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多地电子眼为私企运营 罚款成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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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多地电子眼为私企运营 罚款成投资回报如果监控超速行驶的电子眼是私人公司投资的,它开出的罚单还有权威性吗?这样的疑问并非无的放矢。广东审计发现,该省有 12 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28 个 “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东莞早年就曾因私人企业运营电子眼,收取罚款当利润,引发巨大争议,后被广东省 公安厅叫停。最新的审计结果表明,这样的情况在广东并非个案。非法的非法的“执法外包执法外包”昨日,广东省审计厅厅长蓝佛安在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上所做的 关于广东省 2011 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下称“报告”)披 露,2006 年2011 年,

2、广东全省投入“电子眼”建设资金 11.36 亿元,截至 2011 年底,全 省在用的“电子眼”设备共 9682 套(台)。审计发现,有 12 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28 个 “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不利于“电子眼”的公益性管理。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林江教授对第一财经日报说,之前东莞某地就有利 用社会资金建设电子眼的案例,由于当地财政不想多出钱,就跟企业合作,让企业投资安 装电子眼,用监测闯红灯和超速得到的罚款作为回报。 “当时还被作为创新案例。 ”2006 年,媒体报道称,东莞石碣镇内的电子眼,是由石碣镇政府和民营企业共同投资 和管理的,违章记录和通知都由企业负责

3、,引发舆论大哗。广东省公安厅稍后回应称,针 对东莞个别镇出现社会资金投资电子眼问题,该厅已与当地政府协调,要求“限期回购, 理清产权” ,由社会资本投资的电子眼全部归属政府。“被超速被超速”风险风险“安装电子眼是为了让人们遵纪守法,不去闯红灯,但投资者为了获得回报,就希望 别人多闯红灯、多超速,这与初衷背道而驰。 ”林江称,为了获取回报,如果投资者跟当地 相关部门串通,调整调速器,很多人可能会“被超速” ,从而带来负面社会影响。审计发现,部分地区执法行为不规范,有部分市县对抓拍违法行为的认定环节缺少内 部监督和制约;有部分市县未将查获的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当事人;有部分处罚认定与违法 事实不符。此

4、外,有 4 个市的 7 套(台)“电子眼”设备超过有效期未送检测仍继续使用;有 10 个 市的 358 套(台)抓拍“电子眼”闲置未用;部分地区“电子眼”设备维护管理力度不够, 设备故障率高。检查还发现部分系统存在未接受过安全保护等级评定、数据库数据未实施 介质备份、未设置系统操作日志、未实施职权分离访问控制功能等问题。 (林小昭)电子眼私营化背后有何黑幕?电子眼私营化背后有何黑幕?如果监控超速行驶的电子眼是私人公司投资的,它开出的罚单还有权威性吗?这样的 疑问并非无的放矢。广东审计发现,该省有 12 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28 个“电子眼”项 目,违反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东莞早年

5、就曾因私人企业运营电子眼,收取 罚款当利润,引发巨大争议,后被广东省公安厅叫停。最新的审计结果表明,这样的情况在广东并非个案。 (7 月 25 日第一财经日报 )广东省可是经济发达地区,其下辖各市自然也穷不到哪去,更何况安装“电子眼”又 无须大笔资金,即使是那几个经济在省内排名倒数的市,恐怕也不会掏不起这钱。可居然 有 12 个市公然违反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的规定,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电子眼”项目,实 在让人想不通。建设资金不足的理由肯定不能成立,一些地方之所以要跟企业合作,让企业投资安装 电子眼,恐怕就是为了让他们能有借口从交通违章罚款中渔利。一次性小额投资,却能获 得长期稳定的高额收益,这么

6、好的投资项目,哪里去找?要是这背后没有官商勾结的猫腻, 那在东莞石碣镇私人企业运营“电子眼”并收取罚款当利润一事被广东省公安厅叫停后, 其他地方为什么还要坚持继续这一明显违法的政策?“电子眼”的管理和罚款收缴本该是交警部门的职权,不管是让企业负责违章记录和 通知,直接收取罚款,还是允许其从交警的罚款中分成,都涉嫌非法的“执法外包。私人 开交通罚单不仅让法律蒙羞,也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如果不立即制止,并严惩违法违纪 的相关官员,那地方政府、执法部门与人合资做罚款生意,甚至直接将执法外包的事情恐 怕会越来越多。执法权不是商品,怎能随意外包?企业不是执法部门,根本没有执法权。引入社会资 金投资电子眼

7、,把执法权当商品出让,企业会老实的按规定收罚款吗?不借机牟利才怪。 为了多赚钱,调整调速器,让很多人“被超速”的情况很难避免。比如深圳的城管外包业 务,就出现了涉黑团伙集体当上协管员,霸占摊位、收取“保护费”的现象。执法外包的 弊端,由此可见一斑。况且,交通违章罚款本应收归国库,不是个别政府部门的“私有资 产” ,无论是纵容企业单独收取罚款还是直接将罚款分与合作企业,都有结伙侵吞国有资产 之嫌。“电子眼”私营化,其实就是乱罚款和罚款创收的变种,只不过执法部门多了企业作 为合作伙伴,罚款也不再全部进入小金库,而是流向了合作企业。但这一行为导致的腐败 问题非但不会减少,反而会更多。因为有关官员不会

8、无缘无故的“挑”企业发财,拱手把 本该进入国库的罚款送给企业,其中是否有权钱交易甚至是“入股分红”的情况,有待相 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希望这样的丑闻别只是叫停了事,也应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只 有严惩那些不把党纪国法当回事的领导干部,才能警示其他官员,让他们敬畏手中的权力, 而不是将其视为发财工具,千方百计的将权力变现。 (杨国栋)还有多少电子眼是私营的?还有多少电子眼是私营的?近日,广东省审计厅向省人大常委会作的关于广东省 2011 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 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五年来,广东全省投入“电子眼”建设资金超过 11 亿元, 但截至 2011 年底仍有 12 个市利用社会资金

9、建设 28 个“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省公 安厅的相关规定,不利于“电子眼”的公益性管理。现代法治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又叫公共权力,包括道路交通执法权在内的所有公共权力 行使,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其宗旨和依归。这既是公共权力的基本属性,也是法治社会的基 本共识。很显然,作为道路交通执法重要手段的电子眼建设,必须利用公共财政资金,以 确保其使用的公共属性。换句话说,就是电子眼设备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和利用营利 单位的资本,把经营和盈利引入道路交通执法领域,将道路交通执法变成企业经营行为。将交通执法变为企业经营,不仅与公共权力的本质属性严重不符,而且也严重违背行 政执法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道路交通执

10、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提高通行效率。严格来讲,道路交通执法虽然需要处罚违法,进行罚款,但罚款只是促进 守法出行的一种手段,而绝不是目的,更不能片面追求罚款带来的经济效益。而资本投资 的目的则完全不同,它的天性就是追求利益回报。任何资本的投入都是要求回报的,我们 没有理由指望资本完全改变禀性而为公共利益服务。资本一旦介入执法,必然谋求最大数 量的罚款,甚至不惜违背法定程序,破坏执法公信。实践已经证明,由资本投资电子眼设施,必然扭曲原本公正的交通执法,丧失公信力。 这次的审计报告还指出,部分地区执

11、法行为不规范,有部分市县对抓拍违法行为的认定环 节缺少内部监督和制约;有部分市县未将查获的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当事人;有部分处罚认 定与违法事实不符。虽未具体指明存在问题的地区,但其影响因素中恐怕也不能排除资本 介入问题。全国范围内还有多少电子眼是私人投资,用罚款作为投资回报呢?恐怕得认真清查一 下,向社会公开情况,别让广大车主蒙在鼓里。 (李克杰)私营私营“电子眼电子眼”拍出错位执法权拍出错位执法权“电子眼”能否由私人投资运营,省公安厅几年前就明确地对此说“不” 。究竟是哪些 地方,哪些“电子眼”仍在私营化运作,公众有权知晓。如果监控超速行驶的电子眼是私人公司投资的,它开出的罚单还有权威性吗?这

12、样的 疑问并非无的放矢。前天,广东省审计厅厅长蓝佛安在关于广东省 2011 年度省级预算执 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披露,审计发现,有 12 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28 个“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不利于“电子眼”的公益性管理。电子眼又称“电子警察” ,本意是为了让公众遵守交通规章秩序,以及监控社会治安。 但倘若由私人投资建设,投资者一方面为了获得成本的回报,另一方面出于商人的逐利本 性,必然希望别人多闯红灯、多超速,以期带来罚款利润,这种商业化的运作模式显然背 离了“电子眼”的公益初衷。何况“电子眼”能否由私人投资运营,省公安厅几年前就明确地对此说“不”:东莞

13、市在早期曾经采取“建设经营转让”方式,将“电子眼”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 由承包商投资安装“电子眼” ,用监测闯红灯和超速得到的罚款来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 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再移交政府。然而,这种违章记录和通知都由企业一手操办的“创 新” ,也带来“罚款执法”的质疑,随后被省公安厅叫停,要求其“限期回购,理清产权” , 最终要全部归属政府部门。2007 年,省公安厅还专门出台规定,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监控设备经营谋利” 。遗憾的是,尽管“创新”早被叫 停,但最新的审计结果却表明,仍有 12 个市在违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28 个“电子眼” 。 究竟是哪些地

14、方,哪些“电子眼”仍在私营化运作,公众有权知晓。更深层的追问是, “电子眼”作为“电子警察” ,某种意义上也代表着一种执法权,它 有别于政府购买的外包型公共服务。类似养老、社区、环卫等公共服务可以外包,但代表 政府部门行使职能的执法权岂能轻易外包给私人公司?这其实等于赋予企业行政执法权。 深圳近日表示,或将取消“城管外包”服务,背后的原因就是因为外包的人员存在越权 “执法” ,混淆“执法”和“服务” ,借机敲诈勒索,乱象横生。外包的“电子眼”是否也 存在越权“执法” ,值得怀疑。既然是私营,就有商业利益的驱动,而一旦私营企业掌握了执法权,难保其不会利用执法权为自己牟私利,比如,会否和当地相关部

15、门串通,调整调速器,有意造成司机“被 超速” ,再将罚款中的一部分捞进个人腰包?再如,会否在交通违章的认定上,相关部门全 凭私人投资方的“电子眼”说话,而不去追究“电子眼”的设置本身是否违规?果如此, 不仅公众利益受损,政府公信力也在“罚款执法”中流失。“电子眼”不能掉进“钱眼”里,更不能成“创收工具” 。将公益的“电子眼”外包, 进而私人化运营,已涉嫌将执法权私营化。其背后恐怕还与部分地方某些部门“多罚、多 缴、多返还”的扭曲式执法理念有关,同时还间接纵容了企业的乱罚款行为。针对“电子 眼”是否存在“创收”的问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曾多次提出疑问,省公安厅也曾明确 表示,私人建“电子眼” ,所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并不 得作为处罚依据。那么这 12 个市 28 个“电子眼”非法创收的罚款,能退回给“违章”的 车主吗?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暴露出来的“电子眼”问题,也应一查到底,而不能姑息养 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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