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492104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龙君钱对于广西龙胜洪氏老妪伐林案,作者认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同时认为这种为生活所迫的伐林行为,应断定其无期待可能性,法律对其定罪量刑便是无效和野蛮的(详见相关 1 至 5)。今纠正部分网友有关本案的错误性观念:错误性观念之一:林农不爱林,是环境(森林)破坏的罪魁祸首。真的吗?这些人看到的均是表面现象,就我所了解到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是六十年代大炼钢时期和七十年代末农村经营体制大变动这两个时期较严重。政

2、府组织的造林活动,我们也常会听到“年年造林不见林”的怨言。而林农朋友都在他们房前屋后,甚至我见有农民在屋顶种上树,他们都没有技术员的指导,那些树木照样常青。所以,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真正“祸首”不是林农,而是当时国家政策(当然完全出于自己对当时国家领导人的崇拜不深究)错误性观念之二:在桂林日报主办的某论坛有网友认为,树木也有生命,杀树被罚理所当然。亦有人认为龙胜洪大妈伐林对龙胜或全世界人民来说都是犯罪。甚至还有生态法益论者认为“即使人将饿死,人类将要灭亡,也必须维持生态环境”(引号详见张明楷的外国刑法纲要 2 版第 65 页)。这些观点认为生命是平等的,动植物和我们有着一样的生命,也有同样的权利

3、。这种理念上的高调,和无关痛痒地哼哼唧唧并无不妥。但真正要在人类的生命和小片杂林的生命做出抉择的话,相信稍有点良知的人心中都会有答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生存本来就是人最为基本的要求。若林农连这样最低的要求都得不到满足,还要以种种理由去苛求那些为生存而发展的林农,成何体统?广西龙胜那些越边远的山村,越是贫穷的地方越山清水秀,美得让人心痛。本土农民的生活也可怜的让人心酸。也正是因为我们认为那些树木和人类有着同样的生命,所以我们时时精心呵护着它们。不到迫不得已那些善良淳朴的林农也不

4、会去“犯罪”伐林。错误性观念之三:本案罪名不成立,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是这样的吗?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直都有观点认为其无罪便可“逍遥法外”。也因此我前几期的观点未得到部分人的赞同,那都是可以理解的。本案不以犯罪论处,并不等于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就行为人而言,其它处罚方式也不一定就比刑罚轻。错误性观念之四:在桂林日报主办的某论坛还有这样的观点即认为(期待可能性这一责任)阻却事由与本案动机混为一谈。行为动机并非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只是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刑法总则 13 条明确了以情节是否严重和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样作为重要情节之一的动机自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影响定罪即是否构成犯

5、罪的一个因素。在无期待可能性这一类动机中是否定罪显然有着重大的决定性影响,这怎么是“混为一谈”呢?也许这些人反对有关解释吧,如因玉树等地灾祸而流落他乡的男子,为生活所迫与她人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若赞同这些解释的话,本案龙胜洪大妈是犯罪吗?比起百年前德国那个“癖马案”的车夫,洪大妈是不是更值得同情?比起中国因地震流落他乡为生活所迫与人重婚的中年汉子,本案 58 岁“高龄”、子逝夫瘫、自己也疾病缠身的洪大妈是不是更无期待可能性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综言,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的罪名是

6、不成立的,上述观点虽言“纠正”未免过激。但那些观点是肯定值得商榷的。(完)龙于陋室 2010-4-27 巳时其它相关:1-6 已出1.龙君钱:广西龙胜:贫困林农砍伐责任山林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http:/ 河北刑事辩护2.龙君钱:关于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滥伐林木罪之续研http:/www.law-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3.龙君钱:关于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滥伐林木罪之“再次续研”http:/ 东方法眼4.龙君钱: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林案之关键: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http:/ 河北吴春江律所6.龙君钱:纠正网友有关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 今已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

7、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7.龙君钱:当代广西龙胜林农的命运 敬请关注8.龙君钱:谈谈期待可能性与动机 待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陈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陈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李金惠 蔡仕强一、案情介绍:陈某,男,26 岁,广东省五华县岐岭镇人,初中文化。2009 年 11 月 7 日涉嫌绑架罪被刑拘,同年 11 月 20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被本院以非法拘禁罪移送起诉。2010 年 3 月 9 日,五华县人民

8、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因与其姑父刘某明有个人私怨,遂产生报复刘某明的想法,于是便事先物色好作案地点,准备好绳索、皮带、胶纸等作案工具。2009 年 11 月 7 日 10 时左右,被告人陈某以自己的自行车坏了需人帮助拿东西为由,去到刘某明家,将表妹刘某丹哄骗到事先物色好的原双头中学废弃的校舍,采用以绳索捆绑双手,皮带捆绑双脚,衣服蒙面,胶纸封口的方式绑架刘某丹。随后,陈某将刘某丹拉到校舍附近的半山腰靠近山崖的地方,便想去打电话要挟刘某明,刘某丹乘机挣脱绳索、皮带,跳下山崖并大声呼喊救命,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救出。二、分歧观点:对此案中陈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

9、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陈某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的忧虑,对刘某丹采用以绳索捆绑双手,皮带捆绑双脚,衣服蒙面,胶纸封口等胁迫的方法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符合绑架罪的主客观要件,应构成绑架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被告人陈某对刘某丹采用以绳索捆绑双手,皮带捆绑双脚,衣服蒙面,胶纸封口等胁迫的方法并限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制其人身自由,目的不在于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是企图通过这种方式,逼迫其姑父刘某明出来与其见面解决

10、两人之间的个人私怨,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所以本案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根据刑法规定,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的忧虑,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暴力控制他人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两罪在行为方式上有着相似之处,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被绑架人或者被非法拘禁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随时会遭到侵犯,在这点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法条竞合。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大于非法拘禁罪

11、。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上,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而且此目的对被害人来说比剥夺人身自由的故意更加直接,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的手段,犯罪目的是绑架罪的构成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故意,而其目的、动机只是作为量刑的情节,是次要条件,不影响定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中都涉及“人质”问题,如何看待两者之间的区别呢?笔者认为,绑架罪中的“人质”大都和被告人没有往来,甚至不认识。绑架罪的主观目的除了传统的勒索财物外,还包括政治目的等,其只不过是通过绑架“人质”达到上述目的而已。而此案属于“人质型”非法拘禁案例。刑法第 238 条第 3 款以及最高人民

12、法院在2000 年 7 月 13 日公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人质型”非法拘禁。它是指行为人基于某种目的,非法将被害人扣押作为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并胁迫被害人实施一定行为以满足其要求的一种犯罪。其主观目的是出于解决某种民事纠纷。其所谓“人质”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或其亲友,“人质”和被告人之间大都有利害关系。非法拘禁“人质”是为了解决双方既存的民事纠纷。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综上,本案是一起明显的因亲情纠纷引起的案件,被告人陈某由于与其姑父刘某明有个人私怨,要对其报复,遂将刘某明之女刘某丹劫为“人质”,我们应当看到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之间具有的特殊关系,被告人挟持人质的目的不在于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是企图通过这种方式,逼迫其姑父刘某明出来与其见面解决个人私怨,所以说,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属于“人质型”非法拘禁,构成非法拘禁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