祟,不少人却不愿走出这一步。这位所长的“跨省道歉”,跟警察打人形成鲜明对比。近年来,警察打人事件还少吗

9、?但有几个所长“跨省道歉”?记得小时侯玩“警察抓小偷”的游戏,谁家有麻烦了都是第一时间找警察。那时侯警察就是万能的,是很多孩子心中的偶像。留在我们脑海中的警察也都是高高大大的威严形象,都是值得我们去崇拜,去敬仰的英雄。可如今我们目睹一桩又一桩警察打人事件,昔日心中的英雄,心中的偶像,还会一再如初吗?或许,“跨省道歉”的新闻给了让人欣喜的肯定回答。前几天,广西省南宁市正式公布 2010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全市职工工资增长基准线为 10.4%。可这条喜讯并未让职工欣喜,许多员工说,“看我们老板愿不愿意被指导”(7 月 20 日工人日报)。同日工人日报还报道,山西省 21 家企业因不执行“最低工资”

10、,被政府罚金 63 万元,并责令向职工补发工资 8 万余元。这几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似乎成为了时髦,许多地方每年都向社会公布一次,但执行情况结果常常是虎头蛇尾。现实是,真正严格执行工资指导线的企业寥寥无几。非公企业通常不会理睬,大概只有国有企业会给政府一点面子。但须看到,如今许多国企已经从“大锅饭”走向另一极端,收入悬殊越来越大,涨工资并非人人有份,譬如按南宁 10%的涨薪,“降临”到普通工人身上可能仅有百分之几,而企业中、高管理层则可能达到百分之几十,如此涨薪,或许会加剧分配不公。当然,这不能怪政府工资指导线过于“温柔”,缺乏“杀气”,因为包括涨工资在内的酬薪分配属于企业自主权,政府不能违法越

11、权硬性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涨多少工资?故只能提出涨薪建议供企业参考。在国外,政府主要通过劳资双方利益博弈实现正常的工资增长,那里企业或行业工会很强势,有足够的力量和权威代表工人与资本家谈判,为员工谋取合法利益。触类旁通,4我们也有类似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由于工会过于弱势,或因工会主席是企业老总指派的,为保乌纱不敢为工人代言,故这一机制存在诸多缺陷。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政府双管齐下干预企业涨薪。一是建立保障工资协商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大力扶持企业工会力量,提高职工工资谈判能力。二是让工资指导线挺直“腰杆”,像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一样具有刚性约束力。法制日报评论版近日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12、力的判决,不但不积极履行、反而召集所谓的“权威人士”出具所谓的“权威意见”,对当事人之间的矿产纠纷作出超出其职责权限的认定一事,发表了一组评论,认为“法之不行是最大的不稳定”,很有道理。同时我认为,陕西省国土厅为自己行为找借口的做法是不能被容忍的。据报道,陕西省国土厅有关负责人对此的解释是:“情况非常复杂”。“情况非常复杂”,所以就可以不依法办事!陕西省国土厅的这个逻辑在当下似乎还有不少坚定的信仰者和践行者,在不少不依法办事的新闻事件中都可以隐隐约约地看到这个逻辑的影子。其实,恰恰是在“情况非常复杂”、利益关系重大的时候,需要依靠法律来定纷止争。现代社会,法律无处不在,但是,法律不需要在任何时

13、候都被直接适用。菜市场五元十元的小交易,朋友间三百五百的小借贷,就算是发生了纠纷,恐怕多数人都不会选择诉诸法庭,非得通过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讨个说法。这一方面当然是因为纠纷标的细微,不值得较真。另一方面,也因为对法的一份敬重,“法者,国之重器也”。牛刀不值得用来杀鸡,但是要杀牛却是必需不可。人命关天之事,必须到法院作个了断;千万亿万之争,恐怕也得以法律的名义作出判决才能尘埃落定。法律发挥作用的真正舞台,并不在于处理每天都要发生无数次的寻常事项,而在于事关习俗、伦理、道德以及建立在各自对法律理解基础上的权衡,都已经无法令当事各方各明其份,以致于必须要由第三方根据法律作出最终的裁断。这个时候

14、,法律的条文才必须被精确地适用。所以说,越是情况复杂,越是利益攸关,才越需要法律,越需要依法办事。胡锦涛总书记在 2004 年 4 月 26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曾鲜明地指出:“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这才是真正的发展、稳定大局!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社会发展实践已经证明,法治是人类社会所能找到的最优的社会治理方式。抛开法律,寻求短视短暂的经济发展,寻求一时一地的表面稳定,这无异缘木求鱼,最终必然是欲速则不达,还要走弯路、交学费。5法治社会中,除法律之外,没有所谓“权威人士”。法治社会也不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威人士”或是“权威意见”。西方先

15、哲柏拉图,曾经一度认为“最佳的方法不是给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但是在西西里岛的锡拉古城,柏拉图经过试图建立“哲学王国家”的彻底失败,最终认为“法律国家”才是人类社会更为理想的选择。如果有人非要搬出高于法律的所谓“权威”,恐怕不是“权威”在作怪,而是“一己之私利”在作怪。2010 年是党的十四大确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年。法律体系完备之后,法律的执行和适用就成了法治国家建设最为突出的主题。确保法律被执行和适用,必须全面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权威,固然体现在反复被遵守的肯定性之中,更体现在被违反之后必定得到纠正的确定性之中。遵守法律一千次,但是允许违反法律哪怕一次,法律的权威也不能真正得到树立。有法可依之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更为紧迫的事情。平头百姓违法必究不难,权力部门违法必究,这才是我国真正走向法治国家的门槛和挑战。跨过这一步,法治庶几可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